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8 哈爾濱:十二種不文明行為將受到處罰

哈市首個規範城市文明專項立法《哈爾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獲批

十二種不文明行為將受到處罰

18日閉幕的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查批准了《哈爾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這是哈市首個規範城市文明的專項立法。條例對文明行為進行了規範與鼓勵,對需要遵守的文明行為規範從維護公共秩序、維護市容和公共環境衛生、文明出行、文明生活、文明就醫、文明旅遊等六個方面作出具體規定,鼓勵臨街企業冬季設立愛心候車室,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將建立文明行為記錄制度,記錄單位和個人參加慈善公益、志願服務等表現突出的文明行為和受到行政處罰的不文明行為。同時將對違反規定的高空拋物、亂塗亂畫、駕車違規變道等十二種行為進行處罰。

對見義勇為予以鼓勵

條例對執法部門、窗口服務單位工作人員的執法、服務行為以及商品經營者、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提出了規範要求,並對無償獻血、見義勇為、緊急救助、志願服務等行為予以鼓勵。同時規定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制定關愛扶持辦法,對生活有困難的道德模範、優秀志願者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給予幫扶。

建立文明行為記錄制度

條例在對普遍存在、亟須改進的不文明行為進行規範的同時,注重突出城市特色,規定中體現哈爾濱市城市精神,提出“打造開放包容、時尚活力、誠信敬業、和諧奮進的城市形象”;弘揚我省特有的東北抗聯精神、北大荒精神、大慶精神、鐵人精神,傳承英雄模範忠誠、執著、樸實的品格;突出冰城特色,保護冰雪景觀,規定不損壞、不攀爬、不踩踏冰雕、雪雕;展現城市文明形象,倡導市民知曉城市歷史和城市文化,禮貌友善對待外地遊客,耐心熱情回答問詢;針對我市氣候特點,鼓勵在冬季利用營業場所設立愛心候車室,為候車人員提供便利。

條例同時規定,哈市將建立文明行為記錄制度,將文明行為記錄作為評選先進典型或者獲得政府優惠待遇的重要依據。公民應維護公共秩序,維護市容整潔,做到文明出行,文明生活。

十二種不文明行為將受到處罰

公共秩序方面

開展廣場舞等露天文體活動,如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將處以500元罰款。

亂噴塗、亂刻畫、亂張貼的,將處以500元罰款。

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且不聽從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勸阻的,由有關部門處以200元罰款,並責令其停止吸菸或者離開禁止吸菸場所。

市容環境方面

隨地吐痰、便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100元罰款;亂扔果皮、紙屑、菸蒂、飲料罐、包裝物、口香糖、一次性餐具等廢棄物的,責令自行清除,拒不清除的,處以100元罰款。

從高空拋撒廢棄物尚未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500元罰款。

踐踏草坪、攀折花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以100元罰款。

文明出行方面

駕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使用燈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0元罰款;未按照規定使用喇叭的,處以50元罰款;借道通行或者變更車道時不按照規定讓行的,處以100元罰款。

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有關規定避讓行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50元罰款;未按照規定讓行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輛的,處以200元罰款。

駕駛非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警告或者50元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依法扣留其非機動車。

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且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100元罰款。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不走人行橫道,不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跨越道路隔離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警告或者20元罰款。

文明生活方面

飼養人未及時清除寵物在公共場所排洩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處以100元罰款。(哈爾濱日報 記者 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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