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6 形式上嚴查“藥師掛證”,背後真實意圖在這裡!

  • “3·15”晚會曝光,重慶市部分藥品零售企業存在執業藥師“掛證”、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等問題。為什麼有那麼多的執業藥師掛證?而藥監局的專項整治行動如何才能起效?

執業藥師在零售藥店的“掛證”行為,現在已經較為普遍。雖然執業藥師和零售藥店都有各種包括經濟因素在內的不得已考慮,但它仍是個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現象。有網上文章估計,供職在零售藥店的執業藥師,約有一半是掛證的。這沒有經過統計,甚至也沒有經過抽樣調查,得不出結論性意見,但比例很高是不爭的事實。

為什麼有那麼多的執業藥師掛證?不能不有進一步的深層次思考。分析一下,大致有這麼些原因。

一,經濟因素是主要原因。

從零售藥店來看,請一個執業藥師,在杭州這樣經濟相對發達的城市,月薪約需5000元。而接受一個執業藥師掛證,每個月只需支出1000餘元。相差不是一點點。

從執業藥師來看,零售藥店給的5000元,雖然已經不少,但執業藥師任職的機會成本也是不小:隨便換個藥品批發企業、藥品生產企業、醫療機構、檢驗單位,憑註冊執業藥師的註冊證和知識、經驗,拿個七八千元,是大概率的事。再加上掛證的1000元,和在零售藥店的收入相差懸殊。

所以,執業藥師掛證受到藥店和藥師的雙向歡迎。

二,職責要求提供了業務空間。

執業藥師在零售藥店的工作職責,國家藥監局剛剛發佈的《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基本上延續了1999年國家人事部對應的《暫行規定》,在第四章“職責”中的規定大致包括:參與制定和實施藥品全面質量管理制度,參與單位對內部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工作;負責處方的審核及調配,提供用藥諮詢與信息,指導合理用藥,開展治療藥物監測及藥品療效評價等臨床藥學工作;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規章的行為或決定,有責任提出勸告、制止、拒絕執行,並向當地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實際上,零售藥店在這些方面大多具有足夠的騰挪空間:像制定制度、參與對違規的處理,需要的是知識和權威;向上級報告更是企業能避則避的事,個別企業還會認為是無事生非;提供用藥諮詢、開展藥物監測、評價藥品療效等,難以有剛性要求。唯一可考核檢查的是審核與調配處方職責,但由於醫療機構流出的處方並不多,一般只約佔零售藥店銷售額的1~2%,發揮的作用不大。無事可做、少事可做,零售藥店自然不願意花大代價去聘用執業藥師供職到崗。

因此,執業藥師在零售藥店的供職到崗,就如同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雞肋。這樣,掛證就巧妙地成為了提高執業藥師“使用效率”的“適用之舉”。

三,變通措施形成了現實可能。

雖然零售藥店實際需要執業藥師發揮作用的機會不多,但有的地方,比如銷售處方藥,監管部門還是有嚴格的程序、記錄予以要求的,難以完全視若無物。所以,一些地方就採用了遠程審方、線上藥事服務的辦法,以提高執業藥師的工作效率。萬一連這點也做不到,更有兜底的措施:在櫃檯上放一塊牌子,註明“執業藥師不在崗,暫不銷售處方藥”。這既體現了對執業藥師制度的尊重,又應付了藥監部門可能的突然檢查。

四,政策認可使之最終落地。

雖然上述變通措施不見於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但確實經過了基層藥監部門的認可至少是默認。這些措施實際上也並不與國家執業藥師的規定直接衝突,而且還戴上了大膽改革、能實際解決藥師短缺問題、引入互聯網+、法無禁止即可為等冠冕堂皇的帽子。由於實際的現場監督權在基層藥監部門,這些執法人員認可了,自然也就合法了。

和“屢戰屢敗”、“屢敗屢戰”一樣,“雖然合理,但不合法”、“雖不合法,但是合理”兩種說法,將會得出兩種截然不同的結論。

在國家沒有對這些措施明文禁止或者沒有明確外部實施條件的狀況下,也不能不說它們“存在即合理”。

所以,這次國家大張旗鼓地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形式上是打擊掛證,確保零售藥店執業藥師到崗,實質上是打擊非執業藥師的濫竽充數,違法地做那些本該由執業藥師做的事,從而防患於未然,保證患者的用藥安全。為此,希望相應做到:

一,寬嚴相濟容忍合理改革。

1、繼續支持遠程審方和在線藥事服務。這是藥品零售企業引入互聯網+的發展方向。但不能因此而認可掛證,只能允許這兩個措施與執業藥師到崗供職並存。

2、繼續支持藥師不在崗停售處方藥。只是不允許因此而不聘執業藥師,更不允許執業藥師不在崗仍然銷售處方藥。

二,持續監管保證效果彰顯。

六個月專項整治後,應當持之以恆、長效運作,防止時冷時熱、一曝十寒。要定期進行雙向檢查:一是檢查零售藥店是否聘用執業藥師在崗服務;二是檢查執業藥師的註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是否相符。

三,能、責、權、酬匹配到位。

執業藥師入門學歷提高之後,相應調整能、責、權、酬匹配到位。

四,建立制度形成機制。

對零售藥店的一切需要執業藥師履職的工作環節,均建立執業藥師簽名制,存案備查,以示負責。不允許非執業藥師人員哪怕是職位較高的人員越俎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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