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
3月5日,
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
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减轻企业负担,
经省政府同意,
自2020年2月起,
各市人民政府对企业职工医保
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省直职工医保参照执行。
据悉,安徽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皖医保发〔2020〕1号)。
《方案》明确,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可减半征收。记者了解到,自2020年2月起,各市人民政府对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统筹地区确定是否减征。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参照执行。无法按时参保缴费可延期办理。
同时,《方案》规定,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缴费人,可继续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可缓缴保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未列入严重失信范围且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医疗(生育)保险待遇。
经初步测算,若全省普遍实施减征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措施,最大可为企业减负32亿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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