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應科學定義“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動物”的概念

文| 張亮

應科學定義“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動物”的概念


前言

由於人類能力不斷加強,野生動物與人工繁育動物的角色只有用上時間軸概念後才可理解,人工繁育動物中出現多種情況,一是早期就被馴化為主食的家禽家畜,如雞、鴨、豬、牛、羊等;一是相對早期被馴化為寵物或工具的動物,如馬、駱駝、狗、貓、鸚鵡等;一是馴化較晚即已普遍利用的物種,如梅花鹿、馴鹿、鵪鶉等;一是現代或正在被人工繁育加以利用的動物,如眼鏡蛇、豪豬、竹鼠、龜鱉等。在實際中,有必要將兩者明確在概念定義和邊界區分開來,正是兩者間無明確區分導致了我國法律存在嚴重結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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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該話題引起行業內外廣泛關注,其中最具有爭議的就是野生動物和“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概念。

國際上對野生動物(Wildlife)的定義是“所有非經人工飼養而生活於自然環境下的各種動物”。但我國現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中沒有界定野生動物和人工繁育的“特種養殖經濟動物”。我們應該用科學消除野味文化,而不是在疫情期間妖魔化野生動物,這樣不但誤導公眾和決策,還會使群眾對野生動物的保護和關愛失去情懷。

仲愷農業工程學院動物科技學院院長、廣東省水產疫病監測與綜合防控共性關鍵技術創新團隊首席科學家林蠡表示:野生動物的定義是“所有非經人工飼養而生活於自然環境下的各種動物”。因此,按照邏輯,既然一種動物是人工飼養,就不是野生動物,不存在“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野生動物”這種說法。龜鱉類等動物經過長時間人工繁育和養殖,技術成熟穩定。這些動物養殖業已發展到很大規模,從業人數眾多,經濟價值高,在一些貧困地區,包括龜鱉類等品種在內的養殖業,已經成為當地農民脫貧致富和實施鄉村振興計劃的重要產業。還有,多年來的檢驗檢疫、營養學數據顯示,人工繁育和養殖的龜鱉類等動物沒有可以感染人類的病毒,不僅符合健康安全水平,而且還具有獨特的風味營養價值,是人類優質的蛋白質來源,由於社會廣大龜類愛好者的需求,變異觀賞龜類近年異軍突起已成為行業重點發展的龍頭產品。

廣東是龜鱉類養殖大省。據不完全統計,全省年產鱉類約2萬噸,從業人數約8萬人。全省龜類存欄總量約1100萬隻,整個龜鱉產業(苗種、食用、深加工等)總產值接近50億元。林蠡介紹,全國龜鱉類產業總產值接近千億,從業人數近200萬人。蛇類養殖行業在國內也超過20年,如眼鏡蛇、滑鼠蛇、王錦蛇、眼鏡王蛇等已經實現人工繁育,蛇類養殖屬農業行業,而農業乃國之根本。養殖蛇種的特種養殖業因此也成為中國不少鄉鎮地區的龍頭行業和鄉鎮農民脫貧致富產業。註冊登記在工商網的蛇類養殖場超過8000家。這足以證明特種養殖業調整產業結構的同時創造大量稅收和就業崗位。在豐富居民的餐桌的同時,對飼料、食品行業、寵物行業、傳統文化、生物製藥、生物科技甚至是物種保護等都能起到一定積極作用,已能夠為國家GDP的提升做出巨大的貢獻。

2020年1月22日,北京大學等研究人員聯合發表在全球知名醫學期刊《Journal of Medical Virology》上的一篇名為《Homologous recombination within the spike glycoprotein of the newly identified coronavirus may boost cross‐species transmission from snake to human》的研究論文說“蛇可能是新冠病毒潛在中間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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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上述論文發表後,就有多位病毒學家對上述研究論文提出質疑並表達了不同的觀點,其中包括巴西聖保羅大學病毒學專家保羅·愛德華多·布蘭德表示:"研究人員沒有(實驗)證據表明,蛇可以感染這種新型冠狀病毒,並充當病毒宿主"。此外,英國格拉斯哥大學的病毒學專家大衛·羅伯遜也持相同的觀點,並且認為"沒有證據表明新冠狀病毒爆發後,可以感染哺乳動物和鳥類以外的其他物種,更沒有任何論據支持蛇參與了新冠狀病毒的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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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湖北醫藥學院附屬人民醫院的劉龍聯合廣州暨南大學吳建國課題組在《醫學病毒學雜誌》上發表論文稱,龜類也可能是將新冠病毒傳播給人類的潛在中間宿主,文章標題非常吸睛,給龜鱉養殖業當頭一棒。2月28日,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珠江水產研究所、廣東省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淡水魚創新團隊病害防控崗位專家王慶指出:作者通過不同物種ACE2氨基酸殘基序列就推測龜類可能是中間宿主,顯然不太科學。冠狀病毒具有相對嚴格的宿主特異性,只能感染天然宿主和親緣關係及其相近宿主。龜類是古老的爬行動物,在物種分類上,與哺乳類相差較遠,新冠病毒感染恆溫動物尚具備這一類病毒感染、適應性變異的可能,但龜類作為爬行類,屬於變溫動物,新冠病毒要正常增殖都比較困難,目前龜類中就沒有任何冠狀病毒感染的報道。目前已經證實,新型冠狀病毒與龜鱉蛇類等變溫動物無關。

我國有著獨一無二的悠久、無間斷文化傳承,是農耕文明政治體制統治最長的地域,歷經數千餘年洗禮,歷久彌新。在此背景下,人與動物的故事一直隨著社會文明、經濟發展而演進,從無休止。“養雞生蛋,養牛耕田,養豬過年,養犬看家護院”,在人類利用、改造、征服、馴化飛禽走獸的過程中,家畜養殖成為常態。隨著生產力的提高,人和動物之間的關係跳脫出單純的狩獵,逐漸多了休慼與共的溫情,陪伴與守護的契約關係。社會發展進步,國策的實施,生產力方式的改變,由此也產生了大量新型的社會問題,老人的陪伴守護,青壯年的休憩消遣,兒童的心智培養都面臨新的挑戰。自然而然,人們都開始關注花鳥魚蟲,貓狗爬寵以尋求慰籍與依託。寵物文化在現代文明體系,道德倫理秩序中的功能與地位日漸突顯,消費能力的增長使寵物飼養的的接受程度大幅度提高,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的螺旋式上升奠定了寵物泛家庭成員化的基礎。目前,人們豢養的主要寵物品類一般是哺乳綱或鳥綱的動物。除了廣為人知的貓、狗、鳥、魚、蟲以外,還有諸如龜、蛙、蝦蟹、蠍子、蜥蜴等兩棲爬行、節肢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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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節奏緊張的的信息時代,飼養寵物,與寵物交流,有利於飼養者的心理健康,舒緩生活中的各種的壓力,防止抑鬱。飼養寵物可以讓人們生活的更健康,更充實。可以培養兒童的愛心、責任心,熱愛生靈的情懷。對動物的理解和同情,會轉移到人身上,產生同樣的對人的理解和同情心和關心的效果;能讓兒童體驗伴隨寵物成長的美妙經歷,會見證寵物小夥伴成長、繁育的生命奇蹟,也會經歷生離死別的殘酷打擊。這對於兒童的心智成長起到啟蒙作用,讓兒童正確認識生命,勇敢面對人生,自小進行歷練。

在我國龜鱉的利用已有上千年,龜鱉類的養殖在我國超過30年,龜鱉類具有食用、藥用等經濟價值和休閒、觀賞、怡情、娛樂、鎮宅辟邪、擋煞避禍等社會價值。龜鱉類飼養有深厚的群眾基礎,龜的文化符號有其歷史意義,亦有其現世價值。縱觀在我國人工養殖龜鱉類30多年發展歷史,早已實現了全人工繁育。目前我國每年養殖中華鱉達32萬噸、龜類超過4.7萬噸(主要是烏龜、中華花龜、三線閉殼龜和黃喉擬水龜等),是農業產業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專家們認為其主要種類早已脫離了“野生動物”的範疇,屬於“人工繁育動物”。珠江水產研究所副所長朱新平研究員表示:水產市場上交易的龜鱉類只要能提供相關證明,均應視為允許正常交易的養殖水產品。因此,龜鱉類的人工繁育不僅能減少對自然狀態下野生動物利用的代替。而且數量龐大、種類繁多的全人工繁育龜鱉類屬於“家味”,而不應打上“野味”的標籤。

筆者認為:1、 人工馴養繁殖的動物不屬於野生動物,自然生長、自生自滅、無人為干預的才屬野生動物;2、 必須按來源而非物種劃分管理才有可能有效、成本可控,執法到位;3、 馴養繁殖的的太普遍了,主管部門不應該干預、插手,應由農業部門檢疫管理;4、 瀕危保護、一般保護和易發傳染病的野生動物禁止食用(經批准藥用除外);5、 合理利用可馴養繁殖的其他野生動物,但必須經檢疫合格,其他非保護有經濟利用價值的野生動物非經檢疫不得濫食。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應該體現這個原則。

關於野生動物,必須賦以其準確的概念和定義,這樣我們才能明確什麼是該嚴管的,什麼是可以放開的。認定的標準就是“野生”二字,除了技術成熟,且經濟、觀賞、展示價值確實被國際社會認可的品種外,由權威部門確定外,允許對野生動物進行人工繁殖,這更符合自然規律和生態倫理。應該將長期以來確屬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梅花鹿、鱷魚、龜鱉、虎紋蛙、眼鏡蛇等物種納入“特種經濟動物”或家禽家畜範疇管理,經專家評估、社會廣泛認可後不再按照野生動物管理。

國際社會保護動物的主流標準是什麼?我國應如何借鑑參考?有養殖業代表認為:可嘗試參考我國臺灣、香港或其他鄰國貿易法律:CITES I 禁止貿易(僅侷限於面對公眾,支持公對公證對證的貿易,例如養殖機構、貿易公司面對動物園等),CITES II CITES III允許貿易(經過多代人工繁殖的野生動物,可以面向公眾出售,前提,出售個體具備嚴格的進出口合法手續、養殖手續、歷代人工繁殖履歷等)。筆者認為,我國是《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的成員國,有履行國際公約的義務,CITES對野外來源和人工繁育來源的標本採取了差異化的貿易管理措施,對野外來源標本的管制要求顯著高於對人工繁育來源的要求。CITES對野外來源附錄II商業貿易的管制條件,並不是對野生動物保護有利,而是對野外種群保護無損。因此,人工繁育項目如果能對野外種群沒有損害,就已經可以滿足國際貿易條件,在進一步滿足特定條件並經過註冊後,附錄I物種還可以得到視同附錄II的降級管理。

近年來,全球野生動植物貿易呈現出了從野外來源為主向以人工繁育為主的明顯轉變,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在全球範圍內持續發展。根據2007年-2016年各國報告的CITES附錄物種貿易記錄,有67%的活體貿易來源於人工繁育,其中95%的爬行動物活體貿易來自人工繁育。遍佈五大洲的29個國家合計對27種列於CITES附錄I的野生動物註冊了圈養繁育場所,源自於這些圈養繁殖場所的標本可以按照CITES附錄II管制要求來開展國際商業貿易,這些商業貿易的消費目的包括食用和各種非食用性的利用。更多的情況下,尤其是歐美髮達國家,直接按照CITES對人工繁殖來源標本的豁免條款來開展國際貿易。無論是否通過對野外種群直接利用來促進野外種群保護,各國都在不斷髮展有利於或無損於野外種群保護的人工繁育項目。既然我國是CITES的成員國,不妨借鑑其他國家成功的管理經驗。公約也應與時俱進,定期修改,所以我們不能閉門造車。

中國野生動物管理的前輩們,因地制宜選擇發展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道路,30-40年前,在西方世界仍主要以野外資源為利用對象的時候,就準確預判出野生動物利用的未來主流路徑。我國的野生動物保護處於進行時,顯然還有完善的地方,但是取得的進步,有目共睹。人民群眾要求打擊濫食野味的呼聲高漲,反應了野保理念在逐步深入人心,保護意識普遍增強。但是一些國外NGO組織和國內某些團體遙相呼應,借民眾缺乏對保護法和保護專業知識的理解,扭曲一些基本事實,反對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甚至全盤否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保護工作成效,綁架輿論,給政府施壓,行為極其不光彩。在CITES擔任9年動物委員會的主任漢克先生,他直言不諱地說:“這都是那些NGO組織搞出來的東西,歐美的廣大學者不認可這個觀點,普遍肯定人工繁育對野外資源的積極作用”。因此,野生動物保護應基於生態學和可持續發展的等科學理論上考慮。

關於野生動物的食用問題。禁止食用真正意義上的野生動物,但由國家統一公佈目錄的養殖動物除外。雖然國內確實有一些以食用為目的的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存在,但在當今世界,中國真的稱不上一個野味消費大國。國外例如東南亞、非洲等野味消費大國,有兩個顯著特徵:1、從野外規模化獲取野生動物肉能在紅肉供給總量中佔據明顯比重,2、因為野生動物肉檢疫有必要常規存在且需要一批穩定從業人員,這些國家都有細緻的關於野生動物的《獸醫法》。

由於少數養殖場存在“洗白”動物的問題,正規合法的養殖企業對此也是深惡痛絕:1、捕獵的動物成本低廉,搶佔市場份額,對養殖動物形成不公平的市場競爭。2、經常被媒體曝光,影響惡劣,連帶合法養殖戶的形象一併受損,不利於市場的拓展和產業的正常發展。3、野生的動物未經人工馴養和科學的多次注射疫苗防疫,一旦混入養殖群體,必然會招致傳染病的爆發,對養殖戶來說得不償失。4、合法合規的養殖場,管理日趨規範,產量規模穩步增長,愈發重視企業形象和產供銷運作的順利正常,絕不會為“洗白”動物的一點蠅頭小利,而招致證件取消,銷售受阻,那簡直是愚蠢至極,唯恐避之不及。5、 盜獵行為也是對物種保護和生態多樣性的蠶食及破壞,也可能對公共安全帶來隱患。對於以上問題,全國人民和有良知的合法養殖戶的認知度日漸提高,同時隨著標識規定的執行,加上全民參與監督,重獎舉報,野生動物在市場上會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從產運銷各個環節,加大打擊力度,必定會將這一行業頑疾給予根除。

目前,關於“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概念存在矛盾,因此對司法解釋的理解應尊重科學、公正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通論》一書中指出:“從野生動物保護的角度看,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三類: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國家保護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上述野生動物無論生活在野外的自然環境狀態下,還是生活在人為控制下的圈養場所,只要經過多代繁殖沒有發生顯著的遺傳變異以及尚未發生明顯的形態、性狀和基因的變化,就應屬於野生動物的範疇。”反過來說,野生動物經過人工繁育發生了顯著的遺傳變異,產生了明顯的形態、基因、行為變化,就不再是野生動物。這樣的理解才是全面和科學的,否則狗作為狼的家養型,也成為野生動物保護的對象,顯然是不合理的。把人工繁育的龜鱉類作為野生動物,在一定程度上也會給野生動物保護事業帶來負面影響,甚至嚴重的助長了殺良冒功、司法濫用、越權執法,從而激發社會矛盾等問題。

筆者建議把“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改稱為“特種養殖經濟動物”或者“人工繁育動物”,對不同種類應該由科技部門、行業協會制定養殖標準,分別劃分給林業、農業部門進行管理。實際上,標準很好制定,鳥類參照家禽的檢疫就可以,偶蹄類參照牛羊的檢疫,奇蹄動物參照馬的檢疫,雜食類參照犬的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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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經驗來看,自然教育、觀鳥、觀鯨、夜觀等,在自然狀態下欣賞野生動物的項目是有前景的,具備條件的保護區也許可以考慮。但是和野生動物合影、野生動物展演、騎乘野生動物等等近距離接觸野生動物的做法會給野生動物造成傷害,有事故風險,同時傳播疫病的風險也不低,應該禁止。野生動物人工養殖和合理利用,凡存在有其合理性、合法性。事實上,野生動物保護很多問題出在監管和執法上。野生動物如果只能保護,不能利用,也許就會失去保護的一些意義和價值。就像自然保護區,如果只能保護不能利用,自然保護區就會變成資源封閉區。珍妮•古道爾有句名言一直是野生動物保護者經常引用的:“惟有了解,才能關心;惟有關心,才能幫助;惟有幫助,才能都被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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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特種養殖經濟動物”養殖業人員、野生動物愛好者也是保育瀕危物種的生力軍,他們對野生動物的馴養和繁殖非常有經驗,他們來自社會各界,有相當一部分是大專院校的在校生或工作人員,他們的專業知識已經超越部分專業機構,成功例子如:國內神甲會培育出多種人工改良的變異龜類(如:孔雀明王、梵高、綠松石等旗艦品系)以滿足國內觀賞市場需求,由於變異龜類品系新奇,外表驚豔,大大地減少了玩家觀賞市場對野生龜類的覬覦和需求;北京動物園嘗試繁殖黃金蟒10年始終未果,前幾年剛剛培育出來,而愛好者比動物園提前十幾年就實現了人工繁殖;已故兩棲爬行動物專家趙爾宓院士、龜鱉類專家周婷女士等專家和學者都建議採用人工養殖代替野生個體;美國愛好者培育了三十多個不同花色的球蟒能充分滿足市場需求,已經無人去捕捉野生球蟒出售……這都值得我們去學習和借鑑。由此可見,我們也不應該盲目地關閉合法養殖場,愛好者更不應該受到非理智的約束,正是他們的存在,繁殖出大量的人工個體,填補了市場需求缺口,就不會有人願意鋌而走險去破壞野生種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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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現在中國的野生動物保護有三個方面的概念混淆,需要釐清:1.什麼是野生動物、哪些需要保護的野生動物?2.純野生、馴養繁殖的區分;3.野生動物保護、家養動物遺傳資源保護和動物福利的區分。

本次疫情的出現,以及國家各階層對野生動物關注度和保護意識提升,為切實加強野生動物保護、野外種群恢復、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提供了重要機遇窗口,提出如下思考與建議:

1.明確野生動物定義與邊界:一方面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時在法律條文或解釋性條款中明確定義野生動物與人工繁育動物;人工繁育動物在定義上去除“野生”:人工繁育成功物種不再稱為野生動物,而是人工繁育動物(或“特種養殖動物”),以免造成管理上混亂、不法藉口以及惡意組織攻擊依據。一方面明確以分類學中的門或綱為單位提出野生動物保護法中涉及的動物類群。

2. 野外種群恢復:通過政府立法,並聯合NGO組織、行業協會牽頭,倡導或強制一定規模以上種質資源持有者(養殖戶或養殖場等個人或法人)定期按時間段向物種原來分佈的自然保護地放歸一定數量的個體,使其在原生環境中野化、繁衍,形成具有繁衍能力的野生種群。⑴ 倡導或強制倡導野放,是指通過減免稅費或提供其他政策利好,促使種質持有人主動參與野外種質資源恢復的方式,種質持人有自主決定是否參與野外種質資源恢復的自由,是非強制手段。強制野放,是通過法律法規制約的,必須執行的管制途徑,可理解為規模以上機構有義務完成一定比例的野放任務,不具備可選擇性,通過行政處罰進行約朿。⑵ 種質資源持有人指規模以上的持牌養殖戶、部分具有相應能力的科研院所和個人愛好者。⑶ 指定時間段指在一定的時間週期內實施。具體的時間週期應按特定物種的生命週期特徵,設立科學可行的指引。⑷ 野放地點野放地點必須是物種原分佈地的自然保護地,外來物種不在假想的設置範圍內。實際操作中應嚴防外來物種當本地物種進行野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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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鼓勵技術研發與技術轉化:積極鼓勵新技術在人工繁育中的應用,提高人工繁育能力與條件及動物福利,對具體物種與技術建立專家評估制,對人工繁育企業、繁育物種以及銷售市場採用名錄制管理,定期進行公佈,接受公眾監督。

4. 建立智能監管平臺:引入物聯網、個體標識等高新技術進行監管,以省市為單位開發可視化、智能化遠程管理平臺,實施類似交通管理的一屏化管理,同時對人工繁育物種進行智能識別與個體標識相結合,形成個體可溯源,場地可管控、數據可記錄的效果。

總之,我國野生動物保護要整體保護的是本土的陸生野生動物(包括大部分獸類、所有鳥類、所有兩棲和爬行類),重大的衛生和經濟有害物種(如害鼠)除外。珍稀瀕危的水生和無脊椎動物(仍有近半數的海鮮來自天然捕撈,不可能禁絕;有害的無脊椎動物如農業和衛生害蟲仍需要防除)。利用野生動物沒問題,關鍵是個度的問題,這個度是什麼,就是除了不違背保護優先的原則,必須把動物福利和動物倫理的概念引入;採用人工養殖代替野生個體,並認清理解人工繁育個體並非野生動物,一方面還要積極開展野生動物棲息地修復,另一方面通過人工繁育和野化等多種技術,從群落角度開展野生動物資源恢復,開展野外種群復壯,最終達到:消失物種迴歸、瀕危物種解瀕、功能物種復效、經濟物種復壯、有害物種受控,獲得全民共識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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