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又說“中華老字號”

進出口貿易的繁榮極大地增加了消費者的購物選擇,在與一眾海內外知名品牌的競爭中,“百年老店”、“中華老字號”憑藉其悠久的文化底蘊和品質上乘的商品口碑,在廣大消費者心中佔據一席之地。

“中華老字號”多是擁有悠久歷史,被世代傳承的產品、技藝或服務,是具有鮮明中華民族傳統文化背景和深厚文化底蘊,取得社會廣泛認同,形成良好信譽的品牌。


又說“中華老字號”


部分商家搶注老字號商標,上演“李鬼打李逵”的戲碼,在此情況下,到底應當保護商標專用權,還是歷史淵源的老字號?最高院2016年指導案例68號給出了答案。

案情簡述:同德福齋鋪開業於1898年,在餘鴻春、餘復光、餘永祚三代人的經營下,“同德福”商號享有較高知名度,後同德福齋鋪停止經營。1998年,合川市桃片廠溫江分廠(後更名為成都同德福公司)註冊了“同德福TONGDEFU”商標,核准使用範圍為第30類,並在多種產品包裝上使用“老字號”字樣,並在廣告中宣傳商品的歷史性。

2002年1月4日,餘永祚之子餘曉華註冊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為合川市老字號同德福桃片廠,經營範圍為桃片,後又註冊重慶同德福公司,經營範圍為糕點(烘烤類糕點、熟粉類糕點)生產。重慶同德福公司在產品中標註了老字號“同德福”的歷史和獲獎情況。

“同德福”商標專用權人成都同德福公司(原告,反訴被告)以重慶同德福公司(被告,反訴原告)侵犯商標專用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重慶同德福公司以成都同德福公司構成虛假宣傳為由提起反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最終認定成都同德福公司存在虛假宣傳行為,重慶同德福公司不侵犯商標專用權。重慶高院維持一審原判,現案件已審結。

案例評析:本案中針對原告的訴求,判斷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首先應當判斷二者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係。原告註冊商標的核準適用範圍為第30類商品的“糕點、桃片(糕點);可可產品;人造咖啡”。被告的經營範圍為糕點(烘烤類糕點、熟粉類糕點)生產,二者同屬於同一經營範圍的經營者,具有競爭關係。其次,被告的字號中“同德福”字樣與涉案商標的文字部分完全相同,故構成商標近似。但是,從誠實信用的原則來看,被告以“同德福”為字號,是對祖輩店鋪的歷史承襲,並不存在“搭便車”的主觀惡意。因此並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又說“中華老字號”


相反,原告雖為“同德福TONGDEFU”的商標專用權人,但實際上與老字號“同德福”並無歷史關聯,其在商品宣傳中大肆宣傳,甚至在產品外包裝上標明其為“百年老牌”,容易使消費者對原告商品與老字號“同德福齋鋪”產生混淆,誤認為原告與“同德福齋鋪”之間存在歷史承襲的關係。因此,原告的行為被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為虛假廣告,構成不正當競爭。

商標搶注或許已經在各大商業領域氾濫成災,但搶佔先機並不一定能夠掌握競爭優勢。“老字號”不單純是一種商業標識,更成為一種文化符號。任何一種商業行為都應當嚴格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搶注“老字號”無異於盜竊他人歷史文化,在此基礎上獲得的商標專用權無法對抗貨真價實的老牌店鋪,老字號數百年來積攢的口碑和商譽,絕不是搶注商標就能輕易攫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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