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腳手架工程量計算分享

一、綜合腳手架

1.綜合腳手架工程量按建築物的建築面積之和計算。建築面積計算以國家《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為準。

2.單層建築物的高度,應自室外地坪至簷口滴水的高度為準。多跨建築物如高度不同時,應分別按照不同的高度計算。多層建築物層高或單層建築物高度超過6m者,每超過1m再計算一個超高增加層,超高增加層工程量等於該層建築面積乘以增加層層數。超過高度大於0.6m,按一個超高增加層計算;超過高度在0.6m以內時,捨去不計。

二、簷高20m以上外腳手架增加費

1.簷高在20m以上時,以建築物簷高與20m之差,除以3.3m(餘數不計)為超高折算層層數(除本條第5、6款外),乘以按本條第3款計算的折算層面積,計算工程量。

2.當上層建築面積小於下層建築面積的50%時,應垂直分割為兩部分計算。層數(或簷高)高的範圍與層數(或簷高)低的範圍分別按本條第1款規則計算。

3.當上層建築面積大於或等於下層建築面積的50%時,則按本條第1款規定計算超高折算層層數,以建築物樓面高度20m及以上實際層數建築面積的算術平均值為折算層面積,乘以超高折算層層數,計算工程量。

4.當建築物簷高在20m以下,而層數在6層以上時,以6層以上建築面積套用7~8層子目,剩餘6層以下(不含第6層)的建築面積套用簷高20m以內子目。

5.當建築物簷高超過20m,但未達到23.3m,則無論實際層數多少,均以最高一層建築面積(含屋面樓梯間、機房等)套用7~8層子目,剩餘6層以下(不含第6層)的建築面積套用簷高20m以內子目。

6.當建築物簷高在28m以上但未超過29.9m,或簷高在28m以下但層數在9層以上時,按3個超高折算層和本條第3款計算的折算層面積相乘計算工程量,套用9~12層子目,餘下建築面積不計。

腳手架工程量計算分享

三、單項腳手架

1.凡搗制梁(除圈樑、過樑)、柱、牆,按全部混凝土體積每立方米計算13m2的3.6m以內鋼管裡腳手架;施工高度在6~10m時,應再按6~10m範圍的混凝土體積每立方米增加計算26mz的單排9m內鋼管外腳手架;施工高度在10m以上時,按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另行計算。施工高度應自室外地面或樓面至構件頂面的高度計算。

2.圍牆腳手架,按相應的裡腳手架定額以面積計算。其高度應以自然地坪至圍牆頂,如圍牆頂上裝金屬網者,其高度應算至金屬網頂,長度按圍牆的中心線。不扣除圍牆門所佔的面積,但獨立門柱砌築用的腳手架也不增加。圍牆裝修用腳手架,單面裝修按單面面積計算,雙面裝修按雙面面積計算。

3.凡室外單獨砌築磚、石擋土牆和溝道牆,高度超過1.2m以上時,按單面垂直牆面面積套用相應的裡腳手架定額。

4.室外單獨砌磚、石獨立柱、墩及突出屋面的磚煙囪,按外圍周長另加3.6m乘以實砌高度計算相應的單排外腳手架費用。

5.砌兩磚及兩磚以上的磚牆,除按綜合腳手架計算外,另按單面垂直磚牆面面積增計單排外腳手架。

6.磚、石砌基礎,深度超過1.5m時(設計室外地面以下),應按相應的裡腳手架定額計算腳手架,其面積為基礎底至設計室外地面的垂直面積。

7.混凝土、鋼筋混凝土帶形基礎同時滿足底寬超過1.2m(包括工作面的寬度),深度超過1.5m;滿堂基礎、獨立柱基礎同時滿足底面積超過4m2(包括工作面的寬度),深度超過1.5m,均按水平投影面積套用基礎滿堂腳手架計算。

8.高頸杯形鋼筋混凝土基礎,其基礎底面至設計室外地面的高度超過3m時,應按基礎底周邊長度乘高度計算腳手架,套用相應的單排外腳手架定額。

9.貯水(油)池及矩形貯倉按外圍周長加3.6m乘以壁高以面積計算,套用相應的雙排外腳手架定額。

10.磚砌、混凝土化糞池,深度超過1.5m時,按池內淨空的水平投影面積套用基礎滿堂腳手架計算。其內外池壁腳手架按本條第6款規定計算。

11.室外管道腳手架以投影面積計算。高度從自然地面至管道下皮的垂直高度(多層排列管道時,以最上一層管道下皮為準),長度按管道的中心線。

四、其他

懸空吊籃腳手架以牆面垂直投影面積計算,高度按設計室外地面至牆頂的高度,長度按牆的外圍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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