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9 中共山西省委印發《山西省黨務公開實施細則(試行)》

中共山西省委印發《山西省黨務公開實施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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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山西省委印發《山西省黨務公開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在全面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對相關要求作出了細化調整。全文共六章、30條,對黨務公開的原則和體制機制、內容和範圍、程序和方式、監督和追責、組織實施等作出明確規定,進一步推動我省黨務公開工作邁向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軌道。

《實施細則》指出,黨務公開應當遵循堅持正確方向、堅持發揚民主、堅持積極穩妥、堅持依規依法、堅持注重實效五條原則。要在黨中央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省委全面負責,市、縣(市、區)黨委分級負責,各部門各單位各負其責的黨務公開工作領導體制;建立健全黨務公開的保密審查、風險評估、信息發佈、政策解讀、輿論引導、輿情分析、應急處置等工作機制。

《實施細則》對黨務公開的內容和範圍,既作出了共性規定,又作出了個性規定。

明確提出,全省黨的各級組織貫徹落實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情況,領導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加強黨的建設情況,以及黨的組織職能、機構等情況,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不得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不宜公開的事項外,一般應當公開。同時,分別規定了省、市、縣三級黨的地方組織以及全省黨的基層組織、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黨的工作機關、黨委派出機關、黨委直屬事業單位和黨組等的公開內容。

《實施細則》提出黨務公開屬於黨的組織主動公開,程序包括“提出-審核-審批-實施”4個環節,全省黨的各級組織可以根據工作職責和實際情況,在此基礎上制定更加具體、更加便於操作的黨務公開程序。在黨內公開的,一般採取召開會議、制發文件、編髮簡報、在局域網發佈等方式。向社會公開的,一般採取發佈公報、召開新聞發佈會、接受採訪,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新媒體、公開欄發佈等方式,優先使用黨報黨刊、電臺電視臺、重點新聞網站等黨的媒體進行發佈。黨務公開可以與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居)務公開、公共事業單位辦事公開等方面的載體和平臺實現資源共享的,應當統籌使用。要注重黨務公開相關輿情信息的監測、收集、研判、處置和反饋。在提出公開方案時,應當對可能出現的熱點輿情作出預判,制定應對預案。公開後,應當及時收集黨員、群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認真研究處理。對於重大事項或者複雜問題,特別是事關黨員、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當根據反饋的意見予以完善後,再次公開。對群眾反映問題的調查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反饋,必要時將相關處理結果和落實情況再次公開。對實名反映情況和建議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反映者本人,並進一步聽取其意見和建議。公開後引起重大輿情反應的,應當及時報告。發現有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的信息,應當及時加以澄清和引導。要建立健全黨員旁聽黨委會議、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列席黨委會議、黨內情況通報反映、黨內事務諮詢、重大決策徵求意見、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和社會聽證等制度,發展和用好黨務公開新形式,不斷拓展黨員和群眾參與黨務公開的廣度和深度。黨務公開應當體現時效性,公開時點與公開內容相適應。具有長期性、穩定性的工作長期公開;年內相對穩定的常規性工作定期公開;動態性、階段性工作分階段公開;臨時性、應急性工作隨時公開。

中共山西省委印发《山西省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山西省黨務公開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1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加強和規範黨務公開工作,發展黨內民主,強化黨內監督,使廣大黨員更好了解和參與黨內事務,動員組織人民群眾貫徹落實好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譜寫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山西新篇章,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等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結合山西實際,制定本細則。

2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黨務公開,是指黨的組織將其實施黨的領導活動、加強黨的建設工作的有關事務,按規定在黨內或者向黨外公開。

3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全省黨的地方組織、基層組織,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工作機關以及其他黨的組織。

4第四

黨務公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正確方向。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把黨務公開放到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中來謀劃和推進,把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要求貫徹到黨務公開全過程和各方面。

(二)堅持發揚民主。保障黨員民主權利,落實黨員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更好調動全省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及時回應黨員和群眾關切,以公開促落實、促監督、促改進。

(三)堅持積極穩妥。注重黨務公開與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居)務公開、公共事業單位辦事公開等的銜接聯動,統籌各層級、各領域黨務公開工作,一般先黨內後黨外,分類實施,有序推進。

(四)堅持依規依法。尊崇黨章,依規治黨,依法辦事,科學規範黨務公開的內容、範圍、程序和方式,增強嚴肅性、公信度,不斷提升黨務公開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水平。

(五)堅持注重實效。堅持實事求是的工作態度,弘揚求真務實的優良作風,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確保黨務公開紮實有效開展。

5第五條

在黨中央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省委全面負責,市、縣(市、區)黨委分級負責,各部門各單位各負其責的黨務公開工作領導體制。

6第六條

全省黨的各級組織應當根據所承擔的職責任務,建立健全黨務公開的保密審查、風險評估、信息發佈、政策解讀、輿論引導、輿情分析、應急處置等工作機制。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和範圍

7第七條

全省黨的各級組織貫徹落實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情況,領導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加強黨的建設情況,以及黨的組織職能、機構等情況,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不得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不宜公開的事項外,一般應當公開。

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黨務公開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經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等。

8第八條

全省黨的各級組織應當根據黨務與黨員和群眾的關聯程度合理確定公開範圍:

(一)領導經濟社會發展、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黨務,向社會公開;

(二)涉及黨的建設重大問題或者黨員義務權利,需要全體黨員普遍知悉和遵守執行的黨務,向所屬黨員公開;

(三)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的黨務,在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公開;

(四)涉及特定黨的組織、黨員和群眾切身利益的黨務,對特定黨的組織、黨員和群眾公開。

9第九條

省、市、縣三級黨的地方組織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上級組織決策部署,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情況;

(二)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山西重要講話精神和對山西工作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做好改革發展穩定和黨的建設各項工作情況;

(三)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項、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決策和推進落實情況,以及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情況;

(四)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堅持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嚴肅黨內政治生活,組織開展巡視巡察工作,全面負責本地區黨的建設情況;

(五)黨的代表大會、黨委全體會議、常委會會議、黨委重要工作會議決議決定事項,黨委重要文件,黨委領導同志重要活動,重要人事任免情況;

(六)黨的地方委員會加強自身建設情況;

(七)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10第十條

全省黨的基層組織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二)任期工作目標、階段性工作部署、重點工作任務、向社會公開承諾事項及落實情況;

(三)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維護政治生態以及嚴肅黨內問責等情況;

(四)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開展黨內學習教育、組織黨員教育培訓、執行“三會一課”制度等情況;

(五)換屆選舉、黨組織設立及隸屬關係調整、發展黨員、幹部選拔任用、民主評議、考核獎懲、評比表彰、召開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保障黨員權利、流動黨員管理、黨費收繳使用管理、黨務工作經費使用管理以及黨組織自身建設等情況;

(六)防止和糾正“四風”現象,聯繫服務黨員和群眾,接待來信來訪、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幫扶困難黨員群眾等情況;

(七)落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對黨員作出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情況;

(八)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11第十一條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黨中央大政方針和重大決策部署,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貫徹落實本級黨委、上級紀律檢查機關工作部署情況;

(二)開展紀律教育、加強紀律建設,維護黨章黨規黨紀情況;

(三)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發生在群眾身邊、影響惡劣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情況;

(四)對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紀律審查情況以及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情況;

(五)對黨員領導幹部嚴重失職失責進行問責情況;

(六)加強紀律檢查機關自身建設情況;

(七)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12第十二條

全省黨的工作機關、黨委派出機關、黨委直屬事業單位和黨組應當根據本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結合實際確定公開內容。

黨的工作機關和黨委直屬事業單位應當重點公開落實黨委決策部署、承辦上級機關和單位交辦事項、開展黨的工作情況。

黨委派出機關應當重點公開代表黨委領導本地區、本領域、本行業、本系統黨的工作情況。

黨組應當重點公開在本單位發揮領導作用和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情況。

13第十三條

全省黨的各級組織應當根據本細則規定的黨務公開內容和範圍編制黨務公開目錄,並根據職責任務要求動態調整。黨務公開目錄應當報黨的上一級組織備案,並按照規定在黨內或者向社會公開。

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省委各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系統本領域黨務公開目錄編制的指導。

第三章 公開的程序和方式

14第十四條

凡列入黨務公開目錄的事項,全省黨的各級組織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及時主動公開:

(一)提出。黨的組織有關部門研究提出黨務公開方案,擬訂公開的內容、範圍、時間、方式等。對應當公開而未提出公開方案的事項,黨的組織應當及時要求有關部門提出公開方案。

(二)審核。黨的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並從必要性、準確性、合法合規性等方面進行審核。擬公開的內容涉密的,須按有關規定進行脫密處理。

(三)審批。黨的組織依照職權對黨務公開方案進行審批,重要事項報黨的組織主要負責同志審批或者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超出職權範圍和需要報請上一級黨的組織審批的,須按程序報批。

(四)實施。黨的組織有關部門按照經批准的方案實施黨務公開。

全省黨的各級組織可以根據工作職責和實際情況,在上述程序的基礎上制定更加具體、更加便於操作的黨務公開程序。

15第十五條

全省黨的各級組織應當根據黨務公開的內容和範圍,選擇適當的公開方式。

在黨內公開的,一般採取召開會議、制發文件、編髮簡報、在局域網發佈等方式。向社會公開的,一般採取發佈公報、召開新聞發佈會、接受採訪,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新媒體、公開欄發佈等方式,優先使用黨報黨刊、電臺電視臺、重點新聞網站等黨的媒體進行發佈。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以及地方紀律檢查機關、地方黨委有關工作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黨委新聞發言人制度,規範發佈程序,增加發布頻次,逐步建立例行發佈制度,及時準確發佈重要黨務信息。

16第十六條

黨務公開可以與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居)務公開、公共事業單位辦事公開等方面的載體和平臺實現資源共享的,應當統籌使用。

有條件的黨的組織可以建立統一的黨務信息公開平臺。

17第十七條

注重黨務公開相關輿情信息的監測、收集、研判、處置和反饋。在提出公開方案時,應當對可能出現的熱點輿情作出預判,制定應對預案。公開後,應當及時收集黨員、群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認真研究處理。對於重大事項或者複雜問題,特別是事關黨員、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當根據反饋的意見予以完善後,再次公開。對群眾反映問題的調查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反饋,必要時將相關處理結果和落實情況再次公開。對實名反映情況和建議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反映者本人,並進一步聽取其意見和建議。公開後引起重大輿情反應的,應當及時報告。發現有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的信息,應當及時加以澄清和引導。

18

十八條

建立健全黨員旁聽黨委會議、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列席黨委會議、黨內情況通報反映、黨內事務諮詢、重大決策徵求意見、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和社會聽證等制度,發展和用好黨務公開新形式,不斷拓展黨員和群眾參與黨務公開的廣度和深度。

19第十九條

黨務公開應當體現時效性,公開時點與公開內容相適應。具有長期性、穩定性的工作長期公開;年內相對穩定的常規性工作定期公開;動態性、階段性工作分階段公開;臨時性、應急性工作隨時公開。

第四章 監督與追責

20第二十條

全省黨的各級組織應當將黨務公開工作情況納入向上一級組織報告工作或者抓黨建工作專題報告的重要內容。

21

第二十一條

全省黨的各級組織應當將黨務公開工作情況作為履行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的重要內容,作為黨建工作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同時對下級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並加強經常性工作指導。

全省黨的各級組織應當每年向有關黨員和群眾通報黨務公開情況,並納入黨員民主評議範圍,主動聽取群眾意見。

22第二十二條

全省黨的各級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黨務公開工作督查機制,開展經常性檢查和專項督查,專項督查可以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黨建工作考核等相結合。督查情況應當在適當範圍通報。

23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規依紀追究有關黨的組織、黨員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一)對上級黨組織黨務公開的部署和要求拒不執行或者不按時執行的;

(二)未按照規定編制黨務公開目錄並進行動態調整,工作落實不到位的;

(三)未按照規定的內容、範圍、程序和方式等實施黨務公開,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黨務公開內容嚴重失實,欺上瞞下、弄虛作假的;

(五)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五章 組織實施

24第二十四條

全省黨的各級組織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政治建設為統領,牢牢把握黨務公開基本原則,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提高政治站位、堅持問題導向,以釘釘子精神狠抓工作落實,推動黨務公開工作有序開展。全省黨的各級組織應當把黨務公開工作列入黨的組織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擔負起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務公開工作責任。黨的組織主要負責同志是實施黨務公開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及時聽取黨務公開工作彙報,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黨務公開工作取得實效。

25第二十五條

省、市、縣三級地方黨委應當建立由黨委領導同志負責、辦公廳(室)牽頭、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黨委組織、宣傳等有關部門參與的統籌協調機制。省委辦公廳承擔省委黨務公開的具體工作,負責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全省黨務公開工作。市、縣兩級地方黨委辦公廳(室)承擔本級黨委黨務公開的具體工作,負責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本地區的黨務公開工作。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黨委組織、宣傳等部門應當結合工作職能,做好黨務公開監督執紀問責、幹部隊伍培訓、宣傳引導等工作。

26第二十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加強黨務公開工作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基層黨組織要明確人員負責此項工作,並提供所需的工作條件,為推行黨務公開提供有力保障。

27第二十七條

全省黨的各級組織應當認真抓好《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和本細則的學習培訓,使廣大黨員幹部全面準確掌握黨務公開的基本原則、主要內容和工作要求。各級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應當組織專題學習,各級黨校(幹部學院、行政學院)應當將《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和本細則納入培訓課程。綜合運用傳統媒體和新媒體,加大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力度,充分調動各地區各部門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不斷提高全省黨務公開工作水平。

第六章 附則

28第二十八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以根據本細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29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中共山西省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會同省委組織部承擔。

30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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