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影視人、圈內事,《影視圈》獨家特約京都律師事務所,聯合推出“圈內律事”版塊,每週一期,用法律人視角解讀圈內熱點事件。
文∣ 王菲 王蕊琪
電影《愛情公寓》,順利上映了!
由原班人馬打造的《愛情公寓》電影版,上映之前遭到聲稱擁有《愛情公寓》全部權利的聯凡計算機技術上海公司起訴,又被扒出抄襲過往,加上隨之而來的退票風波,讓人不禁為它捏一把汗。
擁有龐大的觀眾基礎,但該片沒有點映,首映也是在今天下午2點才開始,《愛情公寓》到底是心虛,還是足夠自信?
開畫之後,影片票房迅速衝破2億元,截止到本文發稿,已達3億元票房,但諷刺的是其豆瓣評分僅僅只有2.4分,不得不說“非議”給它帶來的口碑影響還是相當慘烈的。
對於這部紛爭不斷的影片,影視圈特邀京都律師事務所,從法律的幾個角度進行分析。
首先回顧一下整個事件經過:
事件經過(截至2018年8月7日23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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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13:52,認證為“愛情公寓”的藍V發佈微博稱:《愛情公寓》是由聯凡計算機技術上海公司投資並享有全部權利,在聯凡不知情的情況下,高格汪遠等人擅自投資、製作、發行《愛情公寓》電影,聯凡已向各大出品、發行公司寄送法律文件,提起民事訴訟,並向電影局及中影要求停止上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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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8月6日16:47,認證為“電影愛情公寓官微”的藍V發佈微博回應:電影《愛情公寓》由高格基於電視系列劇《愛情公寓》編劇汪遠先生的原創劇本製作,“高格”依法擁有電影《愛情公寓》完整著作權,並已事先獲得了一切必需的法律授權與許可。對於就《愛情公寓》著作權及知識產權進行惡意誹謗和騷擾的行為,“高格”保留對其進行訴訟乃至追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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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19:21認證為“愛情公寓電視劇”的藍V轉發“電影愛情公寓官微”的回應微博以支持高格。
通過事件梳理,可以將其分為兩大陣營:
微博“ 愛情公寓官微”、
微博“愛情公寓電視劇”
上海高格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汪遠(高格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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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電影愛情公寓官微”、
微博“愛情公寓電影 ”
上海高格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汪遠(高格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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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對《愛情公寓》這個IP版權各執一詞。
劇方聯凡曬出的圖:
1.2008年5月16日簽署的《情景劇《愛情公寓》製作協議》部分內容,約定甲方(聯凡)“擁有本劇有關的一切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本劇的版權……”;
2.2009年8月15日,上海高格簽署的《版權證明書》,證明聯凡為該劇的出資方和唯一版權人;
3.2011年2月11日,聯凡發佈的聲明:聯凡授權高格製作影視劇《愛情公寓》的後續續集;
4.2011年2月11日,高格發佈的《續集開發聲明》:稱高格承諾進行《愛情公寓》續集的製作,聯凡將繼續享有主要出品方的權益。
5.商標註冊證:尚凡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愛情公寓”41類的商標專用權。
電影方高格曬出的圖:
1.2016年9月,國家版權局頒佈的《愛情公寓》1-4季電視劇劇本《作品登記證書》:著作權人汪遠,創作完成時間:2012年11月23日;
2.2014年9月,國家版權局頒佈的《作品登記證書》,內容為汪遠經上海高格轉讓取得《愛情公寓3》、《愛情公寓4》24集電視連續劇的著作權;
3.2011年2月11日,上海聯凡簽署《《愛情公寓》續集開發授權聲明》,授權上海高格開發續集;
4.商標證書,證明高格擁有“愛情公寓”在16類、24類、26類、35類的商標專用權;
5.優酷視頻截圖,證明林東慶(上海聯凡總經理)同意拍攝續集;
6.2015年黃浦區法院作出的裁定書部分內容,裁定結果為準許原告上海聯凡撤訴;
7.2017年徐彙區法院作出的判決書部分內容,判決結果為判決上海聯凡敗訴。
從以上已公開的資料,我們可以看到雙方爭議中至少存在三個作品
01
《愛情公寓》電視劇劇本————署名著作權人汪遠(個人主體)
02
《愛情公寓》電視劇———————署名著作權人聯凡(法人主體)
03
《愛情公寓》電影—————————署名著作權人高格(法人主體)
針對整個事件,雙方的行為和說法,我們存有以下幾點疑問:
Q:影視圈雜誌
A:京都律師事務所
Q: 聯凡曬出的圖片中,有上海高格簽署的《版權證明書》,《版權證明書》是什麼?它與編劇汪遠的關係是?
A : 《愛情公寓》電視劇是由《愛情公寓》電視劇劇本改編而成的新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人享有(通過公開的協議來看著作權人為聯凡),其改編需要經過劇本著作權人汪遠的同意並按約定支付報酬。“版權證明書”證明《愛情公寓》電視劇經過了原作品《愛情公寓》電視劇劇本著作權人汪遠的同意。
Q: 汪遠作為《愛情公寓》編劇,他擁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A : 從目前雙方公佈的證據來看,汪遠是《愛情公寓》1-4季電視劇劇本的著作權人,作為電視劇劇本的權利人,汪遠享有以下權利:
一、著作權相關的人身權
1、發表權2、署名權3、修改權4、保護作品完整權
二、著作權相關的財產權
1、複製權 2、發行權 3、出租權 4、展覽權5、表演權6、放映權 7、廣播權 8、信息網絡傳播權9、攝製權10、改編權11、翻譯權12、彙編權等。
其中,第二大類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或者轉讓,並依照約定獲得報酬。
Q: 《愛情公寓》電影是否侵犯《愛情公寓》電視劇著作權?
A : 《愛情公寓》劇本、《愛情公寓》電視劇、《愛情公寓》電影三者是獨立的不同作品,其中劇本屬於《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文字作品”,電視劇、電影屬於《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六項“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不同的作品,當然可以有不同的著作權人。
根據電影方公佈的《作品登記證書》,汪遠是《愛情公寓》電視劇劇本的著作權人;根據聯凡提供的《製作協議》,聯凡為《愛情公寓》電視劇的著作權人,二者並不衝突。衝突在於,一個相同的主題下,在後產生的作品是否必然侵害在先作品的合法權益。
公開的資料看,雙方一致認為《愛情公寓》電影是在《愛情公寓》電視劇劇本的基礎上創作而成的。在此前提下,判斷《愛情公寓》電影是否侵權,有三個事實至關重要:
1、《愛情公寓》電影方是否經過《愛情公寓》電視劇劇本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
2、《愛情公寓》劇本著作權人是否有完整的著作權用於電影創作的許可。
3、電影《愛情公寓》是否對電視劇《愛情公寓》構成抄襲。
根據電影方提供的證據,汪遠為《愛情公寓》電視劇劇本的著作權人,並且已授權高格使用。那麼汪遠所享有的劇本著作權是否完整,對於電影方的許可是否有效,就成為判斷雙方爭議事非的關鍵。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範了著作權十七項人身及財產權利具體內容,其中第十三項攝製權(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第十四改編權,(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均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的權利。
目前雙方均沒有公開汪遠在電視劇創作階段與劇方聯凡公司的合作協議內容。如果汪遠已將該兩項權利排他性且永久的讓渡與劇方聯凡公司,以汪遠與影片方高格的實際控制關係,我們有理由推定影片方知曉該讓渡條款存在,兩方可能構成共同侵權的故意。如果不存前該種讓渡,則劇方在影片還未上映,無法比對雙方作品的情形下,僅憑作品名稱和宣發資料直指影版侵權,有失慎重。
如今,電影《愛情公寓》仍在熱映中,後續的發展如何我們仍會持續關注。
本期律師
王菲
追求融匯貫通的法律人,四兩撥千斤的踐行者。喜歡打磨首飾燒製陶藝,致力於把案子辦成經典,把日子過成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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