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4 個稅草案仍需“精修細補”

備受矚目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於本月19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然而在分組審議之後,《草案》並未提請會議表決。參與審議的委員們表示,《草案》還需修改完善,此後或將再審。其中,個稅起徵點設置標準、專項附加抵扣具體細則等問題是引起爭論的焦點。個稅法重新修訂與民生息息相關,不同的聲音將為剛面世的《草案》的“精修細補”指明方向。

5000元起徵點的考量

在6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草案》時,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起徵點還是偏低。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曉東認為8000-1萬元的起徵點比較合適。“從3500元提高到5000元大概漲了40%,但2001年實行時GDP是48萬億元,2017年GDP是82.7萬億元,同比增長近70%。今年預期是6.5%,大概達到90萬億元以上。這次雖然上調了,但考慮到工資佔GDP的比例,再加上物價上漲和通貨膨脹情況以及現在應該採取有力措施刺激消費,我個人認為8000-1萬元的起徵點是比較合適的。”李曉東說。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朱明春認為,《草案》中提到的免徵額設定考慮了居民平均支出水平等因素,“但實際上我想和收入水平、物價水平、財政收支的健康狀況也有關係,而《草案》中沒有上述信息”。此外,朱明春指出,5000元的起徵點與《草案》中提出的專項扣除等其他新政策的交互影響也應被考慮到。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劍文則認為,5000元基本滿足了社會的期待,但這一標準會隨著社會的反映進行調整。“根據《草案》,用個人所得稅法來調節不同收入群體的收入效果更加明顯,中低收入人群稅負在不同程度的下降,而高收入群體稅負則有所增加”。

經濟學家、北京中博聯創經濟策劃中心主任李從國認為,“提高到5000-5500元這個區間後,未來十年都很難提高到1萬元”。按照國際上的慣例,如果生活成本已經超過上次確定費用扣除標準的生活成本的30%以上,則說明費用扣除標準需要進行調整。國外的費用扣除標準大多是根據通貨膨脹率的不同每年進行調整。

鑑於不同地區的收入差距以及家庭實際收入情況,還有委員認為,起徵點的設定不必搞全國統一標準。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鮮鐵可表示,我國各省份、地區的人均月消費支出情況各不相同,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的人均消費支出往往相差很大。比如,2015年各省份地區人均消費支出數據顯示,最高的是上海,人均34783.6元/年,比最低的西藏人均8245.8元高好幾倍。在全國範圍內規定統一的免徵額,難以充分反映各省份地區的實際消費支出情況,不利於實現稅負公平。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蔡毅也建議,可授權省級人大常委會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在法定的幅度範圍內具體確定適用標準,上報全國人大備案,“例如廣東、上海是否可以考慮8000-9000元”。

專項抵扣標準待細化

本次《草案》首次設立了“專項附加扣除”。具體來說,《草案》增加規定了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截止到目前,各項專項扣除細則均未出爐。

其中,本次被列入專項抵扣的“住房貸款利息”因住房問題受眾面廣、一二線城市購房壓力大、住房問題亟待解決等原因而備受關注。貸款利息抵扣個人所得稅,是指將房貸利息作為稅前減除項扣除。對於購房者來說,購房利息支出可以抵扣個稅,確實能夠有效降低相關群體的購房成本,降低民眾的住房壓力。

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張大偉分析,參考目前北京正常的收入水平和房貸情況,按照個人扣除五險一金後的收入在2萬元左右計算,如果購買一套房貸在150萬-200萬元的普通五環外商品房,月供在1萬元左右。目前剔除月供、個稅後剩下的收入只有6880元/月,而個稅改革後,收入結餘可達到9255元/月,每月增加2375元的收入。58安居客房產研究院首席分析師張波表示,增加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一方面能夠有效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另一方面也能兼顧公平性。“總體來看,《草案》中提及的住房貸款利息抵扣等規定,對於中等收入以上的人群來說,確實是重大利好。”

然而也有專家指出,由於房貸利息和住房租金所佔收入水平不斷攀升,專項附加扣除能夠有效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也存在可能導致一二線房地產市場爆發的可能性。張波分析稱,通過抵扣可以有效減少房貸利息支出對於實際收入的影響,會促使一部分人群加速買房等行為,但可以肯定的是,房貸利息的扣除一定是有標準和抵扣上限的。

對於住房貸款抵扣和租金的細則制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馮軍也表示了自己的疑慮:“現在北京還存在一個人有多套住房的,這樣的貸款利息如果扣除掉了,是不公平的,租金問題也是一樣的,去租別墅和保障性、改善性的一居室、兩居室相比,性質是完全不同的。”

國家行政學院經濟學部教授馮俏彬告訴北京商報記者,目前關於房貸利息抵扣的探索僅建立起了一個框架,配套尚不成熟,在屆時的細則中,一定會分清剛需房與投資性住房的區別。至於具體徵管方式,劉劍文透露說需要稅務部門出臺具體實施條例,這是下一步要考慮的問題,“《草案》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這次專項扣除是有機結合不同群體、不同家庭的需求,也是對人民利益的最大保護。減輕負擔,讓大家得到更多的實惠”。

以家庭為單位的納稅方式

在6月22日的分組會議上,參與審議的委員們對《草案》的修改還提出了另一條建議:徵收個人所得稅還需考慮家庭人均所得的基數情況,應該逐步過渡到“以家庭為單位計算”的納稅方式。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彭勃舉了個例子:同樣兩個家庭,一個家庭是夫妻雙方都有工作,兩個人的收入都是4500元,按照新的納稅標準都不夠納稅,但是這個家庭的實際月收入是9000元,而另一個家庭丈夫工作,收入6000元,需納稅,妻子不工作,這樣家庭月收入6000元的就要納稅,家庭月收入9000元就不用納稅。“國外在這方面還是比較關注的。除了實際個人所得以外,還考慮家庭人均所得的基數情況。如果在這方面予以考慮,會更合理一些。”彭勃說。

鮮鐵可表示,逐步過渡到按照家庭收入為單位納稅的方式才能全面體現稅收公平。“隨著‘421’結構的家庭迅速增多以及‘二孩’政策的推行,家庭用於育兒養老方面的支出壓力不斷增大,生活成本上升,其中一個家庭既無需要撫養的子女又無需要贍養的老人,家庭成員身體健康,沒有醫療費用,而另外一個家庭則需要撫養子女、贍養老人,並且為老人看病支出高額的費用,那麼顯而易見,這兩個家庭的實際生活負擔是不同的。”

從這個意義上講,申報機制以家庭為單位進一步體現了公平理念,從結構上緩解了中低收入群體的負擔。與此同時,根據國際經驗,專項抵扣的進一步落實也需要家庭申報機制的輔助。在美國,常規個人所得稅的免徵額隨納稅人申報狀態、家庭結構及個人情況的不同而有所區別,納稅人稅前抵扣項目很多,投資買房、按揭利息、子女學費、看病就醫、撫養贍養等大項就能抵扣一半個稅。在德國,徵稅的類別按照納稅人的家庭狀況加以區分,如已婚家庭子女未滿18歲、子女在上學的、由於不可抗拒的特殊情況造成高額開支等情形,可以少繳稅。

然而建立以家庭為課稅單位的申報機制,相關部門還將面對許多挑戰。由於人們收入來源愈加多樣,且存在許多非貨幣支付,以及與稅務部門共享的個人徵信系統尚未建立,稅務部門要完全準確掌握家庭收入難度很大。當然,這一問題在目前以個人為納稅單位的個人所得稅制中已經存在,但是,如果在以家庭為納稅單位的個人所得稅制中會更加突顯。而我國在城鄉二元結構尚未完全打破的語境下,家庭成員的界定還不能單純以戶口本來判斷。稅務部門面對無數家庭徵稅,不便由單位代扣代繳個稅,無形之中增加了工作難度,對於稅收部門的設備水準來說也存在一定技術障礙。記者陶鳳實習記者常蕾楊憶霖/文張彬/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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