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訴訟進展的公告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訴訟進展的公告

證券代碼:600576 證券簡稱:祥源文化 公告編號:臨2019-062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7起一審判決;49起二審判決;6起受理階段。

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47起上訴人;2起被上訴人;13起共同被告。

涉案的金額:7起一審案件原合計訴訟金額187,640.51元,一審判決金額136,473.93元(含賠償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費);49起二審案件原訴訟金額2,671,634.48元,二審判決賠償款及利息合計1,932,769.03元,案件受理費16,878.50元;6起受理案件合計訴訟金額225,370.82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基於2017年8月4日公司原實際控制人孔德永先生和現間接控股股東祥源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做出相關承諾,二審涉及金額相關方已全額支付公司,因此上述訴訟事項對公司生產經營管理不會造成重大影響。公司將持續關注相關案件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切實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截至2019年11月27日,公司陸續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中院”)發來的7份《民事判決書》和6份《應訴通知書》,以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高院”)發來的49份《民事判決書》。

根據《民事判決書》顯示,中院對7名原告起訴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審理終結並作出一審判決;高院對49起上訴案件審理終結並作出二審判決。根據《應訴通知書》顯示,6名自然人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現就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一審案件情況

(一)基本情況

1、訴訟當事人:

原告:朱澤等7名自然人;

被告: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趙薇。

2、原告的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合計187,640.51元;

(2)判令被告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

3、主要事實與理由:

依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公司等有關方存在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並進行了處罰。原告共計7人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分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及有關方就前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判決情況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述訴訟案件進行了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對朱澤等7人訴公司、趙薇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七)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1、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賠償款及利息合計134,204.93元。

2、趙薇對上述第一項應付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3、案件受理費合計由公司、趙薇共同負擔2,269.00元。

4、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二審案件情況

(一)依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訴人董澄遠和李振生(原審原告)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等相關方就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訴訟金額合計為34,185.68元,經一審判決董澄遠和李振生的訴訟請求分別被駁回。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進行了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負擔。

(二)依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少英等47人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等相關方就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訴訟金額合計為2,637,448.80元。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來的《民事判決書》,判決公司及相關方支付賠償款及利息合計1,932,769.03元。

公司及相關方在法定期限內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進行了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6,878.50元,由公司及相關方負擔。

三、受理案件情況

截至2019年11月27日,公司陸續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來的6份《應訴通知書》,訴訟金額共計人民幣225,370.82元,基本情況如下;

1、訴訟當事人:

原告:彭豔等6名自然人;

被告: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龍薇傳媒、趙薇。

2、原告的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各類損失合計225,370.82元;

依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公司等有關方存在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並進行了處罰。原告6名自然人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分別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本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四、案件判決對公司的影響

目前,公司各項業務經營情況正常。為避免公司因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產生經濟損失,公司原實際控制人孔德永先生於2017年8月4日承諾如因個人違反證券法律法規導致上市公司需承擔任何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而遭受經濟損失的,均由孔德永先生無條件向上市公司予以賠償,公司間接控股股東祥源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進一步承諾對此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目前,二審涉及金額相關方已全額支付公司,因此上述訴訟事項對公司生產經營管理不會造成重大影響。

公司後續將積極採取各項措施,妥善處理訴訟事宜,依法維護公司和廣大股東的合法權益。公司將持續關注上述相關案件進展情況,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一)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浙01民初2383號、(2018)浙01民初4141號、(2018)浙01民初4143號-4146號、(2018)浙01民初4148號。

(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浙民終859號、(2019)浙民終956號、(2019)浙民終980號-981號、(2019)浙民終983號、(2019)浙民終1117號-1120號、(2019)浙民終1123號-1125號、(2019)浙民終1127號、(2019)浙民終1213號-1214號、(2019)浙民終1219號-1223號、(2019)浙民終1238號-1239號、(2019)浙民終1244號-1245號、(2019)浙民終1259號-1260號、(2019)浙民終1262號、(2019)浙民終1287號-1290號、(2019)浙民終1295號-1297號、(2019)浙民終1308號、(2019)浙民終1314號、(2019)浙民終1327號、(2019)浙民終1337號-1342號、(2019)浙民終1355號-1360號。

(三)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2019)浙01民初4202號-4207號。

特此公告。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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