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4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在哈爾濱新區委託實施市級行政許可的決定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

第2號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在哈爾濱新區委託實施市級行政許可的決定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在哈爾濱新區委託實施市級行政許可的決定》已經2018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市長:孫喆

2018年6月21日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在哈爾濱新區委託實施市級行政許可的決定

為了加快哈爾濱新區發展,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含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以下統稱委託機關)可以將其在哈爾濱新區範圍內實施的行政許可,委託哈爾濱新區行政管理機關或者行使哈爾濱新區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以下統稱受委託機關)實施。

二、委託機關、受委託機關應當做好市級行政許可權委託實施的落實和銜接工作,依法辦理委託手續。

三、委託機關應當及時將受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對受委託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行為進行監督和指導,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四、受委託機關應當在受委託權限範圍內,以委託機關名義在哈爾濱新區範圍內實施行政許可,完善行政許可程序,落實行政許可責任,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定期向委託機關報告實施行政許可情況;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有關行政許可。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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