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7 民族法制文化與司法實踐如何融合運用 這些法院有“祕訣”

民族法制文化與司法實踐如何融合運用 這些法院有“秘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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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屆民族法制文化與司法實踐研討會6日在國家法官學院舟曲民族法官培訓基地舉行,來自全國法院的代表和專家學者濟濟一堂,圍繞會議主題,結合司法實踐暢所欲言。記者摘取部分精彩發言,以饗讀者。

民族法制文化与司法实践如何融合运用 这些法院有“秘诀”

圖為第二屆民族法制文化與司法實踐研討會現場。孫若豐 攝

甘肅民族地區傳統文化與現代法治的融合治理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 南永緒

作為多民族的甘肅地區,基本特點就是民族法制文化的多樣性、執法效果的社會性、法律適用主體的特定性、生產生活方式的獨特性和民族宗教文化的深刻影響等眾多因素交叉作用,甘肅民族地區的犯罪無論是生成機理還是社會管控,都呈現出特殊、複雜的多元化特徵。從數十年的發展來看,甘肅民族地區犯罪生成機理的核心在於利益失衡,即利益格局的不平衡。而且就犯罪的具體表現而言,從這些年來我們辦理的普通刑事案件被告人基本情況來看70%以上的被告人都是家庭經濟條件較差,個人文化水平較低,這是這些年普通刑事案件最基本的特徵。對民族地方的犯罪治理不可能一概而論,更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在社會、經濟、文化和教育等層面做出協調各方主體利益均衡的頂層設計,循序漸進地消解各種犯罪的消極因素,而其中各種政策的調整產生的影響可能最為直接、明顯。從長治久安的目標來看,發揮好傳統文化、習俗、宗教等與現代化法治精神的互補與融合,其產生的影響可能更加深遠、長久。

四川涼山法院的“法官+德古”審判模式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主任 秦海

四川是人口大省,農業大省,下轄全國第二大藏區、最大的彝族聚居區、唯一的羌族聚居區。各民族在長期的生產生活中形成的民族法制文化,對四川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具有深遠影響,黨的十九大所提出的鄉村振興戰略,對四川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民族地區發展,影響深遠。

四川法院歷來重視民族地區固有糾紛化解習慣,根據其具體情況,積極加以運用和引導。涼山法院近年來總結出了“德古”調解機制和“法官+德古”審判模式。對彝族民間德高望重,善於處理矛盾糾紛的“德古”資源加以運用和引導。特別針對一些彝族地區習慣規則與我國現行法律規則存在明顯衝突的情況,加大對“德古”的法律知識和調節機能培訓,使“德古”在運用彝族習慣法時,與國家法律有機結合,確保矛盾糾紛在堅持法律底線的前提下得以妥善有效化解。此外,在我省藏區處理“三山一界”(草山、礦山、藥山、邊界)、人身傷害、傳統家事等糾紛過程中,少數民族群眾多采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但也存在一些內容違法、有失公平等現象。對此,甘孜、阿壩等地法院積極介入和引導藏區民間調解,對其中有利於藏區和諧穩定的調解,予以引導支持,對存在內容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等情形,及時進行指導和糾正。

雲南的少數民族司法實踐:白族、彝族、傣族特色調解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吳潔

法律是多元的,在廣大的少數民族地區,這種多元化更加普遍。民俗法治文化具有強大力量,在少數民族地區相互交織,共同發揮著作用。諸多成文或者不成文的民間規範,在調解中發揮著應有的作用。在雲南的司法實踐中,尊重民俗民風的同時,將法理、情理融合,在有效化解矛盾的同時,讓少數民族同胞得到法制教育,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雲南是少數民族最多的省,鄰里和睦,十里不同風,百里不同俗,在少數民族司法實踐中離不開民族法制文化的運用,我們積極嘗試白族特色調解、彝族特色調解、傣族特色家事調解等等,通過民族元素的融入。《阿佤人民唱新歌》這首歌來自我們雲南邊疆佤族自治縣,原始意識的古樸形態,象徵著公平公正代代相傳,我們通過審判化解矛盾,讓少數民族群眾體驗到司法公正和司法的人文關懷。

內蒙古雙語法官的崗位設置和人才培養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李全鎖

內蒙古有25個牧區法院,每年雙語訴訟案件過萬,也面臨著雙語法官人才短缺,配置不平衡等問題。內蒙古高原下一步爭取與有關院校合作,在高考階段提前錄取和提前培養、訓練專門人才。內蒙古建成了全國蒙漢雙語培訓基地,我們以基地為龍頭強化培訓功能和機制。其次要以服務審判為突出重點,建立多層次多樣化的雙語法官。第三是抓好蒙文法律法規的編譯。內蒙古地域廣闊,工作環境比較艱苦,考慮加強雙語法官的職業保障,創造有利條件,雙語工作人員工作能力強,群眾威望高的可以考慮納入法官後備隊伍。爭取把雙語法律人才培養納入高層次人才培養。

關於民族地區人民法院司法活動的思考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高其才

我觀察了很多基層法院派出法庭的司法活動:調解、審判等,與基層法院法官有過交流,聽過他們的想法,民族地區法院的法官在條件艱苦的地區工作,維護司法權威做出了重要貢獻,在我們現在法制建設的背景下,需要認真總結他們的一些優秀的經驗、良好的做法,以及可能要面對的問題。作為民族地區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動中要特別強調四個尊重:尊重法治、尊重現實、尊重規律、尊重民眾。民族地區法院的法官在司法活動中需要在理解和了解民族地區通過傳統習慣法自治自理的傳統狀況,還需要知悉民族地區固有的解決糾紛的方式,也需要理解民族地區民眾對法的情感。特別是應該眼睛向下,根據客觀情況實事求是地處理糾紛。民族地區法院的司法活動有自己的特點,特別要處理好國家法律和地方習慣規範,法律規範和社會民意之間的關係,只有這樣我們在民族地區的法制建設才有可能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的需要,更好地適合我們國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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