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0 司法實踐中對於“忠誠協議”效力的裁判觀點

前言

在今年三月份,北京第三次迎來了“認房又認貸”政策,以此來嚴格界定二套房。現在戲稱,在北京上海深圳這樣的一線城市居住的人,在當地買房結婚堪比兩個上市公司重組,資產流動輕輕鬆鬆就過千萬。所以在婚前或者當婚姻出現危機時,夫妻一方往往會要求另一方寫下“忠誠協議”以此來保障婚姻及自己的權益。

忠誠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後,自願制定的有關在婚內存續期間恪守忠實義務,一旦違反,過錯方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甚至支付無過錯方違約金、賠償金的協議。司法實踐中對於該類協議的效力認定莫衷一是。本文檢索部分地區的案例,整理歸納了“有效”“無效”的裁判觀點。

司法實踐中對於“忠誠協議”效力的裁判觀點

一、認為“無效”的部分地區的裁判觀點

北京地區

關鍵詞:忠誠協議(2個案例)

裁判觀點: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因此對於《忠誠協議》應當視該協議的具體內容而定,協議中涉及雙方對於婚前、婚後財產的客觀情況的內容,應當結合訴訟中雙方提交的證據進行認定;協議中涉及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若在訴訟中一方反悔,則不能認定該部分部分生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割。

案例索引:(2014)朝民初字第07259號

上海地區

關鍵詞:忠誠協議(13個案例)

裁判觀點:忠誠協議完全剝奪了另一方在財產上的權利,有非常嚴厲的懲罰性質,且婚姻法上的忠實義務,是一種道德上的義務,忠誠協議中關於離婚後財產分割的約定不應作為確定雙方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約定,也不應作為夫妻財產分割的依據。

案例檢索:(2013)楊民一(民)初字第2108號;(2013)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1382號

南京地區

關鍵詞:忠誠協議(2016年度,2個案例)

裁判觀點:忠誠協議基於雙方婚姻關係而訂立,而夫妻忠誠是道德義務,非法定義務,故不屬於《合同法》調整範圍,協議中涉及將違約者所有權的財產補償給對方,實質是一種損害賠償,並非婚內財產約定,婚內財產約定是指約定的財產在約定時即已經定到具體的某個人,所以該協議無效。

案例檢索:(2015)鼓民初字第7654號

二、認為“有效”的部分地區的裁判觀點

瀋陽地區

關鍵詞:忠誠協議(1個案例)

裁判觀點:雙方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簽訂的“忠誠協議”表明“在婚內,如一方出軌,將自願放棄所有夫妻共同財產”,該協議是夫妻就雙方婚內關係存續期間互相負有忠誠義務的書面約定,體現了真實意思表示,同時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其合法有效。

案件索引:(2016)遼01民終7141號

佛山地區

關鍵詞:忠誠協議(2015年度,1個案例)

裁判觀點:通過對財產權益的限制來維護夫妻雙方忠誠的“忠誠協議”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並且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第四十條規定了因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等而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以此可見法律是規定了以對過錯方的財產權益進行限制和剝奪,來保障夫妻忠誠義務履行的機制的。法律規定請求賠償的範圍只限定在重婚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等四種嚴重違背忠誠義務的情形。當事人超出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而自行對需要限制和剝奪過錯方財產權益的違背忠誠義務的範圍進行約定,其與法律規定的本質內涵相一致。

案件索引:(2015)佛順法容民初字第905號

司法實踐中對於“忠誠協議”效力的裁判觀點

筆者觀點

“忠誠協議”雖然司法實踐中並未形成統一觀點,但是會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思想的變化,法律的修改等因素遲早會得到“統一”。婚姻關係涉及了人身、財產關係,人身關係不能經過私權利處分,但財產關係筆者認為應當尊重意思自治,所以針對“忠誠協議”中關於財產權利處分的約定應當認定有效,而不能對“忠誠協議”全面否定。

建議在“忠誠協議”中,從以下三方面進行約定:第一,婚內內債務存在、承擔情況;第二,過錯方具體存在哪些過錯,用來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第三,確認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由於針對婚前財產的處分可能會受到婚姻法司法解釋的影響,對於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還是應當尊重意思自治的。

(本文作者系遼寧同格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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