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0 「微言論」監察體制改革提醒公職人員更須自律

「微言論」監察體制改革提醒公職人員更須自律

今年3月,國家監察委員會在北京揭牌,《監察法》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上通過。至此,從2017年11月開啟,經在北京等3個省市先行先試,到各省、市、縣等地方監察委員會全部成立,再到憲法將監察委員會確立為國家機構、實行國家監察立法,我國監察體制改革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標誌著黨的十九大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決策部署的落實邁出重大步伐。

監察體制改革,與我們每個人密切相關。頒佈施行《監察法》,在國家機構中增設行使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就是要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一步加大反腐敗工作力度,讓人人生活在清明政治和公平正義的社會中。同時,也不難看到,此項改革也是奔著掌握和行使公權力的各級公職人員而來的,就是要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監督,對各種腐敗行為及時依法懲處,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因此,各級公職人員必須從監察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中迅速警醒,更加自覺地廉潔自律、遵紀守法。

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目標,是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以前,由於制度漏洞,在享受國家俸祿的公職人員中,如果不是黨員、國家公務員、行政機關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如為數不少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現尚未觸犯刑律的貪汙腐敗行為,就沒法進行黨紀政紀和司法處理。基層幹部如非黨村、社區幹部,搞那些“大法不犯、小錯不斷”的違法亂紀,也得不到應有的懲處。這是近年來“蠅貪”“微腐敗”和小官大貪頻出的主要原因之一。

隨著《監察法》的頒佈實施,共產黨機關、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政協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都將成為監察對象。這就意味著,只要是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就要受到監察機關的監督,誰也不能認為反腐敗與己無關,誰也不能想著犯了事能夠僥倖逍遙法外。

每一位可以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需要明確,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要接受監察機關監督檢查,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要接受監察機關調查。根據監督、調查結果,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要接受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誡勉,違法的要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要被問責,涉嫌職務犯罪的要被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根據法律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有權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12項調查措施,需要採取技術調查、通緝、限制出境措施的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這些“鋼牙利齒”,將使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終究難逃法網。

明理於前,方不惑於事。監察體制改革深入推進,無疑是給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頭上高懸了一柄“利劍”。許多具有公職的其他人員,一旦受組織、人民的委託去行使一定的公權力,也會立刻成為監察的對象,不能因為不懂法而稀裡糊塗地去違法犯罪。因此,每一名公職人員,都應該從學習《監察法》中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克己奉公,乾淨做事,尚儉戒奢,甘於奉獻,走正走好人生之路。

「微言论」监察体制改革提醒公职人员更须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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