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 罰單落地 深大通及相關當事人因阻礙證券執法被罰

北京商報訊(記者高萍)12月2日晚間,深大通(000038)披露公告稱,公司於11月29日收到證監會下發的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大通)、中國證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姜劍、李雪燕、黃衛華、牛超、李潔)。因深大通及姜劍等人拒絕、阻礙證券執法一案,深大通被罰60萬元,相關當事人遭市場禁入。

證監會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對深大通及姜劍等人拒絕、阻礙證券執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的要求於2019年9月18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深大通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證監會稱,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深大通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另外,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條的規定,證監會擬決定對姜劍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的規定,證監會擬決定對李雪燕、黃衛華、牛超分別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七項、第五條的規定,證監會擬決定對李潔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證監會強調,自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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