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 公权力守法践诺,“民告官”才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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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日前发布《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该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一部指导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很重要的规定。行政协议案是近年“民告官”诉讼中经常涉及的内容,过去因缺乏规范性的法律法规,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常左支右绌,难以定夺。有的政府部门也总是钻协议属性不清或权责模糊的空子,相互间踢皮球,推诿卸责,甚至授意法院不受理此类案件,致使百姓“求告无门”。该规定不仅明确了行政协议案的内涵及范围,更明文规定原告将行政机关诉至法庭时,法院要依法受理。

近年来,“民告官”现象越来越普遍,其中许多涉及招商引资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兴建公共事业的合同纠纷。有的地方,在招商时抛出种种政策优惠,但等到社会资本进入后却不兑现承诺,甚至撕毁协议,令投资方蒙受损失;有的则因政府换届或主管领导变更,致使原有协议执行受阻,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类似“新官不理旧事,新官不认旧账”的事在不少地方都不同程度存在,不仅严重损害政府的信誉,也侵害了投资者的权益。

在诸多“民告官”的案例中,有的确因政策变化引起,致使行政机关无法继续履行承诺。有的则因地方政府的决策失误,或个别领导人随意拍脑袋夸海口,导致项目“烂尾”或成“无底洞”。由此造成的恶果或沉重包袱最终多由投资方承担,政府却可借各种理由推脱掉。有的受害者只好向媒体或舆论求助,获得道义支持,有的原告则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维护原告权益无疑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令“民告官”更有底气亦更有保障。

同时,最高法的规定对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确保行政机关履行协议约定,严格兑现政策承诺,无疑也是一种硬约束。以往,某些政府机关对所签协议视若无睹,违约有恃无恐,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无有效的法规制约。此次规定不仅规定“民告官”案法院要受理,而且明确被告就相关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的,法院不予准许。这就从根本上堵住了某些行政机关企图“赖账”的司法漏洞。

政府的守法践诺是社会诚信的基石。一个社会的诚信体系要靠各方共同维护,政府的表率作用至为关键。最高法的规定,将有效督促行政机关的守法履约,言必行、行必果,否则,就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这对全社会的诚信建设也将是有力推动。

(作者是本报首席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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