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6 東麗 · 拒執犯罪「二」

東麗 · 拒執犯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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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東麗 · 拒執犯罪「二」

東麗 · 拒執犯罪「二」

閆某某拒不執行判決案

執行法院 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

執行案由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申請執行人

崔某某

被執行人 閆某某

東麗 · 拒執犯罪「二」

被告人閆某某與申請執行人崔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東麗區人民法院於2015年2月10日做出(2015)麗民重字第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閆某某向崔某某支付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各項費用總計人民幣287902元。判決生效後,崔某某於2015年3月25日向東麗法院申請執行,東麗法院向被告人閆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並查封其房產。在執行階段,我院依法扣劃被告人存款10萬元,此後,被告人閆某某與申請執行人達成一致意見,在申請執行人同意減免3萬餘元賠償款的基礎上,由被告人自行變賣查封的房產,並且用變賣所得房款償還剩餘債務。後東麗法院依雙方的約定將房屋解封,被告人以70萬元的價格將房屋予以轉賣,但僅給付申請執行人部分賠償款,尚有36519元仍拒不履行。

2017年9月18日,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檢察院以津麗檢公訴刑訴(2017)7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閆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向東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此案在偵查階段和移送審查階段,被告人分二次將上述給付義務全部履行完畢。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閆某某在執行階段將房產變賣後僅僅履行了部分給付義務,剩餘的賠償款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意見正確,予以採納。鑑於被告人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並且已經履行了全部給付義務,可從輕處罰。最終東麗區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對被告人閆某某判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東麗 · 拒執犯罪「二」

典型意義

東麗 · 拒執犯罪「二」

本案申請執行人崔某某受僱於被告人閆某某,在工作期間左手不慎捲入機器中,導致崔某某左上肢落下殘疾,構成八級傷殘。在執行階段,被告人閆某某承諾變賣查封的賣房一次性給付賠償金,在得到申請執行人的認可後,法院將查封的房產解封。但被告人閆某某將房產變賣後,在已具備全部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卻僅履行部分給付義務,尚有36519元仍拒不履行履行,人民法院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後,雖然被告人分別在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分兩次將剩餘的款項全部付清,但鑑於其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行為,情節嚴重,最終仍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的被執行人上了一堂生動的警示課,告誡大家切莫“既交錢又受罰”,積極履行義務才是對自身最好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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