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7 关于滨州市簸箕李、韩墩、小开河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的通告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滨州市簸箕李、韩墩、小开河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滨州市簸箕李、韩墩、小开河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通告如下:

一、滨州市簸箕李、韩墩、小开河灌区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一)管理范围:簸箕李灌区西引黄闸至东、西条渠交汇口,确权界线即为管理范围线;簸箕李引黄闸至徒骇河渡槽,除大年陈镇段6千米未进行确权外,姜楼镇段已确权,管理范围为:已确权渠段以确权界线为管理范围线,未确权渠段自渠中心线向两侧延伸至渠堤(弃土)外脚外4米为管理范围;簸箕李一干渠渠首引水闸至端张桥,确权界线即为管理范围线;端张桥至滨德测流站,自渠中心线向两侧延伸至渠堤(弃土)外脚外4米为管理范围;簸箕李二干渠渠首引水闸至白杨河渡槽,确权界线即为管理范围线;白杨河渡槽至德惠新河,自渠中心线向两侧延伸至渠堤(弃土)外脚外4米为管理范围。韩墩灌区渠首拦沙闸至季姜渡槽,确权界线即为管理范围线。小开河灌区引黄干渠至山子河段,确权界线即为管理范围线;山子河以北至下泊头泵站,自渠道中心线向两侧延伸,至渠堤(弃土)外脚外4米为管理范围。

(二)保护范围:渠道及建筑物工程、沉沙池等,与其管理范围线相连的100 米的范围内为工程的保护范围。

二、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施:

(二)爆破、采石、取土、放牧、垦植、打井、挖洞、开沟、建窑及毁坏林木:

(三)毁坏灌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四)擅自开启灌区工程的闸门、机泵,自行引水、堵水;

(五)在水渠内设置阻水渔具;

(六)在水域内清洗车辆、容器,浸泡麻类等植物;

(七)向渠道及灌区水源内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八)在渠堤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

三、 在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内:

禁止从事影响灌区工程运行和危害灌区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通告。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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