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 幣圈盼的利好,沒來....

幣圈盼的利好,沒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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颯姐一直在留心等那部《證券法》。不是因為颯姐想跳槽做上市業務,而是因為美國、香港地區等對於“證券”採取了廣義定義,而我國舊《證券法》則保持了狹義“證券”的外延。定義的廣義與狹義,造就了“發幣”行為(ICO/IEO)的不同法律命運

文章脈絡:

1. 新《證券法》擴展“證券”外延,但沒有到幣圈想要的範圍;

2. 無心插柳,逃過“擅自發行股票證券罪”;

3. 給幣圈朋友的幾點忠告。

新《證券法》的“證券”是啥

新《證券法》正式公佈後,颯姐馬上抓住條文開始找“證券”的定義,從而判斷未來“發幣行為”是否會被“招安”,從當下的判斷看,短時間內ICO和變相ICO不會被“招安”

根據《證券法》第二條,我們可以總結出:所謂“證券”就是在我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託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而違背劃入證券範圍之內的,適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也就是說,我們看到證券核心內容之外,最廣可以延展到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也就是說,如果未來世界,公司發行某種代券進行融資,只要經過國務院依法認定就可以獲得“證券”資格,也就是咱們嘴裡常唸叨的security token,可惜,國務院認定的標準很高,並非民間想發就能發,想炒就能炒。未來幣圈政策是否有鬆動,就主要看國務院層面的認定了。

币圈盼的利好,没来....

無“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的法律風險

基於上面的分析,我們知道,在境內發行虛擬代幣,這個代幣的法律性質並不是“證券”,因此發行方和幫助發行的機構(交易所、中介等)均不構成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

刑法第179條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的具體描述是: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金。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

《證券法》修改後,刑法第179條應當隨著前置行政法的修改而修改,但必然有個delay的時間,在這個空檔期內如發生新《證券法》涵蓋的內容而刑法未規定的行為,則該行為無罪

回到幣圈,鑑於新《證券法》根本沒有把token(含security token)認定為廣義的證券,即便是在海外發幣,在國內募集的情況,也不會被刑法第179條規制(如果是海外上市,國內非法募集,倒是有可能構成擅自發行股票證券罪),現實中,

一般會看具體案情,判斷行為構成詐騙罪或非法經營罪,實踐中,也有無罪處理的。

币圈盼的利好,没来....

給幣圈的幾個忠告

老生常談,還是得談。

1. 快一步是勇士,快三步是烈士。通證經濟的基礎尚未形成,當下技術、經濟、法律條件不足以支撐,國務院37、38號文也明確對於“產權交易、文化藝術品交易、大宗商品交易”的類金融、類期貨交易予以禁止,想

通過通證化的方式將樓盤進行小額分份確權、將文化藝術品進行炒作是法律不允許的

2. 數字法幣與數字虛擬幣不是一個物種。前者是法幣的數字化,是合法的;後者內涵龐雜,總體而言是“黑戶”,除卻比特幣和遊戲世界裡的遊戲幣被認定為虛擬商品之外,其他的幣,就是一堆數;

3. 切記不可在境內進行宣傳路演。颯姐最擔心項目方的高官,在公開場合吹噓自家幣如何高端大氣上檔次,忽悠不特定人購買虛擬幣,這就觸及了我國相關機關的底線,不要在這麼喜慶的日子裡,找不喜慶的事情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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