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3 沈阳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 做好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 做好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区、县(市)司法局,市属各鉴定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有效发挥法律援助服务民生的职能作用,规范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程序,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司法鉴定服务,现就进一步开展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

(一)申请人及所申请的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事项应当符合《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事项已进入诉讼程序,办案机关同意委托鉴定且已确定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三)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列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且隶属于沈阳市司法局管理范围。

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程序

(一)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

(二)市、区(市)、县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事项后,填写《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审批表》,由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事项进行业务审查,经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管理处和司法鉴定管理处批准后,提供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三)司法鉴定机构接到《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指派单》后,应当按照司法鉴定的有关规定确定本机构鉴定人,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司法鉴定援助任务。

三、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方式及补贴标准

(一)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方式包括减、免鉴定费两种。

(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补贴由市法律援助中心支付,补贴标准为法医临床类鉴定不低于500元/例,其他类别按照《辽宁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规定收费数额的30%,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

四、工作要求

(一)各司法鉴定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明确鉴定援助工作程序和要求,确保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司法鉴定机构要按照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对指派的鉴定援助案件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

(三)沈阳市司法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的平稳健康发展。

(四)沈阳市司法局过去制发的相关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沈阳市司法局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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