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新《證券法》助力中國資本市場新突破

每經特約評論員 宋清輝

歷經四年四輪審議之後,“升級版”的新《證券法》已於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筆者認為,作為資本市場根本大法,新《證券法》在多個熱點問題上取得重大突破,必將進一步夯實我國資本市場高效運行的法治基礎,為我國資本市場行穩致遠提供堅強的法治保障,標誌著我國資本市場的市場化、法治化邁上新臺階。

此次新修訂的《證券法》明確全面推行註冊制。將發行股票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同時大幅度簡化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證券法》在此次修訂中還新增加了授權國務院對註冊制的具體範圍、實施步驟作出具體規定的條款,為分步實施註冊制預留了空間。

對於上述制度安排,顯然是管理層對多年來市場呼聲的有力回應,也是證券市場化發展的必然結果。例如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是一次值得稱讚的改革,已經引起市場廣泛關注。之前,A股發審制度存在諸多弊端,如職責不清、處罰不明、處罰不力等,雖然發審制度歷經多次改革,但滿意度總體有限。新《證券法》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是最好的改革,也是大勢所趨、人心所向。

再例如,在退市制度日益完善的大環境下,全面推行註冊制,A股才有望完全市場化,一些引發市場震動的證券市場違法行為才可能被杜絕。筆者認為,這項制度不但能夠增強市場透明度,減少權力尋租等問題,還能夠推動A股市場與國際接軌。與此同時,退市不再設置緩衝期,新《證券法》中暫停上市的規定已經消失不見。公司符合終止上市情形的,可直接按照相應規則終止其上市交易,暫停上市將徹底成為歷史。

此外,新《證券法》有兩大與新聞媒體相關的新變化和新要求,需要引起特別注意。一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再“指定媒體”。此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體一直是中國證券市場另類的媒體關係,並催生出特殊的信披媒體,一直被資本市場所詬病。而在新《證券法》中,明確指出上市公司不再“指定媒體”,今後上市公司僅需在證券交易場所的網站和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條件的媒體發佈即可。二是新《證券法》首次明確媒體的責任,今後各類媒體發聲可能需要三思而行。此前,舊版本的《證券法》第78條規定媒介從業人員禁止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如今,新《證券法》作了修訂,在第56條中將過去特定人員的表述直接改成“任何單位和個人”。也就是說,今後任何人若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等行為,都難逃賠償責任。

具體而言,新《證券法》第193條規定,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針對投資者保護問題,新《證券法》亦下足了力氣,哪怕你只持有上市公司一股股票,同樣可以股東身份為中小股民提起訴訟。覺得自己勢單力薄,還可以通過代表人訴訟制度,中小股民們團結成一股繩,眾志成城對抗上市公司。此外,新法還規定舉報有獎,對涉嫌重大違法和違規行為的實名舉報線索,經過監管機構查證屬實的,會給予舉報人相應的獎勵。

總體來看,筆者認為,新《證券法》將為資本市場帶來三個方面的重要改變:第一,新《證券法》突出強調投資者保護,特別是就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保護這一主線進行大刀闊斧的制度設計,大幅度提升了投資者保護水平,是中小投資者的“護身符”和“福音”;第二,新《證券法》將有效防控市場風險,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以及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併為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堅實法治保障;第三,新《證券法》是A股完善基礎制度的又一重大成果,標誌著中國資本市場已與國際資本市場成功接軌。

更重要的是,對中小投資者而言,新《證券法》將有力遏制市場違法違規行為,並在集體訴訟環節為中小投資者做主,為中小投資者創造更公平、更健康的投資環境。未來,除了科創板,創業板甚至中小板、主板都將向註冊制過渡。從中長期看,新《證券法》將持續淨化市場生態,將會對一二級投資者產生深遠的影響。

(作者為經濟學家)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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