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2 買保險“住院病史未如實告知”有何風險

年繳保費6萬多,出險理賠僅2250元。隨即,被保險人李成剛(化名)就收到了保險公司郵寄的《合同解約通知書》,被通知“由於被保險人李成剛在投保前2個月內的住院病史未如實告知”從而“解除保險合同且不退還保單現金價值”。

可是,“在投保前保險公司從未向我詢問過相關情況,也未讓我簽署過任何資料,更未將保險單、保險條款等材料交付我,我並不知曉投保時有該告知義務”,李成剛表示,同意解除保險合同,但向保險公司要求退還保費未果,因此將中英人壽保險訴上法庭。

被保險人“住院病史未告知”?

案卷顯示,2015年何桂蓉(化名)通過他人和蒙玉香認識,經蒙玉香介紹,何桂蓉有意向為其丈夫李成剛投保“中英人壽康佑一生長期疾病”保險,保險金額為50萬元,繳費期間為10年,每年繳納保費48780元,額外加費12080元(被保險人李成剛時年52歲)。

何桂蓉將其銀行卡號、電話號碼等相關信息告知了蒙玉香,蒙玉香將上述信息告知了其在某保險銷售公司任保險代理員的丈夫陳天真,由陳天真將上述信息告知了該保險銷售公司一段姓職員,該段姓職員將投保人信息、被保險人信息、需要投保的事項等填寫後,於2015年6月15日從原告何桂蓉提供的銀行卡上劃扣了48780元保費,同年7月21日又 劃扣了12080元保費。

隨後,2015年8月8日,何桂蓉申請增加了住院醫療險和住院津貼險,中英人壽保險又在其賬戶上劃扣了該兩份保險的保費1297.25元。

因無力承擔高額保費,2016年何桂蓉申請降低保險金額,經向蒙玉香反映獲得同意後對保險合同進行了變更。變更後的保險合同顯示,中英人壽康佑一生長期疾病保險:保險金額為5萬元,繳費期間為10年,年繳保費為4878元,額外加費1208元;中英人壽住院費用醫療保險:繳費期間為1年,保險期間為1年,年繳保費400.31元,額外加費400.31元;中英人壽住院津貼醫療保險:繳費期間為1年,保險期間為1年,年繳保費423元,額外加費423元,以上合計保費7732.62元,保單打印時間為2016年11月8日。

上述保險合同還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中英人壽保險按照以下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對於本合同的身故保險金、全殘保險金、生命關愛提前給付保險金、重大疾病保險金、男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和長期護理保險金,中英人壽保險僅給付一項,且以一次為限。

法院審理查明,上述保險合同出單後,中英人壽保險均未向被保險人李成剛送達保險合同。2016年4月李成剛因病住院,中英人壽保險於2016年11月14日向李成剛支付了住院津貼保險金300元,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1950.12元,合計2250.12元。

“由於被保險人李成剛在投保前2個月內的住院病史未告知,我司對合同進行重新審核,考慮到被保險人的風險狀態,我們遺憾地通知您:解除保險合同且不退還保單現金價值。”理賠之後,李成剛隨即收到中英人壽保險郵寄的《合同解約通知書》。李成剛收到該通知後,遂與蒙玉香聯繫並索要保險合同。之後,蒙玉香將上述保險合同及發票交與李成剛,但李成剛發現其收到的保險合同上沒有送達當事人簽收聯。

保險公司“未告知免責條款”?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何桂蓉、李成剛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在投保單、保險合同、保險計劃變更申請書、自動轉賬授權書、人身保險風險提示書及保單回執上的簽字均有異議,認為均不是其二人所籤,申請對上述材料的簽名進行鑑定。司法鑑定意見書得出結論為,上述材料中的“何桂蓉、李成剛”的簽名筆跡與何桂蓉、李成剛本人當庭書寫的筆跡不是同一人書寫。

李成剛提出根據鑑定結論可以得出,何桂蓉為其所投保的“中英人壽康佑一生長期疾病”保險包含有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並未經其本人同意並認可,因此,該保險合同無效;而住院費用醫療保險和住院津貼醫療保險由於是一年一交的險種,且在交納保費後已進行了理賠,同意解除這兩份保險合同,但不同意保險公司提出的解除理由。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何桂蓉為李成剛投保的“中英人壽康佑一生長期疾病”保險,系包含有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而在該份保險合同簽訂時,需經當事人簽字的手續均不是何桂蓉和李成剛本人所籤,中英人壽保險沒有證據證明李成剛同意該保險且認可保險金額,該保險合同因此無效。李成剛要求退還已交納的“中英人壽康佑一生長期疾病”保險的兩年保費66946元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故判決中英人壽保險向何桂蓉、李成剛返還保費並承擔利息損失。

此外,法院認為,因中英人壽保險在保險合同的簽訂過程中未履行向投保人告知免責條款及合同解除條件的相關義務,故其以李成剛“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但鑑於何桂蓉為李成剛所投的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及住院津貼醫療保險均是保險期間為一年期的商業保險,該保險合同雖然未經被保險人李成剛簽字同意,但從李成剛住院申請報銷保險金的行為表明其對該保險是認可的,故該保險合同有效,兩年保費2943.87元不予退回,中英人壽保險已向李成剛賠付的住院津貼保險金和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2250.12元也不應予以退還。案件受理費和鑑定費16766元,由被告中英人壽保險承擔。

本文源自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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