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4 什麼樣的組織道歉是可接受的

什麼樣的組織道歉是可接受的

道歉,是因為做錯了事。

而做錯了事,意味著要承擔責任。

所以,道歉是apologize,不是sorry。

sorry這個詞,不見得一定是抱歉的意思,也可以解釋為遺憾。

遺憾是沒有責任的。

比如朋友說我有個親人過世了,一般你的應對就是i am sorry。到底人家親人的過世,不是你造成的。

本文探討的道歉,統統指向apologize。

最近幾日,連續出現組織(以企業為主,也有不是企業的)道歉的事。

網上甚至有說昨日是中國集體企業道歉日。

有的是相對來說是小事,有的則是人命關天的大事。

評估一個組織的道歉,理性的說,不宜無限窮追猛打,但也不能輕輕放過。

這裡面當然是有標準的,而不是隻是感覺上覺得,嗯,你很誠懇。

誠懇這兩個字,也是可以量化的。

組織的道歉,分為三個環節來度量。

其一,是不是認錯了?而不是強詞奪理說自己沒錯。這個要看具體情況。有些的確組織沒有錯,出來發聲明以正視聽也沒啥。但如果的確有錯,當然要認錯。

今天的環境,企業這種組織出來說一句我錯了,是很常見的事。硬著脖子不認錯,坦率講,已經不多了。

但這只是剛剛開始,還遠遠不夠。

其二,既然犯了錯誤,有沒有支付這個錯誤的代價?也就是責任的具象化承擔。而不是輕鬆一句“我錯了”就完事。

其三,有沒有提出什麼措施,來防止同樣錯誤的未來可能再犯?

三個環節缺一不可,而三個環節都做到了,就是可以接受的道歉。

以下舉例。

某人在一個相當特殊的場合以相當特殊的身份唸了白字。

然後道歉。

他的道歉不可接受。

因為第二點第三點都沒有做到。沒有看到他因為這個錯事支付了什麼代價。而這種錯事不是很多人以為的讀白字沒啥。因為是特殊場合特殊身份,所以丟臉的可不僅僅是他本人。

尤其是第三點。

他甚至以年老為名,告訴公眾,以後他有可能還會犯同樣的錯誤。也就是以後還會讓組織機構丟臉?

你既然覺得自己沒有可能再避免同樣的錯誤,那又何必戀棧不走呢?

這就是口惠而實不至的“道歉”,我個人是極其不以為然的。

搭乘順風車而導致被害的空姐一案,組織的道歉,目前來看,可以接受。

它認錯了:我們在流程上有漏洞,並且還算清晰地指出了就本次個案而言,漏洞到底在哪裡。

它支付代價了,至少表明了願意支付代價的態度:我們打算賠償。

它願意去找漏洞——無論是不是受到管理當局的壓力——順風車停擺一週,進行業務自查。

一個年輕姑娘的遇害,當然是一件非常大的事。

但組織到底不是兇手本人,我們無法要求程維去領死,組織承擔的是民事責任而不是刑事責任。

大關節上,企業包括道歉在內的應對沒有什麼問題。

小細節——比如企業到底該不該披露嫌兇的身份證號碼——可以討論。

這句話很冷,但卻是現實:刑事責任斷完後,民事上,人命真的是可以用價格來衡量的。

而一部很老也很經典的美劇《波士頓法律》中有一句臺詞:所有的民事官司,最終都是一個錢字。

只要組織願意支付代價(錢),並建立措施以防類似的過錯再發生,就是可以接受的道歉。

一個公號,在空姐遇害案中,推出的文章裡有非常不合適的表述。

“她所謂的絢爛,是沾滿精斑的下體,湧出的股股殷紅”——考慮到這件事恐怕未必是家喻戶曉,所以我將它的這句話引用在這裡。

然後它利用公號可以修改五個字的功能,改動了幾個字(比如將精斑改成汙穢),但依然屬於不合適,而且修改之前已經有一定的傳播量。

最後刪除了事。

幾個小時後,該公號背後的組織發文道歉。同樣考慮到這件事恐怕未必是家喻戶曉,所以我將它的道歉貼在這裡:

我認識這家公號好幾個人,包括它的創始人。

但我依然要說,道歉是不可接受的。

因為它承認了錯誤順便還誇獎了一下自己的初心,但沒有支付代價——後來被封號七天不是它主動支付的——更沒有表明有什麼具體措施以防以後類似的錯誤再犯。

雖然風聞組織開除了當事小編,但這只是風聞。

更進一步,開除小編這個代價,是不夠的,也不是以後該怎麼辦的措施。

很多人喜歡或者希望組織在道歉的時候,文字能夠再誠(piao)懇(liang)些。

唸白字的一位老人願意暴露他小時候所受教育的短板,自揭傷疤,就被很多人奉為誠懇。

犯了眾怒的二更食堂,用了“斯時斯刻”這樣的不太常見的表述,也用了“圭臬”可能這位老人又要念錯的詞語,文采當然是有的——甚至有賣弄的味道。

道明寺在《流星花園》裡的臺詞:如果道歉有用的話,那還要警察干什麼。

這部被批為腦殘劇的偶像劇,所說的道歉,就是指僅僅一句“我錯了,對不起”。

代價、措施,這才是有用的道歉。

而代價、措施,才是態度的具象化表達。

不要耍花活。

—— 首發 扯氮集 ——

作者執教於上海交通大學媒體與傳播學院,天奇創投基金管理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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