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2 定了 !天津:因履職感染,算工傷!

2月1日,天津市人社局印發的通知明確,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的,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同時開闢工傷認定綠色通道,事實清楚的,原則上當日申報當日認定。

定了 !天津:因履職感染,算工傷!


通知

定了 !天津:因履職感染,算工傷!


市人社局關於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做好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海河教育園區社會事業發展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各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有關單位:

為堅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落實市委、市政府會議部署,根據《天津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應急預案》一級響應要求,結合我市當前疫情防控形勢,現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和待遇支付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工傷職工工傷權益和生命安全

各單位要深刻認識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主動建立實施聯動機制,暢通信息渠道,密切關注參與疫情預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和相關工作人員情況,把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工傷職工及相關工作人員工傷權益作為工傷保險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積極推動工傷保險事項不見面辦理

用人單位應嚴格履行工傷事故24小時報告制度,疫情防控期間應通過電話、電子郵件方式及時向區人社局報備。疫情防控期間提出工傷認定、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的,可通過市人社局官網的社會保險單位網上業務經辦大廳申報,申報資料的電子掃描版發送至區人社局電子郵箱;或經電話確認後,直接將申報資料的紙質版通過EMS寄送至區人社局辦公地址。

定了 !天津:因履職感染,算工傷!


提出待遇支付申請的,經電話與社保分中心確認後,直接將申報資料的紙質版通過EMS寄送至社保分中心辦公地址。

定了 !天津:因履職感染,算工傷!


區人社部門應在收到網上申請後48小時內完成系統審核,並在收到申報資料(含電子掃描版和紙質版)後48小時內電話反饋用人單位。疫情防控期間,區人社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工傷認定、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等文書,應通過郵寄方式送達。

三、開闢工傷認定綠色通道

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七)項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時限以醫療機構診斷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時間為起算時間。對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原則上當日申報當日受理當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其中,因疫情影響無法及時提供申報材料的,用人單位承諾後可“容缺後補”

對於須進行現場調查的,原則上應採取電話、視頻等不直接見面接觸方式核實,並保存好調查核實證據資料。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期補正申請(證據)材料或履行舉證責任的,用人單位可通過電子郵件或EMS方式申請延期,經審核屬實的,可以適當延長補正和舉證時間。

四、保障工傷勞動能力鑑定期間相關待遇

自即日起暫停組織工傷勞動能力鑑定(以下簡稱“鑑定”),恢復鑑定時間視疫情防控情況另行公佈。對於傷情複雜嚴重、生命體徵不穩定的工傷人員,必要時,可採取上門鑑定等方式並做好防護工作。疫情防控前或疫情防控期間受理鑑定申請,未進行現場鑑定的,應在公佈恢復鑑定時間後儘快組織鑑定,作出鑑定結論的時限相應順延。對於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期補正申請材料的,申請人應當自公佈恢復鑑定時間後15日內提交補正的紙質材料。

對於停工留薪期到期終止(累計達到24個月停工留薪期的人員除外)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爭議確認或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申請,疫情防控前或疫情防控期間受理申請但未進行現場鑑定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至鑑定結論作出之日期間,繼續由用人單位向該工傷職工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

對於提出傷殘等級鑑定申請(含再次鑑定),疫情防控前或疫情防控期間受理申請但未進行現場鑑定的,在恢復鑑定後鑑定結論為一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其傷殘津貼自受理申請次月起,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其中,因停工留薪期滿申請傷殘等級初次鑑定的工傷職工,確因傷情不能工作的,暫由用人單位支付生活津貼,其標準不低於因病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傷殘津貼核定發放到位後,工傷職工應歸還用人單位先期支付的生活津貼。

五、擴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救治不限定於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其救治時使用的國家衛生健康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以最新版為準)所涵蓋的藥品和診療項目以及使用有關住院服務設施費用,臨時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保障上述人員在感染及治療期間的工傷醫療待遇。

六、大力提升社保經辦服務

加強工傷保險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待遇支付信息對接,用人單位在辦理工傷登記時,不再填報《工傷人員信息採集表》。社保分中心在辦理工傷登記、開具住院資格確認書、工傷就醫登記、傷殘和工亡待遇核定等相關業務時,可通過電話、微信或公共郵箱等方式主動採集信息,及時辦理。對墊付工傷醫療費的,用人單位可採取郵寄方式進行申報,社保分中心收到相應材料後,及時審核撥付。各社保分中心要加快對參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和救治工傷職工傷殘、工亡等工傷待遇核定,實行社會化發放。

七、暫停開展工傷預防線下培訓工作

自即日起,經市工傷預防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的2019、2020年工傷預防培訓項目暫停開展,課程安排順延,恢復時間視疫情防控情況另行通知。

各區人社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應加強與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信息共享,通力合作、協調聯動,共同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的工傷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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