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0 日常文字工作中,容易混淆出錯的字詞,你都知道嗎?(之一)

日常文字工作中,容易混淆出錯的字詞,你都知道嗎?(之一)

1.“安裝”不要寫成“按裝”。

2.“安詳”不要寫作“安祥”。

3.“艾滋病”不要寫成“愛滋病”。

4.“黯然”不要寫作“闇然”。

5.“按部就班”不要寫作“按步就班”,“按部就班”的“部”指門類。“三部曲”不要寫作“三步曲”,“三部曲”的“部”指部分。

6.在表達埋怨這個意思的時候,不要把“抱怨”寫成“報怨”。

7.“報道”與“報導”讀音不同,提倡用“報道”。

8.“爆發”與“暴發”。“爆發”指因爆炸而發生,如“火山爆發”;“暴發”指突然發作,多用於山洪、大水、疾病等。非典作為一種急性流行病,應用“暴發”。另,在用於社會事物時,“爆發”指像爆炸一樣突然發生,多用於抽象事物,如革命、起義、運動等,又用於表示力量、情緒等。“暴發”也指突然得勢或發財,多含貶義。

9.“辨”與“辯”。凡與區別、辨別、分辨有關的,用“辨”不用“辯”;凡與言辭、辯論、辯解有關的,用“辯”。如“分辯率”應為“分辨率”;“被告辨護律師”應為“被告辯護律師”。“辨明”與“辯明”、“辨證”與“辯證”等含義不同,適用對象也不同,如“辨明是非”是指辨別清楚是與非;“辯明事理”是指辯論清楚道理。中醫所說的“辨證施治”(區別病人的不同徵候進行治療)顯然不能用“辯證”。

10.“表明”一般指把思想感情顯示出來;“標明”指做出記號或寫出文字。

11.“表率”一般不寫作“表帥”。作動詞時,用“統率”不用“統帥”;作名詞時,用“統帥”不用“統率”。

12.“部署”不要寫作“佈署”。

13.“備加”“倍加”“備受”“倍受”都是可用的詞,其中“倍”與“備”主要區別在所表示的程度不同。“倍”指加倍,有更加、格外的意思,如“信心倍增”“倍感親切”“倍思親”。“備”是表示完全,有極而言之的意思,如“艱苦備嚐”“關懷備至”“備受歡迎”“備受青睞”。

14.“倍”字不能用於表示減少的場合。“減少了一倍”是錯誤的用法,應寫作“減少了一半”“減少了50%”或“減少了五成”。

15.“薄”與“簿”。如“接警記錄薄”應為“接警記錄簿”;“對薄公堂”應為“對簿公堂”。“薄”指單薄;也指輕視、看不起,如厚此薄彼;也可指迫近,如日薄西山。“簿”指本子、賬本,如發文簿。“練習簿”不能寫作“練習薄”。

16.“撥”與“拔”字形差異不大,容易出錯。如“財政拔款”應為“財政撥款”;“拔通電話”應為“撥通電話”。

17.“板”與“版”。“板”特指較硬的片狀物體,如板凳、板車,也可引申用來形容呈片狀的物體,如“板塊”;“版”本義指文字或圖形的供印刷用的底子,主要用於印刷、出版。“經濟板塊”不要寫作“經濟版塊”,“雕版”不要寫作“雕板”。

18.“完璧歸趙”“珠聯璧合”不要寫作“完壁歸趙”“珠聯壁合”。“璧”是古代的一種玉器。

19.“淡泊名利”不要寫作“淡薄名利”。

20.“博弈”是指下棋,“博弈論”由此意引出,這個詞裡沒有對打的意思,“博”不能寫作“搏鬥”的“搏”。

21.“長年累月”不要寫作“常年累月”。

22.“差強人意”的“差”是指大略、稍微,這個成語是指大體使人滿意,不要誤用為表示“不合主觀意願”。

23.“彩”與“採”,都是多義詞,應根據不同的義項加以辨別。一般來說,在表示具體事物時用“彩”,如“節目精彩”“剪綵”“彩排”;在表示抽象意義時用“採”,如“神采”“興高采烈”。

24.“竄改”與“篡改”。“竄改”是指改動、刪改,被竄改的一般是具體的書面材料如成語、文件、古書等。“篡改”是指用作偽的手段改動和曲解真實的、正確的東西,被篡改的往往是重大、比較抽象的東西,如經典、理論、政策等。

25.現在多用“人才”,不用“人材”。

26.“成規”與“陳規”。“成規”指所有久已通行的現成規矩;“陳規”則指陳舊的、不適用於現實情況的老規矩,如“陳規陋習”。

27.“不恥”與“不齒”。“不恥”指不以......為可恥,如“不恥下問”;“不齒”則指羞與為伍、不願意提到,表示極端瞧不起,如“人所不齒”。

28.“偵察”與“偵查”。“偵察”常用於軍事、作戰等方面;“偵查”常用於公安、檢察、司法等部門以及與破案有關的方面。“偵察”著重於察看,從觀察中來了解情況;“偵查”著重於調查,從檢查中來了解情況。

29.“的”“地”“得”。最常見的是濫用“的”字。“的”用在定語後邊,表示修飾、領屬關係,如“可愛的家園”;“地”用在狀語後邊,修飾限定動詞或形容詞,如“高興地說”;“得”用在補語前,如“跑得非常快”。

30.“訂”與“定”。“訂”大多指經過商討而訂下,商討的成分很大,有的不是最後確定,如合同、條約、規章等用“制訂”。如果是可以確定而且確定了的,用“定”。“制訂發展規劃”,這個規劃制訂後可以不是確定了的;“制定發展規劃”,這個規劃制定後是確定了的。“協定”雖然如同“條約”,但是用“定”。沒有“簽定”這個詞,應該用“簽訂”。

31.“度”與“渡”。這兩個字都含有“通過”的意思,在使用中,用於與時間相關的意義時,一般用“度”,如“度過這段時光”“歡度國慶”“虛度年華”;用於與空間相關的意義時,用“渡”如“渡江”“渡河”。如用於有人為因素的意義,用“渡”,如“引渡回國”。“渡過難關”“過渡時期”的“渡”有“由此到彼”的引申義,帶有比喻的性質,所以用“渡”。“度汛”,是指度過“汛期”這個時段,所以用“度”。

32.“攝氏度”三字不拆開用。表示溫度時,用“25攝氏度”“零下25攝氏度”,不能用“攝氏25度”“零下攝氏25度”。

33.“迭”與“疊”。按1986年重新發表的《簡化字總表》的調整,“疊”不再作為“迭”的繁體字處理,“重疊”“疊床架屋”“峰巒疊翠”的“疊”不能寫作“迭”。“高潮迭起”的“迭”不要寫作“疊”。

日常文字工作中,容易混淆出錯的字詞,你都知道嗎?(之一)

34.涉及汽車的“換擋、掛擋”中的“擋”不能寫作“檔”。

35.“第一”“第二”不能寫作“第1”“第2”。

36.“偶爾”不能寫作“偶而”。

37.“翻番”與“加倍”。“翻番”是兩倍兩倍地增加,如果基數是3,翻1番就是6,翻2番就是12,翻5番就是96。“翻幾番”就是基數乘以幾個2。“加倍”表示某數的幾倍,就是用幾去乘以某數。如3的1倍是3,3的2倍是6,3的5倍是15。“翻番”比“加倍”的增長要快得多。

38.“法人”並不是人,不要把廠長、經理等擔任“法人代表”的負責人寫成“法人”。“法人”與“自然人”相區別,是指法律上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它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代表”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39.“蜂擁”不能寫作“蜂湧”。

40.現在不少人常將“分”寫成“份”。如“份內事”應為“分內事”;“有著特殊的份量”應為“有著特殊的分量”;“犯罪份子”應為“犯罪分子”。“身分”是符合字義的詞,但因為公安部門發放證件時使用了“身份證”,這個詞使用頻率較大,《現代漢語詞典》按約定俗成的原則,收入了“身份”這個詞。但與此同義的“本分”“緣分”“成分”等仍用“分”。“縣份”“省份”“年份”“月份”用“份”不用“分”。“分量”不要寫作“份量”。

41.“膚淺”與“浮淺”。二者的側重點不一樣,“膚淺”強調不深入、不深刻,止於表面,多與表示人的認識活動的詞語搭配,比“浮淺”用得多。“浮淺”則強調淺薄、輕浮,重在表示缺乏某種知識、修養。

42.“扶養”與“撫養”。“扶養”的意思就是“養活”,其對象既可以是長輩,也可以是平輩或晚輩。“撫養”的意思是“愛護並教養”,其對象多是晚輩。

43.“復”不是“覆”的簡化字。凡有“遮蓋”“翻轉過來”意思的詞語都用“覆”,如“覆蓋”“覆滅”等,不用“復”。

44.“副”與“幅”。對字畫習慣用“幅”,而對聯因為成雙,只能用“副”,如“一副對聯”。用於臉部表情,用“一副笑臉”。表示中藥的湯藥時,用“一服藥”。

45.“伏法”與“服法”。“伏法”指罪犯被執行死刑,不能用在被判死緩及以下的罪犯身上;如果指罪犯認罪,可用“伏罪”。“服法”是指服從法院判決,如“認罪服法”。

46.“賦予”與“付與”。“賦予”中的賦予者應是尊長高貴的一方,如“人民、憲法、歷史、時代、組織、大自然”等。“付與”指給予、交給,所給的對象多是一般人或具體事物,所付的東西也多指錢款和具體物品。

47.“竿”“杆”“稈”。“竿”指竹竿,所組詞彙與竹子原料有關。“釣竿”現在多用塑料來做,但仍沿用“竿”字。“杆”是指細長的棍狀物。“稈”是指某些植物的莖,“秸稈”“麥稈”不要寫作“秸杆”“麥杆”。

48.“岡”與“崗”。“岡”指較低而平的山脊,構詞有“山岡”“井岡山”“黃岡”“雲岡石窟”。表示崗位、崗哨要用“崗”。但也有的地方土坡、不高的山也用“崗”,如“黃土崗”。

49.“功夫”與“工夫”。經常通用,但是,在表示佔用的時間或空閒時,習慣用“工夫”;表示工作、學習所花的精力時間時,表示本領和造詣等義項時,習慣用“功夫”。

50.“該”。如“該工廠”“該學校”中的“該”,是舊時的公文用語,現代的公文已很少用,發稿中提倡使用“這個工廠”“那所學校”這樣的通俗寫法。(待續,部分素材來源於網絡,僅用於公益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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