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3 范冰冰拆分合同逃稅上億元,被罰8.84億,什麼是“拆分合同”?

四個多月前的盛夏,在小崔的舉報下,稅務局開始調查明星“陰陽合同”問題,今日,范冰冰在微博發佈了致歉信,“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深感羞愧、內疚,向大家誠懇道歉”。

據報道,范冰冰參演《大轟炸》,片酬3000萬,范冰冰通過拆分合同偷逃稅款730萬元,此外,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繳稅款2.48億元,其中偷逃稅款1.34億元。

9月30日,江蘇省稅務局依法已向范冰冰正式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范冰冰需要補繳稅款及繳納罰款共約8.84億元,如果范冰冰能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完畢這8.84億元,稅務機關將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

范冰冰拆分合同逃稅上億元,被罰8.84億,什麼是“拆分合同”?

明星偷稅漏稅不是什麼新鮮事,這裡最著名的當屬劉曉慶,從2002年6月20日開始,劉曉慶坐了422天的牢,2003年8月16日劉曉慶被取保候審。

“陰陽合同”:雙方簽訂金額不同的兩份合同,一份金額較小的“陽合同”用於向主管機關備案登記納稅,另一份金額較高的“陰合同”約定雙方交易價格,目的就是逃避納稅這一法定義務,甚至是洗錢。

明星的拆分合同就是將實際報酬拆分成陰陽合同,從而達到偷稅漏稅的目的。

明星賺錢那麼容易,參加一次綜藝節目就上百萬報酬,夠普通工薪階層一年的工資,他們沒有想著拿這麼多錢多為社會做貢獻,他們想的是如何少繳稅,能自己拿的更多一些,而他們的身後,還有很多所謂的粉絲,這些粉絲可以不顧自己父母的死活,但偶像身上破個皮,他們就心疼的睡不著覺,這真的是社會的悲哀。

相信娛樂圈這種“拆分合同”的做法,范冰冰絕不可能是唯一一個人,那麼還有誰呢?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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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那些偷稅漏稅身敗名裂的明星。

①劉曉慶。

偷稅漏稅達1458.3萬元,2000年北京市公安局對劉曉慶進行刑事拘留,在監獄中被關422天。

②毛阿敏。

1989年,毛阿敏在黑龍江演出賺了6萬,偷稅漏稅近4萬元,被原單位關了3個月的“禁閉”。

③陳力。

1987版《紅樓夢》,劇中12首經典插曲的演唱者陳力,1989年因財務問題被警方調查,事後證明與其無關,後來陳力不堪壓力遠走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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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韋唯、吳宗憲、林志玲、蕭薔、大S、小S、任賢齊等明星都曾陷入偷稅風波。

他們中的很多人後來都東山再起,這次,范冰冰能東山再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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