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5 「今日關注」向拒退押金說“不”!電子商務法為網購消費者保駕護航!

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子商務法”)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作為我國電商領域首部綜合性法律,該法明確規定了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範了電子商務行為,為網購消費者撐起了法律的“保護傘”。

「今日关注」向拒退押金说“不”!电子商务法为网购消费者保驾护航!

微商被列入電子商務經營者範疇

近年來,電子商務飛速發展,利用朋友圈、網絡直播等渠道進行的銷售行為層出不窮。微商、網絡銷售是否屬於電子商務經營者,個人開網店會不會有“門檻”?

根據電子商務法規定: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蘇號朋指出,微商、網絡銷售等主體都屬於電子商務法所約束的範圍,今後都應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將微商、網絡銷售等經營主體納入電子商務法的調整範圍後,不僅能促使他們合法經營,保護網購者權益,而且有利於整個行業的規範、健康發展。”蘇號朋說。

拒退押金、惡意搭售,這些侵權行為將面臨最高五十萬元罰款

針對消費者在網購過程中經常遭遇到的拒退押金、惡意搭售等侵權行為,此次電子商務法都作出了相應規定。

根據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違者最高可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線預訂酒店“不可取消”?共享單車押金退難?遇到這些問題,消費者今後可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按照電子商務法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違反規定者將面臨最低五萬元最高五十萬元的罰款。

蘇號朋表示,該法在均衡保障各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適當加重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第三方平臺的責任義務,加強了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網購者今後要增強法律意識,合理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刷好評、刪差評,這些行為被明令禁止

今後,電商惡意刷好評、擅自刪差評的行為也將被明令禁止。

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指出,平臺刷好評刪差評是一種赤裸裸的誤導消費者知情權、明目張膽與其他平臺從事不公平競爭、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今後應當按照電子商務法規定,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為消費者提供開展售後評價的途徑。同時要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商品危及消費者生命健康,平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電商平臺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危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甚至人身安全,平臺應該承擔何種責任?

電子商務法規定: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事實上,在電子商務法草案審議過程中,曾有關於電商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後來曾被調整為“補充責任”,最終被確定為了“相應的責任”。

此番修改曾在網上引起討論,有專家認為,從“連帶”,到“補充”,再到“相應的”,修改後的條款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電商平臺的責任,加重了消費者自我保護的責任。還有部分學者指出,電子商務的定義比較寬廣,既包括傳統的電商平臺,也包括了大量的O2O平臺、新零售企業等,如果統一按照連帶責任處理,對O2O等平臺賠償要求的確過高,而“相應的責任”可包括多種責任,如補充責任、按份責任、連帶責任等,最終平臺承擔何種責任可視具體情況而定。

劉俊海認為,出臺電子商務法的最終目標是要打造一個誠實信用、公平公正、包容普惠的電子商務市場生態環境,“關鍵是要讓它在實踐中落地生根,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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