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5 最高法再修民事证据规定:明确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

民事证据规定进一步修缮: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被纳入“书证提出命令”适用范围,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得以明确。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的有关情况,新规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能更好地促进民事审判证据调查、审核、采信乃至民事诉讼程序操作的规范化。同时,对于《修改决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案件,原则上应适用《修改决定》;已经审结的案件,不能以《修改决定》的内容为根据申请再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纳入“书证提出命令”适用范围

澎湃新闻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实施,迄今已近18年。其间,经历2007年、2012年、2017年民事诉讼法3次修改。

前述《修改决定》共115条,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的《民事证据规定》共100条。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中,保留原条文未作修改11条,修改41条,新增加条文47条。

值得关注的是,前述《修改决定》完善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

据规定,“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即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民事审判活动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以尽量发现真实的事实为目标,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不足、途径有限,是长期以来制约这一目标实现的重要原因。”江必新指出,特别是环境侵权等特殊类型的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途径不足往往会导致其承担败诉的结果,严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障和实体公正的实现。

为此,《修改决定》对“书证提出命令”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书证提出义务范围以及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进行规定,完善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

同时,通过《修改决定》第113项“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规定,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纳入“书证提出命令”适用范围,扩展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

江必新强调,要准确把握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行使、落实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关系。

“强化当事人举证的主体地位,并不等于人民法院无所作为。”江必新认为,在证据问题上,人民法院既不能大包大揽,也不能放任不管。对于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有关身份关系的事实以及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即使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人民法院也应当充分发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功能与作用。

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完善证据规则体系

不止于此,《修改决定》还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澎湃新闻注意到,《修改决定》在第15项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在第16项、第25项规定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在第105项、第106项规定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基于此,《修改决定》第九十三条列举了七大因素,要求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进行综合判断。此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推进,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

“要准确把握电子数据规则的适用,认真研究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对证据的调查、认定和采信的影响。”江必新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电子数据规则适用的研究,积极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提高案件事实查明精准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民事审判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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