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8 沉溺“錢途” 毀了前途 ——廈門市審計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陳培新貪腐案剖析

沉溺“錢途” 毀了前途 ——廈門市審計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陳培新貪腐案剖析

十年的自由和一家人的團圓值多少錢?

對於這個簡單的問題

絕大多數人都能給出正確答案:無價!

可精於算計的陳培新

始終沒能算清這筆賬

沉溺“钱途” 毁了前途 ——厦门市审计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陈培新贪腐案剖析

2018年12月10日,廈門市審計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陳培新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他的妻子陳某也因跟他共同受賄,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陳培新曾有著令人羨慕的家庭,收入可觀,可他從未滿足過。翻看陳培新厚厚的卷宗不難發現,他在為官從政的路子上,一直挖空心思想著發財,鑽入錢眼無法自拔,徜徉在沒有出口的“錢途”中,官商不分、底線全無。最終,不僅自毀前途,還把妻子也拉下了水,讓一個原本充滿歡樂的家庭支離破碎,教訓慘痛。

牽線搭橋

從收乾股開始淪陷

宋代廉吏包拯在《書端州郡齋壁》中這樣說:“清心為治本,直道是身謀”。意思是說,清私心是治事的根本,講直道是立身的宗旨。作為黨員領導幹部,清私心才能做到無欲則剛,講直道方可保證用權秉公。反之,公權極易成為謀私的工具,貽害無窮。

陳培新出生在普通的農村家庭。1984年8月,他從集美財經學校財政專業畢業後,被分配到廈門市原開元區財政局預算科工作。1999年,34歲的陳培新被提拔為原開元區財政局局長。2003年10月,廈門行政區劃調整時,陳培新轉任思明區財政局局長,直到2009年3月履新廈門市審計局副局長。

在廈門市財政系統工作20餘年,陳培新勤於鑽研、業務精通,取得了不少亮眼的成績,曾被評為“全國財政系統先進工作者”。

然而,傲不可長、志不可滿。

黨員領導幹部做出貢獻,自然應該得到肯定和褒獎。但作為個人更應多一點謙沖自牧,少一點妄自尊大。越是在事業順風順水時,越要靜下心來想一想:權力來自何處?權力用於何處?

在成績單面前,陳培新顯然沒能認真思考過上述問題。

“陳培新成績突出,

但他總是以功臣自居,作風霸道,

工作的重心也在各種利益的誘惑之下

慢慢發生著偏移。”

辦案人員這樣評價陳培新

沉溺“钱途” 毁了前途 ——厦门市审计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陈培新贪腐案剖析

王某是陳培新的小學同學,關係較好。2002年左右,王某想找塊工業用地蓋廠房。他物色良久之後,看中了前埔的一塊地。“這塊地屬於某公司的,而這個公司屬於某街道,我想陳培新是財政局長,他應該能夠幫我協調這個事情。”王某很自然地想到了老同學陳培新。在陳培新的“牽線搭橋”下,該公司和街道有關人員對王某關照有加。

2003年左右,王某成立了一家公司,用於申請購地。公司成立前夕,王某告知陳培新,他想送給陳培新一些股份,待廠房蓋好出租後可分紅。“他幫我順利拿到了工業用地,今後廠房建設經營中遇到什麼問題,也希望他繼續關照。”在王某看來,陳培新一旦入股,他們倆就是一條繩上的螞蚱,廠房蓋起來後需要協調的事情,陳培新自然“責無旁貸”。

陳培新欣然接受了王某的“好意”,他讓妻子陳某具體接洽入股一事。此後,王某便將公司5%的股權登記在陳某名下。根據判決材料,2003年1月至2004年8月,陳培新在未實際出資、未參與經營管理的情況下,通過妻子陳某掛名持股的方式,收受王某送予的對應出資額為10萬元的5%股權。2005年至2015年間,陳培新累計獲得王某給予的相關股份分紅款共計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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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幫助王某動一動嘴皮子,就獲得了豐厚的回報,這讓陳培新“餘味難消”。初嘗甜頭後,陳培新和一些從事不當經營的企業走得越來越近,常利用財政局長的職務便利幫助企業解決各種難題的同時,自己也鼓了腰包。如在某公司購買同安工業集中區某廠房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公司股東鄭某送予的10萬元;在某公司承建廠房項目撥付工程款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公司董事長李某送予的3萬元,等等。

堅強的黨性是一名黨員領導幹部“清私心、講直道”的思想保障。儘管陳培新精通各類財經業務,但他黨性觀念弱化、法紀意識淡薄,在逐利思維的指引下,“收錢辦事、辦事收錢”已然成了家常便飯,這讓他在後來的鉅額誘惑下淪陷。

夫唱婦隨

合演貪腐“二人轉”

家是最小國,國是千萬家。家風的“家”,是家庭的“家”,也是國家的“家”。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每一位領導幹部都要把家風建設擺在重要位置,廉潔修身、廉潔齊家,在管好自己的同時,嚴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

縱觀陳培新貪腐案,他不僅沒有按照一個共產黨員的基本標準要求自己,也沒有管好配偶陳某。

與此同時

陳某不僅沒有發揮“廉內助”的作用

甚至積極參與陳培新的受賄犯罪活動

最終一同站在了被告人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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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倆人共同受賄570餘萬元,其中以低價購買某房地產公司房產的方式受賄達290餘萬元。

這事說來話長。2007年下半年,某房地產公司承建的某安置房項目A1地塊基本建成。按要求,該項目所涉車庫和店面均須由政府收購。但經過該房產公司實際控制人黃某的一番“運作”,思明區政府沒有收購A1地塊的車庫和店面。該房產公司通過自行銷售,獲利5000餘萬元人民幣。

貓膩就出在安置房的收購環節,且和陳培新有著密切的關係。

廈門市人民檢察院指控,陳培新明知安置房中的店面、車庫必須由政府整體收購,卻籤批書面意見,以財政局的名義,建議區政府不予收購某安置房A1地塊的地下車庫及一層店面,並在多個重要會議上積極推動,使建議得以通過。此外,陳培新還越權授意下屬提高市財政審核中心審核的安置房收購價格,導致國家多支付收購成本800餘萬元。

陳培新為什麼願意幫助黃某違規操作?黃某的一段話耐人尋味:“他跟我到工地查看,一眼就看中了A1地塊位置最好的幾個底層店面,跟我說他很喜歡,他的親戚想要買。我回答說,如果區裡收購了,那你說了也白說,如果區裡不收購,到時候你想要哪個自己挑。”

事實上,陳培新在幫了黃某的大忙後,很快就找黃某低價拿了8個店面及3套附屬房,其中的2個店面及1套附屬房是他以朋友鄭某的名義購買,其餘的由他的朋友鄭某和林某購買。上述房產按照該房地產公司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最低內部控制價計算需要900餘萬元,其中陳培新購買的2個店面及1套附屬房總面積約200餘平米,內部控制價為300餘萬元,而黃某給陳培新的價格比內部控制價還低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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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已經低得沒譜了,但陳培新仍不滿足!”說到陳培新的貪婪,辦案人員直搖頭。為了少出錢,陳培新充分發揮自己在財經方面的看家本領:“我拿到黃某給我的價格後,就想加價讓鄭某和林某來買他們要的店面,多出來的錢用來支付我自己的店面,不夠的再補一點。”

陳培新後來讓房地產公司配合,瞞著鄭某和林某抬高相關房產的合同賬面價格,由於合同價較市場價仍有不少優惠,鄭某和林某並沒有提出異議。陳培新將事情的來龍去脈告訴了妻子陳某,讓陳某和房地產公司辦理具體的合同事宜。陳某明知陳培新的行為有問題,不僅沒有反對,還積極參與其中。

2008年5月的一天,陳某帶著鄭某、林某一同到黃某公司簽訂合同。在合同簽訂前,陳某電話告知鄭某,陳培新想借用他的名義購買那2個店面及1套附屬房,鄭表示同意。此後,鄭某、林某與房地產公司分別簽訂了相應的購房合同。

判決書顯示,陳某出面與房地產公司簽訂合同的過程中,通過讓房地產公司配合簽署高於實際購房價格的合同、按照合同價開具發票等方式,從鄭某、林某購買的店面及附屬房中獲取加價收益,衝抵自己向房地產公司購買的2個店面及1套附屬房的大部分房款。最終實際只支付了15萬元便購得相關房產。法院認定,陳培新夫婦購買的那部分房產內部控制價與實際付款之間的差價290餘萬元,應為共同受賄金額。

為了“交易”安全,陳某在合同簽訂後還做了不少“補漏”的工作。她找到鄭某,拿出一張事先寫好的“借條”讓鄭某簽字。“借條”的大意是:鄭某向陳某借款一百餘萬元,用於購買某安置房的店面及附屬房。“房子實際上是陳培新買的,但合同買受人寫的是我,他們是怕我賴賬。”鄭某無奈的說。

2012年左右,陳培新夫婦又將店面從鄭某名下公證到林某名下,委託林某經營。在這個過程中,陳某也讓林某簽了一張“借條”。不過這次,陳某把市場溢價部分也算了進去,貸款金額“漲”到了兩百多萬元,貸款人變成了“王某”。後來,林某也是將店面租金轉給“王某”。“王某”是何許人也?經查,“王某”是陳培新的小學同學,“王某”名下的一張銀行卡實際使用人主要是陳某。“把租金轉到‘王某’的卡里,是不想被人發現。”陳某在筆錄中坦白。

除了低價購房共同受賄外,陳培新還接受某公司股東戴某、林某的請託,為該公司承接政府採購招標代理業務及購買某熱門寫字樓提供幫助。

陳培新的妻子陳某

繼續扮演默契的“搭檔”

共同收受270餘萬元賄賂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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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人戴某交給陳某一部分錢後,陳某交代剩下的一百餘萬元不要轉賬,而是到銀行櫃檯將現金存到一個名叫“柯某福”的興業銀行賬戶裡。為什麼要這麼做?陳某解釋說:“直接轉賬非常明顯,可以看出資金的來源和去向,這麼大筆資金用自己的賬戶也容易被發現。”

陳培新夫婦機關算盡,終究還是栽得人仰馬翻。

積善之家必有餘慶,積惡之家必有餘殃。家風的關鍵是“家長”表率,黨員領導幹部如果連自己的家人都管不好,何以服人治事?但樹立好的家風,需要身邊人的理解和支持。懂是非、明大局的配偶和子女,應當公事私事了了分明,楚河漢界決不越位,這才是對家人的關愛。

貪婪無度

什麼錢都敢收

“陳培新思維縝密、善於鑽研,幹事很有韌勁。”辦案人員這樣評價陳培新。對黨員領導幹部而言,這樣的品質如果用在服務群眾上,自然會有一番作為,但如果用錯了地方,往往會變得很危險。

2009年3月,陳培新提任廈門市審計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然而,陳培新對組織的提拔沒有任何感激。“從一把手變成了助手,從前端服務經濟變成了後端審計。”陳培新坦言,這樣的轉變讓他心裡有不小的落差,工作從認真鑽研變成得過且過,賺錢更加成了他的工作重心。

陳培新對自己的賺錢能力非常自信

但他沒有意識到

他的自信是建立在權力基礎上的

這個權力

即他對被審計單位的“制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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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左右,陳培新經朋友介紹認識了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副董事長周某,併購買了一套周某開發的住房。期間,周某替陳培新支付了28萬元用以購買車庫。這之後,陳培新和周某的交往變得頻繁了起來,陳培新還介紹了不少銀行、稅務等部門的人給周某認識。

2010年6月,地稅部門向周某的房地產公司發出土地增值稅清算通知書,要求其開發的某樓盤在一定期限內辦理清算手續。為了能延期清算,周某請陳培新幫忙疏通關係。為此,陳培新找地稅部門的相關人員打了聲招呼。為何要給陳培新這個面子?這名工作人員是這樣說的:“他是市審計局副局長,負責地稅的審計工作。”

陳培新的幫助不是免費的。2010年的一天,陳培新跟周某商量,他還想在周某開發的上述樓盤再買一套房子。“由於之前我幫他解決了不少問題,他也想在這套房子上多給我一些好處,以後也可以繼續找我幫忙,所以當時他提出幫我支付100萬元的購房款。”陳培新坦言,周某為了感謝他主動提出要送他100萬元。而周某則說,當時陳培新一直抱怨2007年購買的房子升值不如周邊的樓盤,少賺了100多萬元。最終,周某答應為陳培新支付100萬元的購房款。

2012年左右,陳培新想處理掉手頭的一些房產,包括前述那兩套房子。一天晚上,陳培新來到周某家,向周某提出能不能以“質量問題”為由退房,這樣他可以按照一手房的手續賣掉上述房產,也可以少繳稅費。但周某覺得這樣會影響樓盤信譽,沒有同意。經過協商周某最後答應,陳培新轉讓那兩套房產所需的約30萬元稅費由周某掏腰包。

周某為何一而再、再而三讓步?

這無非是因為陳培新手中

炙手可熱的“審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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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周某的樓盤又碰到了問題。這一年,因項目建設規模發生變化,沒有及時向環保部門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保部門向周某公司開出了行政處罰通知書,並罰款十餘萬元。周某又找到陳培新,希望陳培新再次幫忙協調環保部門的關係,以免影響項目的建設和驗收。後來在陳培新的協調下,環保部門在權限範圍內就低進行了處罰,並較快通過了環評審批。“他是審計局副局長,負責我們單位的審計工作。”環保部門某工作人員這樣說。

“我認為我是間接利用各方面的‘社會關係’,通過‘服務’從商人那邊分得一小部分利潤,這對社會也沒什麼負面作用。”陳培新自欺欺人地以為,他利用自己的“社會關係”繞著彎子賺“服務費”,不會有什麼大的問題。這是他不懂法的表現,他所謂的“社會關係”其實大多數時候都是“制約關係”。

“制約關係”是指行為人雖不直接領導、管理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但其職務範圍內的權力能夠派生出對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利害影響和相關約束力。陳培新利用“社會關係”收取的“服務費”,其實是利用職務便利中的“制約關係”,本質上是權錢交易。

除了利用“制約關係”賺取各種“服務費”,陳培新還利用“制約關係”獲得各種優惠購房資格,變相炒房謀利,毫不收斂。如為行賄人林某向國有房地產企業購買優質別墅房源,並獲得價格優惠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後收其70餘萬元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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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被告人站在這裡接受審判,我內心痛苦,我覺得對不起國家和組織的培養,對不起妻子、兒子,對不起我的親朋好友!”陳培新站在被告人席上,字斟句酌地說著上面的話。其實,陳培新的家庭收入豐厚,並不差錢,可貪婪的慾望讓他成了金錢的奴隸,讓他變得面目猙獰。十餘年的自由和一家人的團圓值多少錢?這道簡單的人生之題,陳培新不知還需要多久,才能在冰冷鐵窗內解答清楚。

如此“夫唱婦隨”要不得

事業有成、兒子優秀,陳培新的家庭曾讓人豔羨不已。可他用公權謀私利,自毀前程,罪有應得。遺憾的是,其妻陳某作為“枕邊人”對陳培新的違紀違法行為不但沒有勸阻,反而成為他的“貪內助”,積極配合陳培新的違紀違法行為,最終夫妻雙雙走上被告席。正是:貪腐路上夫唱婦隨,妻子助攻迷途難返,毀家毀業悔不當初。

家庭和美,夫唱婦隨本是好事,但是一旦丈夫做了錯事,走了彎路,做妻子的不是及時制止,而是一味縱容或是成為“幫兇”,一人錯變成兩人錯,毀掉的就是整個家庭。這樣的“夫唱婦隨”要不得!

家是幸福的港灣,清廉是幸福的源泉。“賢內助”常吹廉潔“枕邊風”,“幸福泉”才能源源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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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賢內助”,讓人想起樂羊子妻。據《後漢書》記載,羊子在路上撿到別人丟失的金餅,回家拿給妻子。其妻不但不喜,反而規勸道:“我聽說有志氣的人不喝‘盜泉’的水,廉潔方正的人不接受他人傲慢侮辱地施捨的食物,何況是撿拾別人的失物、謀求私利來玷汙自己的品德呢!”羊子聽後十分慚愧,就把金子扔棄到野外,然後遠遠地出外拜師求學去了。

妻賢夫禍少,妻廉夫得益。羊子有一位明理且敢於勸諫的妻子,無疑是幸運的。如果陳培新的妻子陳某能夠如樂羊子妻那樣,在陳培新第一次違紀違法收受賄賂時就能及時勸誡,陳培新可能就不會落得如今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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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的配偶,本就因其身份特殊,易成為別有用心者“圍獵”的對象。梳理眾多落馬貪官的案例會發現,有的“枕邊人”樂於被“圍獵”,利用領導幹部的職務便利,撈取好處,謀取私利。有的“枕邊人”狐假虎威,利用領導幹部的影響力,批條子、辦事情。有的“枕邊人”如陳某一樣,積極參與、配合,甘當違紀違法行為的“幫兇”。

“將教天下,必定其家,必正其身。”廣大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嚴格約束自己和身邊人。領導幹部的配偶應該謹言慎行,力求做到與權不親、與貴不攀、與富不比。這樣在“另一半”面臨誘惑時方能及時勸導,使其不被外物所惑;在其思想出現偏差時及時點醒,使其迷途知返;在其誤入歧途時點亮明燈,引導其歸於正路。家庭“防腐”作用不容小覷,還能和黨內監督、群眾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相得益彰,形成一個完美的監督體系。望每一位“枕邊人”都能及時給黨員幹部“吹廉風”,共同構築一道堅固的家庭拒腐防變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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