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3 非正常上訪的定義、表現形式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紀檢課堂

非正常上訪定義:

信訪人不到指定的場所按規定的逐級信訪程序到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機關或組織提出訴求,而是採取蓄意的、過激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訪、鬧訪、纏訪、越級形態出現的影響黨政機關辦公秩序,損害社會治安秩序,惡化地區建設發展環境,妨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為均屬非正常上訪。

正常上訪就是合法的,非正常上訪就是違法的。

14種信訪行為被認定為“非正常上訪”

(一)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門、新華門、外國駐華使(領)館等政治敏感地區和省、市、區黨政機關等非《信訪條例》規定的信訪場所信訪的行為。

(二)未經批准在市委、市民中心等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邊地區、市民廣場等重要場所或會展中心等重大活動期間的主要場所,非法聚集、滯留、圍堵出入口、遊行、示威或者其他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三)信訪時採取呼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出示狀紙、散發上訪材料、靜坐等方式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四)滯留、佔據信訪接待場所,或者將老人、病人、殘疾人、嬰幼兒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行為。

(五)以信訪為名,阻撓干擾企事業單位生產、工作、教學、科研等正常活動的行為。

(六)信訪時出現攔截、強登機動車輛,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或者堵塞道路、阻斷交通等破壞交通秩序的行為。

(七)信訪時採取自傷、自殘、自殺、跳樓,或採取傳播艾滋病等傳染性疾病、擺放屍體、骨灰盒等容易造成公眾心理恐慌的手段相要挾的行為。

(八)信訪時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和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傳染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行為。

(九)信訪時糾纏、侮辱、圍攻、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揚言實施殺人、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品等恐嚇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家屬人身安全,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傷害他人的行為。

(十)信訪時無理取鬧、擾亂工作秩序,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行為。

(十一)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教唆、幕後操縱他人上訪的行為。

(十二)信訪時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為。

(十三)信訪時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行為。

(十四)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懲罰措施:

對14種非正常上訪行為將承擔何種法律後果做了具體規定:對首次非正常上訪的人員經勸誡告知後再次非正常上訪,予以警告處罰;對兩次非正常上訪的人員經警告處罰後再次進行非正常上訪的,予以行政拘留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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