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監察機關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案件,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檢察機關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一是“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犯罪事實”是指犯罪的主要事實,對主要事實已經查清,但因為各種原因,一些個別細節無法查清或沒有必要查清,且不影響定罪量刑的,應當視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其中,對一人犯有數罪的,如果有一罪已經查清,而其他罪一時難以查清的,也可以就已經查清的罪提起公訴。
二是“證據確實、充分”,即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真實可靠,取得的證據足以證實調查認定的犯罪事實和情節。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對證據確實、充分的條件作了明確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監察機關可以參考。
三是“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指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責任能力,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判處刑罰,不存在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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