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ST德奧:關於《彼岸大道訴本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最新進展說明

同花順金融研究中心訊,*ST德奧(002260)3月7日發佈公告,關於《彼岸大道訴本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最新進度為結案,案件審判結果為原告撤訴。

本案中,原告是深圳市彼岸大道捌號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被告是德奧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捷環洲供應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伊立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德奧直升機有限公司,*ST德奧在本次案件中所處角色為被告。

本案的基本情況如下:1、2017年3月15日,深圳市彼岸大道捌號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與公司簽署了《融資協議》(編號:JADATH-RZXY001),約定:(1)由彼岸大道以銀行委託的方式向公司發放貸款,貸款金額為不超過100,000,000元;(2)貸款期限總計為18個月,其中前12個月為固定期限,融資期滿12個月時借款方有權選擇是否提前結束本筆貸款,若借款方於固定期限到時期前仍未遞交結束申請則視貸款期限為18個月;(3)貸款合同項下貸款利率為9%/年;(4)當被告一出現未按約定時間足額支付利息,彼岸大道有權在逾期支付利息10個工作日後通知被告一融資協議項下貸款本息到期,原告發出通知當日為貸款到期日,被告一收到時貸款到期通知後應立即歸還全部貸款本息,並向原告支付自逾期日起應付未付金額每日千分之一的逾期罰息;2、同期,彼岸大道與被告二簽署了《機構保證合同》(編號為JADATH-JGDB001),約定被告二為被告一向原告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3、同期,彼岸大道作為委託人,第三人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作為受託人,被告一作為借款人,三方簽訂了《委託貸款貸款合同》(編號為GZ1710720170009),約定由原告委託第三人向被告一發放貸款,嗣後,2017年3月17日原告通過第三人向被告一發放了人民幣貸款100,000,000元整。被告一於2017年8月21日依約向彼岸大道支付利息3,925,000.00元,後又於2018年2月21日、2018年3月21日向原告償還利息共計人民幣100,237.67元。4、2018年3月6日,原告向被告一寄送了《提前還款通知書》,通知被告一借款本金全部到期,要求被告一在收到該通知之日起10日內償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罰息。5、2018年3月17日,原告、被告一及被告三三方簽訂了《融資協議之補充協議》(編號:JADATH-RZXY001-補),約定原告與被告三簽署《質押合同》,將其持有的北京卡拉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權質押給原告,為主合同項下原告的債權等提供股權質押擔保責任。6、2018年3月18日,原告作為質押權人、被告三作為質押人簽訂了《質押合同》(編號:BADD-YLP-ZY20180301),約定被告三為主合同項下原告的債權等提供股權質押擔保。7、2018年3月20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分局作出了(京朝)股質登記設字【2018】第00001330號《股權出質設立登記通知書》,出質人為被告三,質權人為原告,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為北京卡拉卡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質股權數額為450萬股股份。8、2018年10月23日,被告四作為保證人、原告作為債權人、被告一作為債務人,三方簽署了《保證合同》(編號:JADATH-JGDB002)一份,約定:(1)被告四對《融資協議》《委託貸款借款合同》項下債務提供連帶責任擔保;(2)保證範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違約金、債權人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評估費、鑑定費、拍賣費、差旅費、電訊費、律師費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債務人應付的費用(如諮詢服務費)。截至原告起訴之日起,被告一仍然未向原告支付本金、利息、罰息及其他違約金和相關費用,被告二、被告四未履行保證責任,被告三亦未履行質押擔保責任。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法院依法判如所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貸款本金人民幣100,000,000.00元(大寫:人民幣壹億元整);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貸款利息(利息數額以實際發放的貸款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9%為標準,自2017年8月22日計算至全部貸款實際到期日即2018年3月6日,扣除被告一已支付的利息100,237.67元,上述貸款利息共計人民幣4,799,762.33元);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貸款利息(逾期利息數額以實際發放貸款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15%為標準,自2018年2月22日計算至全部貸款實際到期日即2018年3月6日;按年利率24%為標準,自實際到期日之次日即2018年3月7日計算至清償之日。現暫計至2018年8月23日的逾期貸款利息數額為人民幣11,833,333.33元);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實現債權的費用(律師費人民幣3,080,000.00元、開具保函的費用人民幣95,800.00元,上述金額共計人民幣3,175,800.00元);5、判令被告二對訴訟請求1-4條承擔連帶保證責任;6、判令確認原告對被告三持有的北京卡拉卡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450萬股股份享有質權,並有權以其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7、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共同承擔。

關於此案對公司的影響,公司表示,依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次訴訟案件的裁定,將不會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產生影響。公司將及時公告相關事項的進展情況,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關注同花順財經微信公眾號(ths518),獲取更多財經資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