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3 最高院:接受公司為股東擔保,沒有留存股東會決議,擔保人免責!

最高院:接受公司為股東擔保,沒有留存股東會決議,擔保人免責!


公司對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與公司為非股東的他人提供擔保從決議機構的級別要求上存在不同。前者需要通過股東會,由非當事人股東進行表決通過,後者需要結合章程進行判斷,章程無明確規定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均可。本文結合以前發佈的文章對比分析上述兩種情形下,若沒有相關決議僅有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擔保行為,是否能夠約束公司的問題。


裁判概述:

對於合同相對人在接受公司為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時,若對方公司未提供相關的股東會決議,亦未得到股東會決議追認,而合同相對人也未能盡到基本的形式審查義務要求對方公司提供,則對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在《增資擴股協議》上簽字、蓋章行為,對合同相對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案情摘要:

1、通聯公司(甲方)、久遠公司(乙方)、新方向公司(丙方)簽訂了《增資擴股協議》:本次增資完成後,甲方即成為乙方新股東,按照其持股比例享有公司的權益及承擔相應的風險;若出現協議約定的回購事項,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或丙方回購甲方所持有的全部乙方股份。後甲方依約定將增資款打入乙方賬戶內。

2、協議中還約定:乙方及丙方承諾並保證,若由於乙方及丙方的保證和承諾未全面履行而對甲方造成損失,乙方及丙方一併承諾履行賠償義務。

3、後出現協議約定的回購事項,通聯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新方向公司回購自己所持有久遠公司股份,並要求久遠公司對回購款的支付承擔連帶責任。


爭議焦點:

久遠公司應否對新方向公司的股權回購義務承擔履約連帶責任?


法院認為:

《增資擴股協議》中約定新方向公司在約定觸發條件成就時按照約定價格回購通聯公司持有的久遠公司股權,該約定實質上是投資人與目標公司原股東達成的特定條件成就時的股權轉讓合意,該合意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亦不存在違反公司法規定的情形。

本院認為,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該條規定的目的是防止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利用控股地位,損害公司、其他股東或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對於合同相對人在接受公司為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時,是否對擔保事宜經過公司股東會決議負有審查義務及未盡該審查義務是否影響擔保合同效力,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未作明確規定。

雖然久遠公司在《增資擴股協議》中承諾對新方向公司進行股權回購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但並未向通聯公司提供相關的股東會決議,亦未得到股東會決議追認,而通聯公司未能盡到基本的形式審查義務,因此久遠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生建代表公司在《增資擴股協議》上簽字、蓋章行為,對通聯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索引:

(2017)最高法民再258號


相關法條:

《公司法》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相關判決:

(2014)民申字第1876號:關於天利公司是否受擔保合同拘束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法律規定具有公示作用,吳文俊應當知曉。因法律有明確規定,吳文俊應當知道天利公司為戴其進的債務提供擔保須經天利公司股東會決議,而其並未要求戴其進出具天利公司的股東會決議,吳文俊顯然負有過錯,因而其不能被認定為善意第三人。二審法院認定擔保合同對天利公司不產生拘束力並無不當。《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1年第2期刊登的案例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外提供擔保,不是為公司股東的債務提供擔保,與本案事實不同,法律適用的結果也不同,不能作為本案的參考。


實務分析:

公司擔保沒有依法通過相關決議,僅有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擔保合同是否能夠約束公司?擔保效力如何?筆者結合最高院的相關案例進行總結: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情形下,債權人未要求擔保公司提供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擔保合同不必然無效,公司加蓋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不必然排除債權人善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1年第2期刊登公報案例支持,筆者關於此情形也結合最高院案例進行過梳理。

公司對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情形下,債權人應盡到形式審查義務即要求公司提供股東會決議,僅靠公司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沒有股東會決議的,合同相對人不足以構成合理信賴,公司不應承擔擔保責任(本判例和(2014)民申字第1876號均是該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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