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9 法治必须要有深厚的法律文化和法哲学底蕴

我们通常所说的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似乎仅仅就是意味着有一大堆法律条文,人民之间的矛盾、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通过法院以审判的形式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加以解决,这样就是法治国家了。其实不是。

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必须要有深厚的法律文化作为铺垫,否则就像是泥沙建造的大楼,建起很容易,坍塌的也快。法律文化,就像是一个法治国家大厦的钢筋水泥,支撑起这座大厦的不是那些外在的瓷砖和漂亮的装饰,而是墙壁里面的钢筋水泥。法律文化是不能通过法律条文就能轻易让人们看到的。一定要通过教育才能使人们懂得。法律文化,即法律精神与法律原则的来源,也即是法哲学,是法律条文之所以如此规定的根源。法律条文,是法律文化、也即法律精神与原则,即法哲学的体现。一个没有深厚法律哲学与法律文化的国家,即使他有着最多的法条,我们也不能称其为法治国家,而只能称其为一个权力国家。权力国家的法律,是没有尊严的,只能凭着领导人的文化修养来推动或者阻碍法律的建设。

法治必须要有深厚的法律文化和法哲学底蕴

要想建设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就要将法律文化的研究与法哲学的研究至于重要位置,法律文化与法哲学的兴盛,才能影响人们的行为思想,使之行为处处合乎法律的精神与原则要求。这样法律文化与法哲学文化深厚的国家,即使拥有很少的法律条文,我们也不能否认他是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由此可知,真正的法治国家,不在于外表的法律条文的多少。而在于这个社会上,真正懂得法律文化与法哲学精神的有几人。不懂法律精神只懂法律条文的人,我们可以用古代的一个词来形容他,叫做“术”;懂得法律文化的人,我们同样可以用一个词来形容他,叫做“道”。懂得术而不懂道的人,因为不懂得法律内在的权威性与神圣性,他就会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选择钻营法律,利用法律的漏洞来为自己牟利。一个懂得道的人,即使他不懂得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但是,由于他具有法律文化与法哲学的修养,在行为选择上,他自然就会怀疑违法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从而禁止自己做出违法行为。这就如同我国古代社会中,讲求以德治国一样。一个具有道德修养的人,与一个死记硬背道德条文的人,是绝对不同的两种人。孔子曾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民有耻且格。两者的区别何在呢?关键就在于你是否懂得一个事物内在的本质,也就是那种内在的精神蕴含。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他是不会做出违背自己良心的行为的。而一个没有道德修养的人,即使它能够精通古代的四书五经,但是,因为这些四书五经的教条只是漂在他的嘴上,而没有融入他的内心之中,与他的思想合二为一。在利益与道德的选择中,他还是会轻易地抛弃道德,选择牟利的。

相比来说,古代的良心是道德。那么,现在的良心又是什么呢?毫无疑问,是道德与法律。这里说的法律,指的不是书面的法律条文。而是蕴涵于法律条文中的法律文化、法律精神与法律原则,也就是法哲学。懂得法哲学,懂得法律文化,一个具有法律文化修养的人,就如同一个道德高尚的君子,即使没有法律条文的强制禁止,他也不会做出违反法律禁止的行为。这就是现代法律的“良心”。

法治必须要有深厚的法律文化和法哲学底蕴

在大力倡导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当下社会,我们该做的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制定与宣扬,而是缺少一大批具有法律文化修养与法律哲学研究的专家学者,如同法国的卢梭、伏尔泰、孟德斯鸠等具有巨大影响的法律哲学家。这些拥有深厚法律文化修养的哲学家与他们的著作,才是一个真正法治国家的精神与底蕴。法律条文是一个法治国家的细枝末节;培养一个国家深厚的法律文化,对于法律哲学的研究,才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大树之根。如果没有深厚的法律文化与法哲学研究的兴盛,即使拥有再多的法律条文,即使人人都能精通背诵所有的法律条文,那也只是无源之水、无薪之火,只是停留在表面的繁华。人人都会利用法律的漏洞来钻营、来牟利,这样的结果,只是在加剧社会的矛盾与纷争。

学过法律专业的人都知道,在我们进入学校时,学到的第一节课,就是法哲学(我们也成为法理学)。这门课就是要告诉我们,法律为何物、法律从何而来、为什么需要法律、法律为何如此等等一系列关于法律本质的问题。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哲学研究还处于很幼稚的阶段,这也是跟我们建设法治国家遇到巨大困难的现实有很大关系的。什么时候我们的社会出现了一大批具有深厚法律文化与法哲学修养的法律人才与影响巨大的法律学著作,如法国的卢梭、伏尔泰、孟德斯鸠与《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等,我们的法律才会真正具有他该有的权威性与神圣性,我们的国家也才会成为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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