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4 法制觀察|電動自行車新國標為監管執法提供依據

法制觀察|電動自行車新國標為監管執法提供依據

法制日報記者 杜曉

今年1月1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委)聯合公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強制性國家標準報批稿,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

近日,國家標準委發佈了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強制性國家標準:須具有腳踏騎行能力、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每小時25公里、整車質量(含電池)不超過55公斤、電機功率不超過400瓦、蓄電池標稱電壓不超過48伏,此外還增加了防篡改、防火、阻燃性能、充電器保護等技術要求。

電動自行車新國標出臺有哪些積極意義?電動自行車新國標發佈後,超標電動自行車將何去何從?對此,記者採訪了業內有關專家。

超標車為何越來越多

近年來,我國電動自行車保有量一直居高不下。由於此前一直沿用的是1999年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因此不少電動自行車都暗藏安全隱患。今年以來,一些地方紛紛開展了整治超標電動自行車的行動。

比如海南省儋州市交警支隊發佈《致廣大超標兩輪、三輪電動車車主、駕駛人的一封公開信》,5月15日起,儋州市交警支隊將對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開展專項整治。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丁立民認為,以前對於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在立法、政府監管、市場運行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問題,並且各個地方對於這類車管理的相關規定不一定都健全。綜合這些因素,形成了現在超標電動自行車比較多的局面。

具體來看,丁立民分析認為,超標電動自行車數量比較多的原因在於:一方面,從廠家角度講,是為了迎合消費者需求。電動自行車的存在為沒有能力購買汽車的人群提供了一種選擇途徑,而且有的地方實行“禁摩”政策,當地群眾為了出行便捷,想出行快點還能多載些東西,電動自行車成為不錯的選擇。這樣一來,有的生產廠家為追求銷量,傾向於生產速度較快、載重量較大的電動自行車。同時,在管理上也可能存在地方保護問題。因為電動自行車要繳納一定的稅收,所以當地政府在監管上可能出現比較寬鬆的情況。

“另一方面,交通管理部門對於電動自行車的管理難度也較大。比如,汽車可以通過現場執法、非現場執法等多種方式進行監管,但是電動自行車不同,一是數量多,二是帶有集體性質,不易管制。在實際情況中,考慮到群眾都挺不容易,即便將違規電動自行車攔截下來,處罰起來也較難。另外,在交通管制方面,警力也有限,且治堵的主要精力放在治理機動車的交通擁堵上。”丁立民說。

新國標確保更安全

另據瞭解,新修訂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還補充和完善了電動自行車的防火、阻燃、充電器保護等方面的要求,降低電動自行車發生火災事故的風險,一旦起火後還能夠延緩蔓延速度,為人員逃生和外部施救爭取更多寶貴時間,儘可能減少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這些年,電動自行車引發的交通事故非常多。電動自行車不像其他產品,電動自行車切實關係到群眾的日常出行,關係到民生安全。新國標出臺和實施,能夠對這一領域各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更好規範。”丁立民說。

丁立民認為,從交通安全角度講,合乎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是確保交通安全的重要前提。電動自行車新國標中對最高車速、整車質量、電機功率等方面的規定都是經過嚴格研究和大量實驗後設定的。電動自行車新國標的出臺,將進一步規範電動自行車領域,將原來沒有涉及到的問題納入到規定中來。這無論是對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還是對出行安全、交通秩序管理等方面都有所幫助。

“在我國,符合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類,根據市場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在電動自行車新國標中適度提高了電動自行車速度,從原來的20公里每小時提高到25公里每小時,整車質量也從原來的40公斤提高到55公斤,適度地做了一些調整,但是仍然要確保安全。”清華大學教授餘凌雲說。

餘凌雲認為,電動自行車新國標出臺的積極意義在於,電動自行車新國標生效後,從廠家生產角度而言,所有的廠家生產的電動自行車都必須要符合新國標的標準,不符合該標準的車輛就不能再投放到市場,如果繼續投放到市場就屬於不合格產品。電動自行車新國標出臺後,對於電動自行車各方面的問題都有了明確的標準。這些標準一旦得到明確,今後不符合這個標準的就是不合格產品,對於不合格產品就進行收繳,也不存在“打擦邊球”的問題。另一方面,電動自行車新國標還可以讓相關執法部門依據新國標的相關標準嚴格執法,對不合格電動自行車進行查處也有了相應的依據。

實施需要一定緩衝期

據瞭解,新出臺的政策將於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實施,而2018年5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為過渡期。在過渡期內,鼓勵生產企業按照《技術規範》組織生產,鼓勵銷售企業銷售符合《技術規範》的產品,鼓勵消費者購買符合《技術規範》的產品。《技術規範》正式實施後,不符合《技術規範》的產品,不得生產、銷售、進口。

對於上述過渡期,餘凌雲認為,這個過渡期是指給廠家和商家留的一個過渡期,其意義體現在,電動自行車新國標出臺後,設置了一個過渡期,那麼廠家在這個過渡期內應當做相應調整,對於原來生產的不符合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就應該趕快改造工藝流程、技術措施等,生產出符合該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銷售商家現在庫存裡可能還有很多是不符合這個標準的,那麼過渡期之後,就不能再賣了。最好的辦法就是廠家回收,再進行改造,使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對於消費者已經購買或正在使用的超標電動自行車,應當根據當地的有關立法和政策進行處理。”餘凌雲說。

丁立民認為,在電動自行車新國標實施方面,對超標電動自行車的治理需要有一個緩衝期。主要是目前電動自行車數量較大,這關係到群眾的出行和民生問題。從社會穩定和民生的角度出發,都應該給一定的緩衝期限。如果按照電動自行車新國標的標準,有的地方現在大概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電動自行車都是不合格的,這就需要一定的緩衝期,逐步處理這些超標電動自行車,因為這關係到上百萬輛電動自行車車主的出行問題。

“對於緩衝期時間和緩衝政策的制定,各地有各自相應的做法,即按照國家制定的統一標準,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一定的緩衝期限和緩衝政策。各地在超標電動自行車的數量等方面存在差異,需要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緩衝期限和措施。比如,北京市實行三年的過渡期,在其草案中規定,如果購買到的電動自行車不符合標準,有權退貨。這也將進一步規範廠家的生產、商家的銷售等方面,確保買到的電動自行車合乎標準。”丁立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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