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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訂金”是很常見的兩個詞,然而他們的法律概念是完全不一樣的,與之相對應的法律規定也不同,在實際生活中,因為將這兩個詞混淆而鬧出的糾紛也不在少數。
尤其是在建立合同的時候,一定要先弄清楚什麼是定金,什麼是訂金。
“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較嚴格的界定,“定金”的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定金,並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定金”的作用有兩種情形:一是當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作價款。二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時,定金則作為罰則。
王某最近就因為寫錯了“定金”和“訂金”,而讓自己的生意受到了損害。
原來,王某向李某訂購了一批貨物,雙方打了條子,寫到:“今先付訂金8萬元,餘款在X年X月X日交付貨物時一次性付清”
然而提貨時間到了之後,李某卻告知王某,自己手頭沒有貨了。
我連訂金都給了,你現在跟我說沒有貨,王某氣不打一處來。
於是便提出讓李某賠償,被李某拒絕。
原來,王某寫的是訂金,而並非是定金,
最終經法院調解,李某退還了王某8萬元。
本來到手的貨物,就因為自己的一時疏忽,竹籃打水一場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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