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0 通過了招聘考試,卻被拒絕錄用?公司敗訴賠3萬(證據目錄)

通過了招聘考試,卻被拒絕錄用?公司敗訴賠3萬(證據目錄)

在北京工作多年的小李看到老家一家大公司正在招聘經理,於是參加了招聘考試,企業官網公佈了擬錄取結果,小李和另外一個人被錄取為公司業務經理,錄取信息同時還註明需要通過公司的背景審查。小李接到公司的電話,要求他攜帶原單位的辭職證明於8月到公司報到,隨後小李向原東家辭職去報到,卻被告知沒有通過審查,不予錄用,小李此後便深受打擊,一直沒有找新工作,並把這家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9萬多元。最終法院判決公司賠償小李32000元。(分析及證據目錄附後)

通過了招聘考試,卻被拒絕錄用?公司敗訴賠3萬(證據目錄)

1、這種未被錄用的情形,以什麼案由起訴?

小李委託的律師最開始以勞動爭議糾紛提起仲裁,未被受理,後又起訴至法院。

實際上小李與單位並沒有建立用工關係,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並不是勞動關係,參加招聘考試,單位公佈擬錄取結果,仍然是處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因此,該種情況應當以締約過失責任糾紛起訴。

2、勞動合同沒簽訂,為啥公司也要承擔責任?

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雙方有一個邀約與承諾,不斷磋商的過程,好比去買菜還有個討價還價的過程,那麼在這個過程中,雖然雙方對彼此沒有合同上的義務,但有法定義務,簡單說就是誠實、善意,保護對方的合理信賴。違反了義務造成了損失,就要承擔賠償責任。比如:你說給工程我做,等項目招標一結束,馬上籤合同開工,於是我召集了工人,購買了材料,你卻告訴我給別人做了,這不是坑人嗎《合同法》第42條

通過了招聘考試,卻被拒絕錄用?公司敗訴賠3萬(證據目錄)

3、應聘者小李勝訴的原因?

小李通過了公司的招聘考試,公司公佈了擬錄取名單,儘管錄取結果註明了必須通過公司的背景審查,但在審查之前就通知小李辦理離職手續,按時報到,最後卻不予錄用,很顯然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小李的利益。

4、賠償的標準

小李向原東家辭職之後,一直沒新工作,因此按照離職的日期計算至起訴之時,要求公司按照以前的工資標準賠償損失,一共9萬,但法院認為小李沒有被現公司錄用,也應該儘快找新工作,不能任由損失擴大,於是酌情判處該公司賠償32000元。《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證據目錄:

1.用人單位招聘公告、網上成績公示、錄取名單等網絡頁面:網上公佈的可以手機錄像取證,比單純截圖要好

2.公司通知報到及報到要求:郵件發送的同上錄像取證,短信發送的保留原始記錄及發送人身份,電話通知的最好有錄音

3.原單位離職證明,時間上要在接到報到通知之後,最好附原單位工作人員電話,便於法院核實

4.公司不予錄取的通知,最好要求公司出具書面通知,並保留原件

5.原單位工資發放記錄:銀行流水或者單位財務簽字或者單位蓋章的工資單、工資明細等。作為賠償損失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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