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4 從國網停止墊付補貼看各地如何“偏離”國家能源局政策方向

近日,由光伏531新政導致的連鎖反應不斷髮酵,一方面儘管國家能源局近期陸續召開了座談會、新聞發佈會,但仍未出臺文件明確具體的執行細則;另一方面,各地電網近期陸續出臺文件停止墊付分佈式光伏補貼以及併網申請等程序。

從國網停止墊付補貼看各地如何“偏離”國家能源局政策方向

下面我們來細數下各地政策在理解執行國家能源局823號文中都存在哪些偏差。

一、停止受理備案、併網申請合理嗎?

根據目前流傳的消息看,江蘇揚州江都區、廣東四會市等暫停備案辦理與併網申請。首先,根據823號文,規模管控的是需要國家補貼的分佈式光伏項目,如果業主申請的分佈式項目為不需要補貼的項目,那麼當前各地區停止受理備案的規定就是不合理的。

其次,關於併網申請的受理。根據823號文“今年安排1000萬千瓦左右規模用於支持分佈式光伏項目建設。考慮今年分佈式光伏已建情況,明確各地5月31日(含)前併網的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納入國家認可的規模管理範圍,未納入國家認可規模管理範圍的項目,由地方依法予以支持”的規定,第一,明確的是5月31日(含)前併網的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納入2018年的分佈式規模指標,但並不意味著2018年之後就沒有分佈式規模指標了。如果2019年安排了分佈式指標,那麼早併網的項目將具有優先進入規模指標的權利,從這個層面看,電網公司停止併網申請並不合理。

第二,根據慣例,補貼的時間將從項目的投運時間算起。舉個例子,如果一個“自發自用、餘電上網”的屋頂分佈式光伏電站於2018年7月1日併網並獲得了2019年分佈式光伏指標,那麼這個電站將拿到0.32元/千瓦時的全電量補貼,獲得補貼時間自2018年7月1日開始計算。也就是說,晚一天併網,電站獲得補貼的起始日期就將晚一天。

二、停止墊付補貼“停”的應該是哪些?

根據消息,目前山東戶用分佈式光伏需要在併網前簽署放棄補貼承諾書,這也是不合理的。如上描述,從823號文來看,目前僅是2018年的分佈式光伏指標已經用完,並不意味著未來幾年都不再發放分佈式指標,已建成的分佈式光伏電站完全可以等到進入2019年的補貼目錄,並不一定要“放棄補貼”。

另外,需要暫停墊付補貼的應該是6月1日及之後併網的分佈式光伏電站(因為還未明確是否能進入補貼目錄以及使用哪年的電價標準,只有進入補貼目錄,國網才能明確墊付補貼),對於在此之前併網的分佈式光伏電站,國家電網應按之前政策繼續墊付。

國家能源局在6月11日的新聞發佈會中也明確指出,“《通知》出臺後,有些地方電網公司簡單的理解為國家要控制光伏的發展,該併網的也不給並了,按政策要求該墊付的分佈式光伏發電的補貼也停止了,應立即改正”。

從近期國網各省公司出臺的文件來看,各地對823號文的理解偏差不一,導致各地從業人員風聲鶴唳,給行業發展帶來了混亂。

國家能源局政策細則再不出臺,整個行業要亂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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