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6 石材企業:這樣辦理採礦證,避免手續不全被關停

怎麼辦理、延續、變更採礦許可證,讓石材企業不被關停?

一直是困擾各位的難題。今天,小編整理出一份秘笈,就採礦證各種事項的需要條件以及所需材料簡單歸納,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石材企業:這樣辦理採礦證,避免手續不全被關停

辦理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

採礦權新立、延續、變更、註銷登記

採礦權新立

01

辦理條件

1. 符合省、市、縣礦產資源規劃;

2. 有供礦山建設使用的與開採規模相適應的礦山地質勘查報告;

3. 有經登記機關核准的礦區範圍,而且礦區範圍無爭議;

4. 有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5. 有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的,經審查批准備案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規範要求的開發利用方案;

6. 礦山規模達到規定的最低生產規模要求;

7. 有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水土保持、土地復墾、環境保護措施並經相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8. 已按規定要求籤訂了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合同書;

9. 採礦權取得方式符合有關規定;

10. 申請材料齊全、規範。

所需材料

1. 採礦權申請登記書

2. 劃定礦區範圍批覆與礦區範圍圖(以1:10000地形地質圖為底圖)

3. 採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證明(資金、設備及技術人員明細材料)

4.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核對原件、複印件應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並加蓋法人公章)

5. 外資批准證書複印件(指“三資”企業應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並加蓋法人公章)

6. 儲量報告(地質勘查報告)及評審備案證明;

7.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其審查意見和備案證明。

8.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及其審查意見;

9. 土地復墾方案及其審查意見(指固體礦產);

10. 水利部門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11.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覆;

12. 採礦權評估報告書及備案證明(需要繳納采礦權價款的);

13. 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恢復合同書及繳存保證金憑證複印件(應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並加蓋法人公章);

14. 取水許可證複印件(指地熱、礦泉水);

15. 林業部門核發的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指石礦粘士礦佔用林地情況);

16. 佔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或地熱及礦泉水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一式六份);

17. 採礦權申請範圍核查表(劃定礦區範圍時未提供或有變動的);

18. 採礦權新立登記審批業務子系統報盤光盤;

19. 審批機關認為需提交的其他資料。

採礦權延續登記

02

辦理條件

1. 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採礦權延續登記申請;

2. 礦產資源儲量能滿足繼續採礦要求;

3. 採礦權屬無爭議;

4. 採礦權人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了採礦權人義務,按照國家規定繳納了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已按規定要求履行了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和土地復墾責任。

5. 申請材料齊全、規範。

所需材料

1.除礦泉水、地熱水外的其他礦產資源的延續登記

1.1 採礦權延續登記審批業務子系統報盤光盤

1.2 採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

1.3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報告;

1.4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核對原件,複印件應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並加蓋法人公章);

1.5 繳費證明(含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複印件;

1.6 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恢復合同書及繳存保證金憑證複印件;

1.7 儲量核實報告及其評審意見和備案證明(或礦山儲量年報及審核意見);

1.8 佔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6份;

1.9 原採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1.10 採礦權評估報告及備案證明(指需繳納采礦權價款的);

1.11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及其審查意見(指原未編制方案的礦山);

1.12 土地復墾方案及其審查意見(指原未編制方案的礦山);

1.13 審批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採礦權變更登記

03

辦理條件

1. 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申請;

2. 變更理由充分,符合採礦權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3. 採礦權人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了採礦權人義務,按照國家規定繳納了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

4. 申請材料齊全、規範。

所需材料

1.變更開採方式

1.1 採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1.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核對原件;複印件應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並加蓋法人公章);

1.3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其審查意見和備案證明;

1.4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及其審查意見;

1.5 土地復墾方案及其評審意見(指固體礦產);

1.6 水利部門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1.7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覆;

1.8 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恢復合同書及繳存保證金憑證複印件;

1.9 原採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1.10 採礦權變更登記審批業務子系統報盤光盤;

1.11 審批機關認為需提交的其他資料。

2. 變更開採主礦種

2.1 採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2.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核對原件;複印件應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並加蓋法人公章);

2.3 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及評審備案證明;

2.4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其審查意見和備案證明;

2.5 採礦權評估報告及備案證明(需要繳納采礦權價款的);

2.6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覆;

2.7 地質資料匯交證明;

2.8 佔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一式六份);

2.9 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恢復合同書及繳存保證金憑證複印件;

2.10 原採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2.11 採礦權變更登記審批業務子系統報盤光盤;

2.12 審批機關認為需提交的其他資料。

3. 變更礦區範圍

3.1 採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3.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核對原件;複印件應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並加蓋法人公章);

3.3 劃定礦區範圍批覆與礦區範圍圖(以1: 10000地形地質圖為底圖);

3.4 補充勘查報告及儲量評審備案證明;

3.5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其審查意見和備案證明;

3.6 採礦權評估報告及備案證明(需要繳納采礦權價款的);

3.7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及其審查意見(指擴大礦區範圍的);

3.8 水利部門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指擴大礦區範圍的);

3.9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覆(指擴大礦區施圍的);

3.10 土地復墾方案及其審查意見(指擴大礦區範圍的固體礦產);

3.11 地質資料匯交證明;

3.12 佔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一式六份);

3.13 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恢復合同書及繳存保證金憑證複印件;

3.14 原採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15 林業部門核發的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指石礦粘土礦佔用林地情況);

3.16 採礦權變更登記審批業務子系統報盤光盤;

3.17 審批機關認為需提交的其他資料。

4. 變更企業名稱

4.1 採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4.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核對原件,複印件應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並加蓋法人公章);

4.3 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登記證明;

4.4 原採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4.5 採礦權變更登記審批業務子系統報盤光盤;

4.6 審批機關認為需提交的其他資料。

5. 採礦權轉讓變更登記

5.1 採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5.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核對原件,複印件應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並加蓋法人公章);

5.3 批准採礦權轉讓文件;

5.4 原採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5.5 採礦權變更登記審批業務子系統報盤光盤;

5.6 審批機關認為需提交的其他資料。

6. 變更生產規模

6.1 採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6.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核對原件,複印件應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並加蓋法人公章);

6.3 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恢復合同書及繳存保存金憑證複印件;

6.4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其審查意見和備案證明;

6.5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及其審查意見(指擴大生產規模的);

6.6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覆(指擴大生產規模的);

6.7 原採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6.8 採礦權變更登記審批業務子系統報盤光盤;

6.9 審批機關認為需提交的其他資料。

採礦許可證註銷登記

04

辦理條件

1. 在決定停辦或者關閉礦山之日起30日內提出採礦許可證註銷登記申請;

2. 提交礦山閉坑報告及有關採掘工程、不安全隱患、土地復墾利用、環境保護等資料,並按照國家規定報請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3. 按照規定已經繳納了採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

4. 申請材料齊全、規範。

所需材料

1. 採礦權註銷登記申請書;

2. 關閉礦山決定或批准書;

3. 關閉礦山儲量報告和評審備案證明;

4. 停辦(關閉)礦山殘留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一式六份);

5. 土地復墾、環保、安全、水土保持等遺留問題處置方案;

6. 繳費證明(含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

7. 原採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8. 採礦許可證註銷登記審批業務子系統報盤光盤;

9. 審批機關認為需提交的其他資料。

收費標準

1、採礦登記費

收費標準:小型礦山200元;中型礦山300元;大型礦山500元。

收費依據: 《礦產資源勘查、採礦登記收費標準及其使用範圍的暫行規定》(地質礦產部、財政部地發[1987]298號) 。

2

、採礦權使用費

收費標準:按礦區範圍面積徵收,1000元/平方公里每年。礦區面積尾數小於0. 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計,大於0.5小於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計。

收費依據:國務院令第241號;國土資源部《關於採礦權申請登記書式樣的通知》(國土資發[1998]14號)。

3、採礦權價款

收費標準:按採礦權評估結果繳納。

收費依據:國務院令第241號。

辦理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2. 《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 號);

3. 《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4. 國土資源部《關於規範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5]200號);

5.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採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1]14號);

6.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完善採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國土資礦管發[2012] 131號)。

注意事項

1、採礦權的審批權限是如何劃分的?

答:根據礦產資源法和實施細則,國土資源部對全國礦產資源分配實施統一管理。

《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以及國土資源部規範性文件和省級地方性法規、規章分別對國家、省、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採礦權審批權限作了明確的規定,即實行國家、省、市、縣四級審批。

目前,我省有關採礦權的審批權限的主要依據有:國土資源部《關於規範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土發[2005]200號文)、《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廣東省採石取土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四輪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目錄》 (省政府令第142號)等。

2、採礦權取得方式有哪些?

答:取得采礦權有三種方式:一是探礦權人申請採礦權;二是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採礦權;三是根據國家規定,某些特殊情形可以通過協議方式出讓採礦權。

3、對於探礦權人申請採礦權有什麼要求?

答:根據《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探礦權人有權優先取得采礦權。

對於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產業政策(包括符合准入條件等)的,由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劃定礦區範圍和採礦登記。

4、申請採礦權新立登記的程序如何?

答:申請採礦權新立登記應先申請劃定礦區範圍,完成所有采礦登記需要的申請材料後再申請採礦登記。

5、申請劃定礦區範圍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省國土資源廳頒發採礦許可證的,申請劃定礦區範圍的固體礦產資源,其控制的內蘊經濟資源量(332)及以上級別的資源儲量應占保有資源儲量的50% 以上;

涉及地熱或礦泉水資源,其C級及以上級別的資源儲量應占查明資源儲量的70% 以上。探礦權人申請採礦權要求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申請,且劃定礦區範圍申請人需與探礦權人嚴格對應。採礦權申請範圍核查表要求由具乙級以上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核查,並由礦區所在地縣級國土

資源部門就有關問題加具意見。

6、採礦權新立登記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採礦權新立登記需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申請材料要規範,該提供原件的都要提供原件。

(2) 有關報告、方案都要求由有資質的單位編制,並提供有關部門批准或備案文件。

(3) 要求提供採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證明,即資金由銀行出具存款證明或資產評估報告,技術人員要求提供地質、採礦、選礦類的技術人員聘書、職稱證書和身份證複印件,設備由申請人提供設備清單。

(4) 屬省廳發證的,其查明和佔用儲量登記書需由市一級國土資源部門加具意見。

7、採礦權延續登記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採礦權延續登記需特別注意要求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開發利用情況報告是由採礦權人對此前持證期間的依法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情況進行說明。對於礦泉水、地熱水要求採礦許可證的生產規模與取水許可證的取水量相適應。

8、採礦權延續登記如果不能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滿30日前備齊申請材料,怎麼辦?

答:採礦權延續登記如果確實不能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滿30 日前備齊申請材料,但必須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滿30 目前向登記機關提出延續登記申請,經登記機關退件後,採礦權人應在1至2年內完成所需申請資料。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至領取新的許可證之前,礦山企業應停止開採。

9、哪些情況需辦理採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手續?

答:有變更礦區範圍的;變更主要開採礦種的;變更開採方式的;變更礦山企業名稱的;經依法批准轉讓採礦權的:採礦權抵押實現的;變更生產規模。

10、採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採礦許可證變更登記申請需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對於變更礦區範圍(擴大)和變更開採主礦種及變更生產規模涉及重大變更(如非金屬變更為金屬)則參照採礦權新立登記提供申請材料。

11、採礦權出租備案需要提供那些資料?

答:採礦權出租備案需提供:

(1)採礦權出租備案報告;

(2) 採礦權人與承租人簽訂的出租合同;

(3) 採礦權人及承租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應承諾與原件核對無誤並加蓋法人公章);

(4) 採礦許可證副本複印件;

12、採礦權抵押需要到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嗎?

答:不需要。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二批)》(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72號)已經取消採礦權抵押備案事項。來源:礦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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