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7 擴容落地!滬深交易所明確銀行參與交易所債市條件,放開債券交易、結算參與人資質准入

擴容落地!滬深交易所明確銀行參與交易所債市條件,放開債券交易、結算參與人資質准入

擴容落地!滬深交易所明確銀行參與交易所債市條件,放開債券交易、結算參與人資質准入

“這次交易所發出的通知,實際上就是2019年8月‘一行兩會’通知內容的進一步明確。”有華東城商行金融市場部負責人認為。

他所指的“交易所通知”,即1月15日滬深交易所發佈的《關於銀行參與交易所債券交易結算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據此,除農商行外的部分符合條件的非上市銀行也取得進入交易所債市進行現券交易的資質。

此外,《通知》還規定,符合條件的銀行可以申請成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下稱“中國結算”)結算參與人,直接辦理債券交易的結算業務。

多位受訪人士認為,擴大銀行參與範圍,有助於改善交易所債市的流動性,豐富投資者主體,同時進一步打通銀行間、交易所兩個市場,推動兩個債市協同發展。

更多銀行進入交易所債市

事實上,早在2019年8月初,證監會、央行、銀保監會就聯合發佈《關於銀行在證券交易所參與債券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19〕81號)。

在前期試點基礎上,81號文擴大了在交易所債券市場參與現券交易的銀行範圍,允許更多銀行機構根據自身需要在交易所市場參與債券現券的競價交易。

具體來說,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國有大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在華外資行及境內上市的其他銀行,可以進入證券交易所參與債券現券的競價交易。

“1月15日的交易所通知,就是落實81號文的要求和精神,除農商行外的非上市銀行參與交易所債券市場的條件得以明確。”有銀行交易員表示。

根據《通知》,符合以下條件的銀行可以申請成為滬深交易所債券交易參與人,直接參與債券交易: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年末淨資產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債券交易較為活躍;

2、具有豐富的債券投資管理經驗和專業的交易團隊;

3、相關業務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制度、技術系統能夠支持債券交易的開展;

4、具有較好的持續經營能力,近兩年債券交易結算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事件;

5、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通知》,銀行在申請成為債券交易參與人時,應當向交易所提交債券交易參與人申請書及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符合交易參與人條件的銀行可以採取租用交易單元或其他合規方式參與債券市場交易。

多位受訪人士表示,擴大銀行參與交易所債市的範圍,將改善交易所市場的流動性。“雖然市場容量不大,但多幾家銀行進來還是有好處的,市場會更加活躍,銀行間、交易所兩個相對割裂的市場也可以進一步協同發展。”前述交易員稱。

據Wind數據,截至2019年末,債券市場總存量規模約為97.1萬億元,其中銀行間市場存量債券餘額超過86萬億,佔比接近89%;交易所市場存量債券餘額10.7萬億,佔比11%。而從流動性上來看,2019年交易所市場全年現券成交2.7萬億,銀行間市場現券成交210.6萬億,交易所的交易量僅為銀行間的1.3%。

放開結算參與人資格准入

與81號文相比,《通知》中一個較為突出的亮點還在於,兩個證券交易所放開了結算參與人資格准入。

根據《通知》,符合條件的銀行可以申請成為中國結算的結算參與人,直接辦理債券交易的結算業務。

具體條件有: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年末淨資產超過200億元人民幣;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2、滿足中國結算的風險評價要求;

3、具有豐富的債券交易結算管理經驗和專業的結算團隊;

4、相關業務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制度、技術系統能夠支持結算業務的開展;

5、具有較好的持續經營能力,近兩年債券交易結算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事件;

6、符合中國結算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中國結算可以調整結算參與人的條件。已經取得中國結算結算參與人資格的銀行,無需重新申請。

相關通知顯示,成為債券交易參與人和結算參與人的銀行,可以直接參與債券交易,並自行辦理債券交易結算。

如果成為債券交易參與人,但未成為結算參與人的銀行,可以直接參與債券交易,並委託經中國結算認可的結算參與人進行結算。

而不具有債券交易參與人資格和結算參與人資格的銀行,應當委託證券公司參與債券交易,並通過證券公司經紀業務模式進行結算。

目前,銀行類結算參與人只有27家,即27傢俱有公募基金託管資質的27家商業銀行。包括六大國有銀行、12家股份行,以及8家城商行、廣州農商行。

銀行可投資標的增加

《通知》指出,相關銀行可參與交易的品種,包括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現券的競價交易,債券品種包括但不限於國債、地方

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含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等,以及以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作為投資標的的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與交易。

“最開始是隻有部分符合條件的上市銀行可以參與交易所債市,現在是擴大到除農商行外、符合條件的非上市銀行,但交易品種沒什麼變化,回購交易還是沒有放開。”前述交易員表示。

事實上,一直以來,銀行間市場在國債、地方債、金融債、中票等券種上佔據主導地位,交易所市場則在公司債、資產支持證券等券種方面具有優勢。

“雖然不同市場的制度差異、風險偏好還是有影響,不一定會有大批量的銀行資金進入交易所債市,但站在銀行的角度來說,交易所獨有的公司債、ABS這些債券品種還是有吸引力的,銀行的資金也需要找到一些新的可投資資產,場內交易也比較便利,能幫助企業降低融資成本。”前述城商行金融市場部負責人認為。

證監會此前亦表示,允許更多銀行機構根據自身需要在交易所市場參與債券投資,有利於擴大銀行投資債券範圍,拓寬實體經濟融資渠道,提升債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有利於暢通貨幣政策傳導渠道,促進金融市場穩定;有利於進一步激發市場投資主體活力,促進實體經濟與金融業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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