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9 對饒毅“沒有發出、有過草稿”的舉報也應深入調查

據媒體報道,近日,網上流傳著一封首都醫科大學校長饒毅實名舉報武漢大學醫學院李紅良、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學研究院生化細胞所研究員裴鋼的舉報信,記者從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獲悉,該委目前正在調查核實此事。

饒毅的最新回應稱,這份舉報還“沒有發出,有過草稿”。作為知名科學家,饒毅沒有否認舉報信所涉內容,只是稱舉報信沒有正式發送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會。考慮到舉報信內容已經廣泛傳播,此舉與公開實名舉報已經沒有多大區別。饒毅曾任北大生命科學學院院長,擁有較高的學術地位,其舉報可以認為有較充分的學術上的依據。

对饶毅“没有发出、有过草稿”的举报也应深入调查

網絡流傳的舉報信截圖。

學術聲譽是科研人員的第二生命,作為一個科研人員,如果被認定學術造假,就意味著對事業、對人格的根本性否定。當然,學術造假也不僅是個人的事情,科研人員的研究基金、學術榮譽、業界地位等,也往往建立在取得學術成就的基礎之上。倘若確認學術造假,這些“上層建築”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而這也是公眾如此關注學術造假的重要原因。

饒毅的實名舉報,是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正當權利。現在,“皮球”踢到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的腳下。根據之前的統計數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立案調查學術不端案件中,受處罰的共有318人次,包括終止撤銷項目的有100人次,69人次受到書面批評,58人次受到內部通報批評,19人次受到公開通報批評。就這起事件,接下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也有必要根據舉報信息,對有關人員獲取自然科學基金的正當性作出評判與處理。

還應注意的是,饒毅的實名舉報,還涉及到有關人員的違紀違法問題,除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科技部,包括紀委監委也有必要介入。如存在學術造假行為,不僅應作出取消承擔項目、晉升職務職稱等資格,追回項目經費,撤銷獲得的科技獎勵、學術獎勵、榮譽稱號等處理決定,還應根據《監察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規制度,給予黨紀和政務處分。

公開公正的調查處理,是對公民監督的最有力支持。舉報所涉李紅良、裴鋼、耿美玉等三人,或有院士頭銜,或為傑青,或是學術所長,擁有“首款抗艾茲海默症藥物G971的研發者”的特殊身份,也都是學術界響噹噹的人物。三人是否存在饒毅所指的“多年持續學術造假”、“1999年發表的論文中,3張圖不真實,存在造假嫌疑”、“發表的宣稱可治療小鼠阿爾茨海默症論文存在造假情況”,有關職能部門應進行深入核查。而如果饒毅舉報不實,也只有靠公正的調查來還三人清白。□歐陽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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