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
检察院
“
检本
察
史
话
”
所谓专门检察院,是根据检察工作的需要,在特定的组织系统内设置的、具有专属管辖性质的检察院。目前我国设置的专门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
1954年9月
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建立“专门检察院”写入法律,专门检察院得到迅速发展。
1955年1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了铁路水上运输检察院,部分地方也相继建立了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水上运输检察院。到1956年初,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各级机构普遍建立。在15个铁路局建立了铁路运输检察院,在50个铁路分局建立了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1955年9月2日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成立。 到1956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军事检察院基本建立起来,设置共分四级;最高一级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下属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检察院;军(省军区)军事检察院;步兵师(军分区)军事检察院。
2010年12月7日
中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联合发布《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铁路法院和铁路检察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
2013年2月
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成立。
刑事
申诉
“
案
说
检察
察
”
刑事申诉
指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撤销案件等处理决定,或者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要求检察机关复查或监督的行为。申诉人可以是原案当事人,也可以是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申诉人委托律师申诉且符合受理条件的,检察机关也应当受理。
安徽检察新媒体出品
策划丨吴贻伙
文字丨张杨 姚刚
漫画来源丨蛙哥漫画
制作丨马云东 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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