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9 右江区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 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告

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大格局的重要指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发布本公告:

1、凡在本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到本院主动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

2、对规定期限内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限制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右江日报、百色电视台、百色政法在线微信公众号、平安右江在线微信公众号、右江区人民法院官网及官方微博、微信、电子显示屏公开曝光,在全区范围内张贴失信公告,并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采取限制或者禁止被执行人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禁止出国、出境、乘坐飞机、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措施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其担任国企、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其本人及其子女招录(聘)为公务人员、入党和参军入伍,限制其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其新建、扩建、装修房屋等惩戒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屏蔽其失信信息。

3、所有被执行人应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主动到本院提供现住址及联系电话、如实申报财产,并保证法院随时传唤到庭;住所、联系电话及财产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本院报告。对违反财产报告令的,一律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4、具有公职人员身份或村支两委干部的被执行人,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此类失信被执行人,一律通报至所在单位加强教育、监督和管理,通报至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通报至组织人事部门在任职方面予以限制,通报至综治办、文明办加大对涉“公职”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力度。

5、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院将集中力量重点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深化执行调查,果断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对拒不履行、规避执行等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一律移送公安机关或者由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都将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向本院执行局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协助监督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0776-2821210(右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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