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6 學生自傷、自殺,學校該不該負責?河北有規定了……

《河北省學校安全條例》已經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19年9月28日通過,並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條例對“安全管理職責”、“校內安全管理”、“學校周邊安全管理”等方面均做了詳細規定。

其中,第五十七條規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經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依法不承擔責任:


(一)地震、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四)學生自傷、自殺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當中造成意外傷害的;


(六)在校外非學校組織的活動中發生事故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學校不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學生自傷、自殺,學校該不該負責?河北有規定了……

圖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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