05.02 「40周年大家谈之四」追寻历史印记中的检察初心

「40周年大家谈之四」追寻历史印记中的检察初心

「40周年大家谈之四」追寻历史印记中的检察初心

追寻历史印记中的检察初心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回望波澜壮阔的检察史,才明白我们如何一路走来;一次次走近检察史,又笃定该走向何方。我们是检察人,我们追寻着检察历史的印记,沿着道路向着目标努力奋进,初心不改,矢志不移。

初心回望

铭记那些不平凡的检察岁月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确立了检察制度。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检察制度基本上实行审检合署,历经洗礼,薪火相传。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宪法确立了“一府两院”的国家体制,人民检察制度迎来了崭新发展。“文革”期间,检察机关撤销,检察工作被迫停止。1978年改革开放,检察机关恢复重建,检察事业在民主法治的建设征程中探索前行。无论身处战火纷飞的战场,还是动荡起伏的挫折,抑或面对改革大潮的挑战,检察事业初心不改:始终做党和国家利益的坚定捍卫者,始终肩负时代和人民赋予的伟大使命。那些逝去的检察岁月,似思想的火烛,予人温暖和力量,感召着我们前行。

初心不忘

是历史和人民赋予我们法律监督之责

时代之托、人民所望,法律监督职责是历史的交接、人民的重托。早在革命初期,《工农检察部组织条例》规定各级工农检察部的职能是:监督苏维埃机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正确执行苏维埃的政纲及各项法律、法令,保护工农群众利益。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判决实行监督的权力。建国后,最高人民检察署的职权是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到改革开放后的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纵观检察发展史,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面对新时代、新课题,我们从历史和人民手中接下接力棒,唯有初心不忘,带着对历史和人民的敬仰之心,我们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监督的武器,绘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蓝图。

初心相继

让改革推动检察事业蓬勃发展

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也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四十周年,改革是永恒的时代课题,不曾停歇。我们总能在改革中寻找到历史的影子,如2009年6月22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为“12309”,而“举报”这一制度可以追溯到77年前中央苏区的检举运动,无论时光如何迁移,检察机关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传统不曾改变,变的是措施、技术、手段,不变的是为国为民的初心。社会实践的发展变化推动着检察事业不断革新,特别是近年来,检察事业与时代同行蓬勃发展:实行检务公开、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实行公益诉讼等等,司法改革可以称得上是检察机关自改革开放以来规模最大、力度最大的变革。在释放改革红利、收获改革成效的同时,我们也该清醒地认识到司法改革后改革期所面对的深层次问题和矛盾。如我国社会基本矛盾变化后,检察机关如何进行司法“供给侧”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等?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还需要保持初心,常思检察制度从何而来,为何而来。

古人云:“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已到不惑之年的中国检察事业,历经战火、风雨的洗礼,一路披荆斩棘,早已拥有了在波涛面前英勇无畏的底气,在选择面前审时度势的锐气,在起落面前宠辱不惊的大气。站在时代发展的浪潮上,全体检察人不忘初心、戮力同心,就一定能创造出无愧于党、无愧于国家、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丰功伟绩。

(经济犯罪检察部 赵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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