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9 名字被他人搶注為商標!林志玲、楊冪都遇到了這樣的尷尬事兒

不要打搶註名人姓名的歪主意了!會出事兒的

前幾天,勇哥在刷微博的時候,竟然刷到林志玲這樣的一條微博。我們的“神仙姐姐”這次沒有曬自拍,沒有搞怪語錄,沒有心靈雞湯,而是義正言辭地警告商家:“以後能恪守誠信經營的商業道德準則,不要再通過這樣不合法的方式誤導消費者了。”

名字被他人搶注為商標!林志玲、楊冪都遇到了這樣的尷尬事兒

林志玲微博

林志玲微博

不查不知道,一查嚇一跳!原來林志玲的姓名在12年前就被商家搶注商標了!並且截至目前為止,國內市場上“林志玲linzhiling”牌化妝品真的有在售!

名字被他人搶注為商標!林志玲、楊冪都遇到了這樣的尷尬事兒

勇哥找度娘,果然搜索到了一款名為“林志玲氨基酸水光精華水光針”的產品,該產品商標右上角赫然標註著®標。只有註冊商標才能出現這個標記,如果沒有獲准註冊的商標如此標記的話,便屬於假冒註冊商標,且有可能構成商標侵權。

事實上,被核定使用在第3類的化妝品、花露水、梳妝用品等商標上的第5403953號“林志玲linzhiling”商標,在去年10月25日已經被終審判決商標無效了!友情提醒,還在售賣這款產品的店家,趕快下架才是正道!

名字被他人搶注為商標!林志玲、楊冪都遇到了這樣的尷尬事兒

林志玲

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市場和消費者受到誤導,2015年4月20日,林志玲本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申請。

該爭議商標,其實是鄭某於2006年6月8日申請註冊,2009年11月9日成功註冊。在2015年10月20日,劉某通過商標交易途徑從鄭某手裡獲得該商標,商標專用期限至2019年10月20日。

2015年11月27日,商評委經審理後,將第5403953號註冊“林志玲linzhiling”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劉某不服,遂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劉某認為,即便鄭某的行為屬於搶注,也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以內,惡意搶注不等於非法搶注,不能把道德標準上升到法律標準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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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

但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該爭議商標違法了《商標法》中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應予無效。劉某不服,又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該案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法院認為,鄭某除了申注“林志玲linzhiling”商標外,在其他類別申注多項“安在旭”“宋慧喬”等國內外知名人物姓名商標,屬於囤積商標,以銷售或轉讓為目的的註冊行為,這種行為擾亂了商標註冊秩序,損害了多數商標申請人的利益。此外,劉某在2015年買下“林志玲”商標時,林志玲已經有較高知名度,有攀附他人商譽、聲譽的嫌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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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冪

無獨有偶,我們的“白淺上神”楊冪因為太火了,也曾遭遇姓名被搶注商標的尷尬遭遇。該案件還被商評委列為2017年商標評審典型案例之一。

梅州市大家閨秀貿易有限公司2014年6月27日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第15003136號“楊冪”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麵包、蜂蜜、糖果、茶、茶飲料、米、麵條、米果、調味醬、穀粉制食品”。

2016年9月29日,該商標被楊冪本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梅州市大家閨秀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這件事兒並沒有鬧到法院這一步,這家公司還挺有自知之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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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起案件均涉及到《商標法》中對在先姓名權的保護問題。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這其中的“在先權利”是指申請註冊商標不得與他人以獲得的著作權、名稱權、外觀設計專利權、肖像權、姓名權等權利相沖突。

此外,2017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這份司法解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不能註冊為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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