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3 房東逾期不交物管費讓租客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這個鍋不用你背

租房糾紛可算是最最常見的糾紛

俗話說

沒被扣過押金的人生不是完整的人生啊!

跟房東起糾紛以後

很多小夥伴都忍氣吞聲吃了虧,

因為總是覺得金額小

去法院太折騰了。

其實不是那麼回事

現在立案可簡單了

法院已經實現網上立案,

所以只要是維護自身權益

就別怕費這點功夫!

案例回顧

2017年9月19日,陶某某通過房屋中介牽線,確定租用張某某的房子。這套房子位於昆明市人民中路繁華地段,陶某某租用以後進行商用。張某某、陶某某和中介公司三方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張某某將房屋出租給陶某某,租賃期24個月,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月租金為2200元,租金支付方式為前6個月押一付三,後18個月為6個月一付,租賃期間產生的物業費、水電費由陶某某承擔。

另外合同還約定,未經房東書面同意,租客擅自將房屋轉租、轉借、拖欠房租10天以上的,應按6個月租金標準的15%向房東支付違約金;逾期交納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有關費用,每逾期一天,應按拖欠費用的1%承擔逾期違約金,拖欠應交費用10天以上的,房東有權終止合同,不退還租客已交的押金。

合同簽訂當日,陶某某就向張某某交納了2200元作為物業租賃押金。張某某說,房子租出去以後,第一期陶某某倒是按時支付租金,但之後就再未按照約定時間支付,並且還拖欠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打電話給自己催收物業費。

張某某說,後來自己發現陶某某把房子轉租給了別人,於是就將陶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的《房屋租賃合同》,要求陶某某支付2019年4月1日至實際騰房之日止的租金,以及拖欠租金的違約金和逾期繳納物管費的違約金。

庭審的時候,張某某和陶某某各執一詞,張某某說陶某某逾期不交房租還擅自轉租房屋,陶某某說自己按月支付了房租,也沒有轉租房屋,只是將房屋交由合夥經營的朋友代為管理,一時間雙方爭執不下。

小編還是那句話,管你說得天花亂墜,咱法官只看證據。小編總結了一下,此案中的爭議點有三個:

1.張某某認為陶某某不按時交付租金,需要支付違約金;

2.張某某認為陶某某轉租;

3.張某某認為陶某某逾期繳納物管費,應支付違約金。

張某某認為陶某某拖欠房租,但是陶某某說,2019年3月底自己就和房東說過不再租房了,4月1日,和他一起合夥經營的朋友已經搬離了承租房屋。當時他不在昆明,於是就提出將房屋鑰匙由朋友交給房東張某某,並由物管作為第三方與張某某一起驗房,但房東張某某堅持要讓自己本人去驗房,所以驗房的事就這麼拖著。

張某某說陶某某擅自轉租,但是並沒有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而陶某某則說,租房是為了經營,但因為自己沒法長期在昆明,於是和朋友合夥經營,由朋友代為管理房屋。

關於物業費的事,陶某某說租房時約定物業費是一年一繳,2019年4月2日,自己通過微信給房東轉了2881元的物業費,但是房東收到後一直未向物管公司交納。

本案在審理時,五華法院於2019年8月30日組織雙方辦理了租賃房屋的移交手續。

五華法院認為,微信聊天時,陶某某提出過退租,原告張某某也同意了,但並未實際辦理正式退租手續,即雙方的租賃合同關係沒有正式解除,因此被告陶某某應支付佔用房屋期間的租金,租金應自2019年4月1日支付到法院組織雙方辦理房屋移交手續的2019年8月30日止。

起訴時,房東張某某依據合同,要求陶某某承擔欠繳租金的違約金,對此,法院認為,雙方實際已達成了解除合同的意願,只是在辦理房屋交接手續上存在分歧,因此陶某某對該段時間租金的欠付不承擔違約責任。

此外,雙方的《房屋租賃合同》中雖然約定了房租的支付方式,但根據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內容顯示,陶某某按月支付租金,房東張某某同意並且按月收取了租金,也就是說雙方以實際行為變更了租金的交付方式,在此情形下,陶某某的行為不應視為違約。

至於張某某提出的陶某某逾期交納物管費應承擔違約金的主張,五華法院認為,物管費通常是由物管部門向房屋業主收取,收取的主體是物管部門,逾期交納物管費也應由業主向物管部門承擔責任。

綜合以上種種,五華法院判決:

一、解除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陶某某的房屋租賃合同關係;

二、被告陶某某按月租金2200元支付原告張某某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的房屋租金。

本案判決已生效

這個房東算是小編見過最精明的了,連租金晚交幾天按多少比例交違約金都寫得清清楚楚,但是這也無可厚非,簽訂合同都是雙方自願的,既然認了這個條款,就得認真履行。不管是租客還是房東,大家都按規矩辦事,租房市場才能良性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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