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保物價穩定,價格主管部門可以行使哪些職權?
《價格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2)查詢、複印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帳薄、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
(3)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營業;
(4)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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