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 扣繳義務人相關問題

1.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實行內部退養辦法的人員取得“內退收入”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文件規定,個人辦理內部退養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計算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一條規定,實行內部退養的個人在其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屬於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並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餘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重新就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與其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並依法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單位招了臨時工,付的錢是按工資薪金還是按勞務報酬扣繳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僱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存在僱傭與被僱傭關係,後者則不存在這種關係。

  

  若臨時工與單位存在僱傭關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若臨時工與單位不存在僱傭關係,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申報納稅。

  

  3.企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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