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自治区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批准同心县、原州区、海原县3个国家贫困县和红寺堡区1个自治区贫困县退出贫困县序列。
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贫困退出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的贫困县退出标准和程序,经县级自评、市级初审和自治区行业部门专项检查、自治区第三方专项评估检查,同心县、原州区、海原县和红寺堡区综合贫困发生率低于3%,脱贫人口错退率、贫困人口漏评率均明显低于2%,群众认可度在90%以上;4个县(区)农村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主要指标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脱贫攻坚总体部署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要求,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后续帮扶计划及巩固提升工作安排有序、措施有力,符合贫困县退出标准。
会议要求,同心县、原州区、海原县和红寺堡区要坚持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统筹抓好脱贫攻坚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大对剩余贫困人口的帮扶力度,努力实现精准稳定可持续脱贫,为确保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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